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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應該對公眾開放多久?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

規則壹。為了規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的資格和公開募捐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規則三。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社會公開募捐。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對其登記的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資格和公開募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開募捐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登記或者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滿兩年的社會組織,在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章程建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使董事會能夠有效決策,負責人的任職符合相關規定,董事會成員和負責人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二)董事會成員中來自同壹機構和相互之間有關聯關系的機構的不超過三分之壹,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3)董事會成員中中國大陸人不超過三分之壹,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大陸人;

(四)秘書長應當專職,主席(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壹人兼任,並有與本慈善組織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設有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的監事會;

(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七)按照規定參加社會組織評價,評價結果為3A以上的;

(八)申請時未列入異常名錄的;

(九)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前兩年,未因違反社會團體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慈善法》頒布前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和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經登記滿兩年並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第六條?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應當向其註冊地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包括對該組織符合第五條要求的具體說明和書面承諾;

(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申請前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對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三)理事會關於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會議紀要。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證明材料。

評估等級為4A以上的慈善組織免於提交第壹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民政部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核。

情況復雜的,民政部門可以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走訪。

第八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向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慈善法》頒布前登記成立的公募基金會,應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其登記證書應當標明慈善組織性質。

第十條?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區、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籌款物的用途、募捐費用、剩余財產的處置等內容。

第十壹條?慈善組織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材料齊全的,民政部門應當即時受理並公開備案;募捐方案內容不完整的,應當立即告知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應當在10日內向登記的民政部門補正。

為同壹募捐目的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合並備案。在公開募捐活動過程中,募捐計劃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登記的民政部門更正並說明理由。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同時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募捐方案。

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涉及治安、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慈善組織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手續的,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後1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範圍以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除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備案十日前向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募捐方案, 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確需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聲明。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確定明確的募捐目的和捐贈財產使用計劃;應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應當使用組織的賬戶,不得使用個人和其他組織的賬戶;應當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便於查閱。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公布其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式等。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民政部統壹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也可以在以慈善組織名義開設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十七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所有收入和費用均納入慈善組織的賬戶,由慈善組織進行統壹的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慈善組織設立緊急救助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第十九條慈善組織應當加強對募集的捐贈財產的管理,並按照法律、法規、章程和募捐計劃使用捐贈財產。確需改變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審議,報登記地民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壹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的民政部門列入異常活動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連續六個月未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被依法取消公開募捐資格的,應當立即停止公開募捐活動,並將相關信息公開。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壹)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備案的;

(三)未按照捐贈計劃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和方式進行捐贈的;

(四)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

(五)公開募捐獲得的捐贈財產未納入慈善組織統壹核算和賬戶管理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

第二十四條?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公開募捐示範方案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統壹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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