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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人工生殖技術給社會帶來了哪些法律問題?

1.父母的多樣化角色

如果壹個人工繁殖的嬰兒出生,他可能有五個父母:兩個父親和三個母親。但自人類出現以來,確定親子關系的規則早已自然形成:除法律擬制外,壹個人天生只有壹父壹母的自然血緣,親子關系自然形成,權利義務終身遵循。母親的身份取決於出生的事實,父親的身份根據與母親的婚姻關系確定。

我國現行婚姻法和戶政確認了親子關系的自然基礎。但是人工生殖的應用打破了這些自然規律,讓現在的親子狀態無所適從。

2.親子關系糾紛增多。

由於父母身份的多樣性,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是多重的、復雜的,在涉及到贍養、繼承等問題時,很容易產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1991《關於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如何認定的批復》指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高等法院的答復具有指導性,並確認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丈夫去世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也應是婚生子女。所以本案中,我們認為既然孩子是夫妻雙方要求人工授精的,那麽孩子就應該得到遺產。

3.人口控制難度更大,容易造成性別選擇不公平。

我國計劃生育管理通過婚姻家庭的生育機制,達到提高人口素質、控制人口增長的目的。人工生殖的應用帶來了婚姻家庭之外的壹系列生殖活動,因此不再需要將後代與婚姻家庭聯系起來。

如果沒有嚴格的計劃生育管理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婦、單身男女、鰥夫寡婦、同性戀者,甚至精神病、遺傳病患者,都可以通過人工生殖的方式養育後代。

這樣壹來,不僅難以在法律上保證和限制婚姻家庭與人口增長的必然關系和價值,而且使計劃生育管理在壹定程度上失去了對婚姻家庭的控制地位。傳統生育觀念與新技術手段的結合,由於少數地區國民素質不平衡、傳統觀念落後,可能導致人工繁殖性別選擇不當,影響性別平衡,破壞人口自然結構。

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擴展數據:

人工繁殖的相關規範

1.衛生部近日修訂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相關的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這三個文件有很多新聞點,其中壹個就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後的多胎妊娠必須減少,以避免雙胞胎,三胎及以上的妊娠分娩是嚴格禁止的。為此,不孕夫婦必須在授精前簽署多胎妊娠減胎同意書。

2、衛生部嚴禁克隆單身女性,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衛生部新修訂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中有10條禁令。在這10條禁令中,有兩條比較醒目,就是禁止對不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夫妻和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禁止克隆人類。

3.給予精子和卵子,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強調知情同意。

衛生部最近發布的幾個關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文件更加強調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的自願原則,並規定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技術人員必須尊重患者的隱私權。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及相關文件上說,只有夫妻雙方自願同意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後,才能實施這項技術。同樣,精子和卵子的捐獻者也需要獲得書面知情同意。如需自體精子冷凍保存,需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可實施自體精子冷凍保存。

參考資料: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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