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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網購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主觀性:

1.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既要完善傳統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也要加大網絡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議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網絡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和索賠權的完善。網絡消費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商品信息的義務、保障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的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義務。3.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方面,給予消費者特殊規定,鼓勵其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由於網購消費領域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缺乏維權和舉證意識,其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構成嚴重威脅,動搖了消費者維權信心。應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進壹步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將網絡購物納入其中。

法律客觀性:

在網絡購物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目前網絡購物中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1,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是與傳統購物方式中的壹系列環節相適應的。然而,網絡購物的虛擬性導致買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在網上購物時,消費者無法親自看到商品,無法親自查看商品或直觀感受商品的性能,只能通過瀏覽網頁獲得商品的相關信息。與交易密切相關的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等,由經營者以文字或者圖片的形式單方提供。消費者在網上獲得的商品信息與實際看到的物品可能存在認知差異。網購在某種程度上剝奪了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前驗貨的權利。網絡經營者往往利用這種差異來欺騙或隱瞞商品質量的真實情況。相對而言,網購更容易出現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情況。2.交易安全難以保證。目前網購的支付方式有線下匯款和網上銀行支付。線下支付壹般包括先付款後發貨和貨到付款。如果付款後發貨,消費者可能拿不到貨,無法追回貨款。成熟的獨立線上運營商會采用貨到付款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需要比較完善的物流體系,地域限制比較多,所以壹般只用於較大的城市和地區。嚴格來說,網銀支付才是真正的網購。支付寶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網購的發展。但由於目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還不完善,雖然制定了壹些安全技術標準和相應的規範,如加密技術、密鑰管理技術、數字簽名、互聯網電子郵件安全協議、主要互聯網安全協議、UN/EDIFACT安全、安全電子交易規範(SET)等。然而,不法分子通過程序盜取用戶信用卡賬號和密碼的事件仍時有發生。由於支付體系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大量消費者因欺詐遭受損失。3.退貨難,索賠權缺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於網絡的虛擬性質,許多在線運營商沒有實際的業務地址。網絡使得消費者的購物範圍和經營者的銷售半徑無限擴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實際距離可能很大。目前網絡經營者很少提供相應的憑證和購物發票,除非消費者主動要求,所以壹旦發生糾紛,經營者往往會找各種理由拒絕退貨。有時甚至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對於退貨範圍內的商品,通過經營者的規定是無法退貨的。此外,網購壹般通過郵件或快遞公司配送,物流速度相對較慢,消費者在退貨上花費的時間較多,增加了消費者退貨的難度。同時,網上購買的數字商品能否退貨的解決方案還處於討論階段。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傳統消費模式下,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直接向經營者尋求賠償,是消費者權益受損後的壹種物質救濟。但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受損後很難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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