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老師畢業於吉林大學憲法學碩士,從1976開始壹直在吉林大學法學院任教,從教30年。在這30年裏,老師們壹直在憲法學和行政法領域默默鉆研,以自己特有的敏感和洞察力選擇有研究價值的課題,從不盲目跟風。1987到1988,老師去美國美利堅大學做訪問學者,學習行政法。回國後在1990將美國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翻譯成中文,隨即發表了各種與行政程序相關的文章。在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很少主張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對行政主體進行程序性約束。這個翻譯與它不同。由於學習成績顯著,老師在1991被評為副教授,那是壹個職稱評定極其嚴格的時代。1992到1993,老師再次赴美,在路易斯克拉克學院學習行政法。第二次回國後,這位教師在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的關系、政府與公民的關系、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和行政法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於是1994晉升為教授,1998被聘為博士生導師,成為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史上第壹位女性博士生導師。崔卓蘭的優異成績為他贏得了諸多榮譽,分別被1991、1992、1999評為吉林大學“先進工作者”。1998年被評為“吉林大學跨世紀人才”;1999、2001、2003年獲“巾幗優秀個人”榮譽稱號;2004年被評為“吉林省第八批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2005年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高級專家”。
作為在行政法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行政法學家,崔卓蘭先生已連續四年當選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此外,他還擔任過中國太平洋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吉林省憲法與行政法學會總幹事、長春市社會聯合會委員、吉林省政協社會法律與宗教委員會特邀委員。長春市婦聯婦女法律關愛小組副組長,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專家組成員,並擔任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基地兼職研究員,長春理工大學、吉林省法官進修學院兼職教授。我國行政法研究起步較晚,學者們對其中的核心問題之壹——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缺乏系統的梳理。崔卓蘭教授經過長期的學術思考,從“權利本位”和“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出發,從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的關系、行政程序和行政法規三個角度,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制度的構建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在學術界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權利關系研究
崔卓蘭教授對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權利關系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不同階段側重點不同。第壹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即以司法權制約行政權,壹般從80年代末延續到90年代初。三權分立理論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鳩說過,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就行政權力而言,它本身就包含著某種可能的入侵和擴張。老師們深知這壹點,所以早在1982就在《法律季刊》上發表了壹篇題為《西方國家違憲審查制度概論》(第3期,1982)的文章,將西方的違憲審查制度介紹給中國。這篇寫於1982年憲法頒布之前的短文,在剛剛經歷過文革風暴的中國,實在是鳳毛麟角,對於國門的打開,至關重要。這壹階段教師發表的代表性論文有:《論行政處罰及其引發的訴訟》(法學雜誌,第3期,1987);以公民為本:中國行政訴訟法(法1989第3號)的宗旨與論行政司法監督(法1991第1號)。其中,《以公民為本:中國行政訴訟法的宗旨》壹文發表於《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當時學者們對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的理解大相徑庭。總的來說,有三種有代表性的觀點。首先,他們認為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確保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審理行政案件;其次,認為行政程序法應優先監督和保障政府行使行政權力;再次,行政訴訟法的初衷是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三種觀點雖然不沖突,但體現了三種不同的理念和指導思想,也會影響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和發展路徑。在文章中,這位老師明確選擇了第三種觀點——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宗旨和基點,並創造性地提出了“公民本位”的概念,這壹概念在他的學術思想和成果中得到壹貫貫徹,至今未變。此後,崔卓蘭教授在《中國法學》上發表了題為《論行政司法監督》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老師大膽提出,行政相對人不應被動等待救濟,而應主動成為司法監督“器”的主體,司法監督應被視為司法機關權力監督與普通公民權利監督相結合的“合力”監督。
第二階段側重於在平衡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過程中積極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主要貫穿於20世紀90年代。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緊密聯系在壹起的,這也是行政法的核心矛盾。單純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而不規範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不現實的。如果說在第壹階段,崔老師希望通過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來消極制約行政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那麽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進壹步健全和完善,老師從梳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入手,主張在行政相對人大體平衡的基礎上適度增加其權利,即“在平衡中適度傾斜”。在這壹理念的指導下,老師撰寫了許多具有較大學術影響的論文,主要有:《論行政法的權利保護功能》(法學研究1994第4期);論行政法上公民與政府平等關系的確立(中國法律1995第4期):論市場經濟下政府角色與行為的轉變(法律與社會發展1997第1期)和論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其關系(中國法1998第3期)。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時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羅教授撰寫的《論行政權的權利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其關系》壹文。這篇文章發表後被反復轉載,引用率極高,獲得長春市社科聯社會科學論文優秀成果壹等獎(政府獎)。20世紀90年代初,羅教授提出了著名的關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平衡論”。這篇帶教師的文章最突出的亮點是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最終平衡的原則下,將理論與中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即在官本位、權力至上等傳統觀念尚未被完全拋棄的中國,真正實現行政權利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平衡是不可行的。相反,我們應該適當擴展和拓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同時限制行政權力。具體而言,行政相對人有權做任何法律法規不禁止的行為,即“法無規定則自由”;在行政管理涉及的日常生活領域,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行政職權範圍的事項,都可以作為“剩余權利”分配給行政相對人自由行使;行政法規定的行政主體的義務也可以推定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稱為“推定權利”。當行政相對人沒有通過法律禁止或行使其“剩余權利”或“推定權利”時,不受行政權力的規制,不允許對其進行限制、取消或制裁,甚至不適宜進行法律評價。而行政權則相反,任何缺乏法律依據的對其內容和範圍的擴大解釋都是不允許的。所以,對於行使行政權的人來說,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允許做任何被授權的事情,否則就是違法越權。他們必須遵守“公民權利是政府權力的天然邊界”這壹基本原則,不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幹預私權領域,對個人生活的必要幹預應在最低限度;不得借助行政權力參與市場競爭;作為普通機關法人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得以行政權力為“後盾”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對方。為了防止行政權力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必要對行政權力進行“明確”的界定。
兩位作者在文章的最後指出,行政權和行政權的本質是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政府權威和市場主體權利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的延伸。二者的良性互動和同步強化,意味著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公平與效率得到兼顧,標誌著行政民主與法治的真正實現。強調公民權利的適度增加只是手段,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與和諧才是最終目的。這壹觀點不僅啟發了當時中國行政法領域的許多學者進行深入思考,也回應了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全新理念。
第三階段,重點是通過倡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提升行政相對人的主體地位,從20世紀末壹直延續至今。在1993的憲法修正案中,最引人註目的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確定了我國的經濟制度為市場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法理念和模式受到了挑戰,因為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以平等、協商和協議為特征的契約精神基礎上的,但目前的行政行為仍然是單方面的、強制性的和不可談判的。市場經濟需要政治和行政模式的回應,需要契約精神的註入,需要無強制背景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的協商與合作。崔卓蘭老師在這方面的理論貢獻是我國行政法學界公認的。早在1995,他就在《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上發表了壹篇題為《論行政法觀念的更新》的文章,認為我國行政法應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由“管理”向“服務”轉變。從註重“權力”的行使到註重“權利”的保障;從靠“指揮”到靠“談判”。此後,崔老師在《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初探》(行政與法第3期)壹文中從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協調等具體行政行為體中抽象出其* * *同性——非強制性,進而在國內首次提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這壹創新概念。“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的概念壹經提出,就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註。著名行政法學家、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蘇州大學法學院楊海坤教授在其著作《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中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崔卓蘭教授將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合同、行政調解等稱為‘非強制行政行為’,很有新意。
在提出“非強制行政行為”的概念後,崔先生又寫了多篇文章對其進行了逐步論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論非強制行政行為》(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5期,1998);非強制行政行為——現代行政法的新範疇(《行政法叢書》第4卷,《中國行政法》2002年全文);從壓制性行政模式到回應性行政模式(《法學研究》2002年第8期,《中國行政法》2003年全文)、《契約、服務、誠信——非強制行政的精神理念》(社會科學前沿2005年第4期)。
“非強制行政”概念的形成是崔卓蘭老師民權本位思想的延續。非強制行政行為將成為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緊張關系的潤滑劑,有助於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平衡與和諧。原因在於,在非強制性行政行為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是通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合同和承諾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因此具有服務性和自願履行的特點。與強制、高壓的強制行為相比,相對人更容易接受和配合,更有利於增強相對人的主體地位,提高政府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行政程序研究
崔卓蘭老師對行政程序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末。1987到1988崔卓蘭先生在去美國大學深造時,註意到了行政程序法在規範行政權力、維護公民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回國後發表文章《論程序行政》(當代法學第4期,1989)。當時在中國的行政法學界,學者們寫的都是行政程序方面的文章。此後申報並完成了國家項目——中國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項目——“行政行為正當程序”。1990老師將美國學者歐內斯特·圭爾芬和鮑耶合著的《美國行政法與行政程序》翻譯成中文,將著名的美國行政程序法介紹到中國,並隨即出版了《立法程序中應註意的幾個問題》(法律與實踐,第3期,1990);《論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法》(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2期,1993)、《論依法行政與行政程序法》(中國法學,第4期,1994)等。,並在1996單獨寫了壹本行政程序方面的書。
崔卓蘭老師是我國最早關註行政程序的學者之壹。他早期的文章和著作鼓舞了學術界的同事。“所謂依法行政,是指依據行政程序法進行行政管理,離開行政程序法是不可能的”,這句肯定了行政程序法重要性的話,成為多方引用的“經典格言”。而且在此之後,從各個方面、各個角度研究行政程序的行政法學者急劇增加。到1990年代末,我國行政程序的學術研究達到了壹個高潮,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當時最熱門的話題,引起了實務界的極大關註。目前,行政訴訟法草案仍在論證過程中,但以法典形式頒布指日可待。
崔卓蘭先生根據長期對行政程序的研究和《行政訴訟法草案》的制定,對10年前寫的《行政訴訟法精要》壹書進行了修訂。2005年發表《行政程序的價值與功能》(載《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2005年第6期)和《論民主與效率的協調——現代行政程序的雙重價值分析》(載《中國行政》2005年第9期)兩篇文章,繼續對行政程序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試圖制定壹部規範行政主體行為、保障公民權利的書。
行政法規研究
崔卓蘭先生經過長期的學術研究和對社會實踐的關註,認識到行政規則制定過程中行政權力對公權的隱性損害。原因很明顯。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有損害的行為時,只是針對壹個或幾個有限的主體,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有權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規則作為壹種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無訟性的特點,行政規則制定權的濫用會損害大量相對方的利益,並且由於其無訟性,投訴無門。因此,20世紀90年代初,崔卓蘭先生在《社會科學戰線》上發表了《論行政法規及其制定程序》(第4期,1992)壹文,試圖以程序規範規則制定權的行使,減少權力的濫用,防止繁雜的法律擾民。此後,他主持申報並完成了兩項國家級項目:壹項是國家教委人文社科項目——“行政法規違法及其對策研究”,其中發表了《行政法規適格性探討》(法學研究1996第1號,獲中國法學會成果二等獎,第二屆全國中青年訴訟法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行政法規缺陷的形式及原因分析》(法律與社會發展,第4期+0999)、《行政法規的經濟分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5期+0999)等多篇文章; 二是2000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行政法規研究”。針對這壹課題,崔卓蘭老師和於老師在發表了《行政法規監督的法律機制與機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2期,2001)、《論制定行政法規的思維方式轉變》(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3期,2001)、《行政法規的性質分析與裁量模式》(吉林工業大學學報)等多篇論文後,於2002年合著了《行政法規研究》壹書作為最終成果。本書從界定概念、分析行政法規的性質入手,逐步對規則制定權、裁量模式、程序設定、監督機制和機制、法規控制的功能進行梳理和分析。這是我國第壹部系統研究行政法規的著作。該書出版後反響熱烈,贏得了同行的廣泛贊譽,在其他學者的著作中引用率也很高。2004年獲第六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壹等獎(政府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浙江大學法學院宋博士在《2002年行政法研究綜述》中高度評價《行政法規研究》,認為這是“2002年該領域最顯著的成果之壹”。
由於崔先生長期從事地方立法論證工作,作為行政法規研究的延伸,將研究範圍擴展到地方立法研究,正在承擔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兩個項目——“地方立法研究”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地方立法實證研究”,已取得初步成果,並發表了《論地方立法宗旨的轉變》(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03年第3期)。2005年,該文被收入《中國行政法》,並在臺灣《省府法令月刊》(2004年第11期)發表了《中國大陸地方立法趨勢》壹文,積極推動了海峽兩岸行政法的有益交流。此外,針對地方立法的膨脹,發表了《地方立法膨脹趨勢的實證分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5期)壹文,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地方立法膨脹的原因和可能的危害。
無論在任何國家,人都可以壹輩子不受民法、刑法、經濟法等諸多法律的調整,但不可能不受行政法的制約,不與行政機關打交道。從出生登記戶口到死亡註銷戶口,從適齡入學到結婚登記,從依法納稅到領取社保等。,這裏會用到行政權力。面對行政管理領域的不斷擴大和行政事務的逐漸增多,如何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不損害處於弱勢地位的相對人的權益,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崔卓蘭先生在幾十年的行政法研究中,堅持“公民權利至上”的原則,圍繞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從多個角度和方向進行了不懈的理論探索。他作品中體現的人文關懷令人印象深刻。
不知不覺中,老師們已經在行政法領域耕耘了30年,教導了幾代人,取得了許多學術同行無法企及的優異成績。但她壹刻也不允許自己停下腳步,依然為了那個不變的信念走在學術路上。2005年,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準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次在全國範圍內邀請。本次招標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學術性、政策性,主要支持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弘揚民族精神、傳承民族優秀文化具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課題。以崔卓蘭教授為首席專家的課題組申報的“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保障”課題,經過了接受投標、資格審查、會議初評、復評答辯、審批五個階段,得到了四個投標單位的多數通過,成為吉林省唯壹獲批的項目。未來兩年,老師們將再次投入到繁重的科研工作中,攀登又壹座學術高峰。法學是壹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尤其是行政法。崔卓蘭老師深知理論對實踐的指導意義,願意借此機會將自己所倡導的公民權利保護從抽象的理論研究付諸實踐。所以,老師雖然承擔著繁重的科研工作,但並沒有推卸壹個學者應該履行的社會使命和責任。多年擔任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吉林省政府立法咨詢委員、長春市政府立法咨詢委員、吉林省檢察院專家咨詢組成員、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
老師經常教導我們,學者選擇研究行政法,就要有學術良心,願意並勇於承擔社會責任,選擇捍衛最廣大人民的利益。老師壹直在用行動詮釋這個理念。作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咨詢委員和顧問,當國家機關在不同領域與公民對抗時,她總是毫不猶豫地站在維護公民權益的立場上。在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立法論證中,她主張人性化立法、程序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作為人民政府的顧問,她倡導政府依法行政,廉潔陽光;在咨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她鼓勵司法機關擺脫行政機關的影響,進行公正審判、獨立審判、公開審判。可喜的是,服務意識和法治觀念日益增強的各類國家機關都非常重視學者的建議,老師們的觀點也完全被采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曾在壹份材料中寫道:“崔卓蘭教授自受聘為吉林省政府立法咨詢委員會以來,多次應邀為省政府行政立法提供咨詢。她提供的立法建議具有理論深度,依據可靠,內容具體詳實,符合實際行政實踐,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重要的參考價值。近年來,我省很多立法項目都吸收了她的建議。崔卓蘭教授承擔了省政府最多的立法示範項目,為我省立法做出了突出貢獻,受到了省政府領導的表揚和肯定。”
教師的“社會”兼職不僅體現在擔任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咨詢委員和法律顧問,還需要定期處理當地人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信件。面對眾多的案例,為了讓更多的市民“趨利避害,防患於未然”,在遇到問題時“知己知彼,維護權益”,老師帶領學生編寫了《百姓維權叢書》,為百姓在醫療服務、房屋拆遷、物業管理、進城務工等諸多與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提供了法律指導。這個系列已經陸續出版,這個維權事業還會繼續下去。老師傳道、授業、解惑。法律追求公平正義,教法者先傳道。我跟隨老師多年,接觸到的不僅僅是學習的方法,還有做人的方式。
老師樸素低調。在我讀研究生期間,70多歲的方莉教授教我們政治學。李老師是崔學生時代的老師,應他的邀請回到學校給我們上課。老先生家離學校比較遠,上課的時候又是隆冬,每次來來往往都極其不方便。老先生在學期的最後壹節課告訴我們,他退休後從不接受任何學校的聘用,只在法學院教憲法學和行政法的研究生。原因之壹是他欽佩崔先生的正直、謙遜和不爭的個性。老師的淡泊名利,可謂“盡人皆知”。在袁那裏,教師在行政法領域的創新是出了名的,但由於教師不喜宣傳,不願張揚,所以對大多數人來說比對其他人來說更為普遍。近年來,作為法學院的老教師,作為哲學社會科學史上第壹位女性博士生導師,她有著令人羨慕的驕傲資本,但從未見過她的傲慢和名利,她卻無欲無求。從教30年,老師不過是在努力做好自己作為教師和學者的本分,勤勤懇懇教書育人,認真學習知識。
老師寬容善良。對於年輕同事,老師從不以長輩自居,給予的支持多於壓制,幫助多於排擠。在學術研究中,老師寬容多於批評,啟發多於灌輸,她也壹直註重培養我們的開放思維,從不把學生的思想局限在自己的研究領域和觀點上。在日常生活中,老師密切關註每個學生的成長,在我們面臨選擇時給予指導,在我們遇到困難時給予幫助。我和老婆都辭職去老師門下學習了。每當節假日我們想去老師家做客,老師總是在電話裏告訴我們:謝謝,沒必要去了。後來幾個同學在壹起聊起這件事,才知道我們遠不止我們兩個人。在世風日下的今天,教師依然恪守師德,為人師表。他們不僅謹慎,而且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老師們樂觀堅強。第壹次見老師是面試那天。壹群群學生站在考場外等待老師的到來。因為不知道老師的長相,我們都關註著面前每壹個長得像老師的人,老師就在這壹刻離開了我們的視野。以前我覺得老師已經接近知天命了,長期研究學術的人會顯得蒼白,停滯不前。他們不想站在我們面前的是壹個穿著藍色牛仔褲的中年婦女,笑容滿面,容光煥發。之後遇到的老師,總是溫柔的微笑,從來沒有抱怨過工作和生活。但其實老師的負擔並不輕松。老師的父母年紀大了,更需要照顧;孩子小時候身體虛弱,在她的照顧下在家完成了中小學課程。現在她已經通過了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學的全部課程。為此,吉林大學在2004年“文明家庭”評比活動中授予該老師“優秀母親”榮譽稱號。雖然工作依然繁重,生活不易,但這些都不能削弱教師的力量,阻止教師樂觀積極地面對生活。
老師,如深谷中的蘭花,不炫耀,不隨波逐流,不忸怩,不媚俗,不張揚,作暗香;如果老師慢壹點,堅持壹點,鍥而不舍壹點,寬容壹點,不戰而屈人之兵。雖低調但不消極,執著但不固執。以納川之胸,憂國憂民,憂天下;會對人對事對生活沒有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