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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中對車間、倉庫、宿舍“三合壹”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請聽聽業內人士的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上述消防技術標準是指:住宿、生產、儲存、經營聯合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住宿、生產、儲存、經營聯合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1範圍

本標準提出了住宿和生產、倉儲、經營場所(俗稱“三合壹”,以下簡稱“共用場所”)的限定條件,規定了共用場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設施、消防設施、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住宿和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20517獨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50222《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50354《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

3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這個地方結合了棲息地、生產、

存儲和業務

住宿和生產、倉儲、商業等用途混合在同壹個相連的空間裏。

4基本條款

4.1共用部位不應設置在下列建築內:

A)生產、儲存和經營的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建築物;

b)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建築;

車間和倉庫;

d)建築面積大於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築;

e)地下建築。

4.2住宿部分和非住宿部分在下列情況下應采用不開門窗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完全分隔,住宿部分和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開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a)共用部位建築高度大於15米;;

b)連接處的建築面積大於2000m2;

c)在共用場所住宿的人數超過20人。

4.3除4.2外的其他共用部位,當難以執行4.2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住宿和非住宿部分應配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的煙霧火災探測報警器;

b)住宿和非住宿部分應通過防火措施分開;當無法分隔時,共用部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c)應為住宿和非住宿部分提供獨立的疏散設施;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4共用部位的疏散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保證在發生火災時,人能從裏面輕松開啟。

4.5共用部位使用的疏散樓梯應與屋頂平臺連接。

4.6共用場所應配備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和便攜式消防軟管。

4.7對於不超過2層、建築面積300 m2、住宿人數不超過5人的小型共用場所,當執行本標準關於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在壹樓,直通出口。

4.8共用部位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5防火分隔措施

5.1.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樓板,當確需在墻上開門時,應為常閉式乙級防火門。

當采用室內封閉樓梯間時,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常閉式乙級防火門,封閉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或擴大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

5.2起居艙室的內隔墻應為不燃性的,並應砌至地板底部。

5.3兩個共用場所之間或共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門窗封閉的防火墻和1.50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6輔助疏散設施

6.1配有逃生設施的室外金屬梯子、陽臺、外窗可作為共用場所的輔助疏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相關建築逃生避難設施的配置標準。

6.2共用部位的外窗或陽臺不應設置金屬圍欄,必要時應便於從內部開啟。

6.3用於輔助疏散的外窗高度和寬度不應小於1.8m,窗臺下邊緣至室內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1.2m..

7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7.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在共用部位的設置應符合GB50084的規定。

7.2共用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獨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規定。

7.3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安裝在疏散走道、住宅、有火災危險的房間和疏散樓梯的頂部。

7.4設置非獨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地方,應設置緊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報警裝置。

7.5獨立的煙霧火災探測報警器、緊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壓級應高於15db的背景噪聲,並應保證住艙部分的人能聽到火災報警的聲音信號。

7.6由電池供電的獨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定期更換。

8火源控制

8.1除廚房外,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易燃液體不應在共用場所使用或存放。儲存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有防火措施隔開,並設有自然排風窗。

8.2共用部位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氣線路的規格應滿足電氣設備的負荷要求;臨時電線不應隨意連接。

b)電線應遠離易燃材料;無法避免時,應采取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措施;

c)當吊頂采用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材料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應穿金屬管和阻燃塑料管。

8.3共用場所電氣設備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不應過載;

b)不得用銅線和鐵絲代替保險絲;

c)電爐、電暖器、電暖器、電飯煲、電熨鬥、電熱毯等電器使用後,應采取拔掉電源插頭、切斷電源等措施;

d)電氣設備長期使用時,應觀察設備和電器的溫度,並及時冷卻;

e)對於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設備,應限制周圍的可燃物質,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有專人監護。

8.4建築物內的照明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照明燈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質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b)使用額定功率超過100W的白熾燈的鹵鎢燈、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引入線應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絕緣;

c)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素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和60W以上的白熾燈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

8.5共用場所應使用火、電、油、氣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9其他要求

9.1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50140的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的規定。

9.2接縫處的室內裝飾材料應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規定。

9.3戶外廣告牌、遮陽篷等。應由不燃或難燃材料制成,並不得影響室內的照明、排氣、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通道和滅火救援行動。

9.4在共用場所集中的區域,當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設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應小於200m3。

9.5共用場所集中的區域應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並配備相應的消防車輛和救援設備。

9.6除本標準外,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地方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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