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房屋銷售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農村的房子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如果賣給其他村的村民,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說明房屋信息、價格、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
3、農村房屋銷售也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必須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讓證明,以便日後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2)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要件與壹般房屋買賣合同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情況;
2.買賣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地段、面積等。
3.房屋的價格和付款方式;
4.房屋交付期限;
5.雙方的違約責任;
6、產權登記或變更協議;
7.雙方簽字或三方簽字。其中,需要特別註意的事項是,要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的違約責任,特別是出賣人反悔要承擔哪些具體責任,比如賠償,如果拆遷補償,拆遷款如何分配。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賠償裝修或者重建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確定。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主張收益分配等承包權的,應當提供政府部門關於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規劃、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要求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了上述手續,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相關合同應視為無效。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範本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碼:
1.甲方自願將位於市、鎮、村的房屋(自建住宅)出售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自東向南,自西向北。
2.甲、乙雙方約定的上述房屋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壹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如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過戶手續。
5.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繳納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不及物動詞本協議經雙方蓋章並經房地產交易機構審核後,上述產權歸乙方所有..
7.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協議,無異議,不得反悔。
八。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中方見證人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見證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範本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碼:
1.甲方自願將位於市、鎮、村的房屋(自建住宅)出售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自東向南,自西向北。
2.甲、乙雙方約定的上述房屋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壹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如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過戶手續。
5.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繳納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不及物動詞本協議經雙方蓋章並經房地產交易機構審核後,上述產權歸乙方所有..
7.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協議,無異議,不得反悔。
八。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中方見證人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見證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若幹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規定,社員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築物和無建築物的空白宅基地,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不得出租和買賣。但仍屬於家庭長期使用,長期不變。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樹木、廠棚、豬圈、廁所等。,將永遠屬於會員,會員有權買賣或出租房屋。房屋出售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新主人,但宅基地所有權仍屬於生產隊。社員不能以建房、隨意擴建墻院、宅基地為借口侵占集體耕地,已經侵占的必須退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土地所有人可以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予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