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工程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築施工人員的勞動條件和生活環境,預防建築施工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線路、管道和設備的配套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遷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建築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建築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的費用。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清單見附表。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的費用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四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構成》中措施費中包含的文明施工措施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建標[2003]206號)。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入口處、交叉路口、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費、危險工程的安全措施費和其他費用組成。風險較大的工程安全措施費和其他費用的構成,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根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工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單獨列明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投標人應根據現行標準和規範,結合工程特點、施工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並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進行單獨報價。投標人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於按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的費率計算的總造價的90%。
第七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總費用,以及預付款條款、付款計劃、使用要求和調整方法。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預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對付款計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合同期限在壹年以內的,施工單位預付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於總費用的50%;合同期在壹年以上(含壹年)的,預付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低於總費用的30%,其余費用根據施工進度支付。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壹管理。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分包單位應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後及時支付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