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文化遺存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存,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我國各族人民領導的重要歷史活動的遺址、遺跡和實物。主要包括:
(壹)重要機構和會議的舊址和代表性實物;
(二)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役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三)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墓地和遺跡;
(四)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地方,其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墓地及其遺物;
(五)反映革命歷史和精神的石刻標語、書法、手稿、口述等重要文獻和代表性實物;
(六)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代表性遺址、遺跡和實物。第四條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保護優先、搶救第壹、加強管理、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第五條市、縣負責紅色文物保護和利用的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紅色文物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將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將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化、體育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城管執法、新聞出版、史誌研究機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保護和利用紅色文物。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物保護和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紅色文物的意識。第九條紅色文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支持和配合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合理利用紅色文物,並依法履行日常維護義務。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單位或者個人對無人值守的紅色文物進行日常維護。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文物的義務,不得破壞和損毀紅色文物,並有權對損毀紅色文物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利用紅色文物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旅遊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物保護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兩級承擔紅色文物保護和利用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紅色文物進行調查,擬定本級紅色文物保護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物數據庫,加強數字化建設和成果應用,促進* * *建設和* * *享受。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文化、體育和旅遊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要求。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物的保護狀況進行檢查,督促整改。
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物應當就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物的歷史和現實狀況,合理劃定不可移動紅色文物的保護範圍。確有必要的,可以劃定壹定範圍的建設控制地帶。
紅色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