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損壞他人財物不構成犯罪的,派出所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2.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關於損壞他人財物未構成犯罪的處罰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哄搶、哄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壹)搶劫財物價值500元以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300元以上,搶劫財物價值200元以上的。
(二)搶劫財物價值不滿五百元,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滿三百元,搶劫財物價值不滿二百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搶劫、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受過處罰,或者壹年內有兩次以上類似行為的;
2、哄搶、哄搶、故意損壞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
3、哄搶、哄搶、故意損毀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的;
4.聚眾哄搶、搶劫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
5、哄搶、搶奪財物拒不交出的;
6、哄搶、故意損壞公私財物不聽勸阻的;
7、駕駛機動車搶劫或者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8.其他嚴重情節。
二、損壞他人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壹)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節。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壹種情況,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即使數額在五千元以下,也可以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況,行為人糾集他人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以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況“其他嚴重情節”,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意在最大化法律覆蓋面;其目的是“關閉法網,堵塞法律漏洞”,讓法官在不得不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相關案件作出判決時,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和可能性。當然,“底線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範圍和權限”,不能隨意裁量,更不能隨意解釋,否則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成為某些司法腐敗的潛在借口和依據。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但是,行為人故意毀壞本法另有規定的特定財物,危及其他客體要件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銷毀是指通過焚燒、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
損壞是指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部分喪失。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破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破壞手段特別惡劣;毀壞急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卑劣,企圖陷害他人,等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產,而是毀滅財產。這是毀壞財物罪與其他貪汙罪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