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和嚴重傷害被判刑
1,打架致人重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罪犯。
3.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補償
1.打架致人傷殘的,除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傷殘人的生活補助費、自救費、傷殘賠償金,以及傷殘人傷殘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
2.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支付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需要註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什麽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至16周歲的自然人,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被打成重傷的賠償
刑法明確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分,並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打成重傷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應當根據情況賠償經濟損失。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