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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如何大發展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維護穩定的重要職能部門,肩負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構建和諧的重要職責。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牢記經濟建設大局,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既是黨委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要求,也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公安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目標,積極將公安工作融入經濟建設發展大潮,不斷創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模式,增強服務意識,拓寬服務領域,努力形成公正、協調、廉潔、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機制,全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壹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壹步創新社會管理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管理實踐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管理地位逐步提高,管理主體逐步多元化,管理方式逐步科學化,管理體系逐步完善。但在實踐中,仍存在社會自主性不足、戶籍制度固化、管理部門分割、社會管理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的社會管理理念嚴重滯後於時代的發展。人民警察是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者之壹,是社會管理的主力軍。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從適應新形勢、回應新期待、應對新變化、滿足新要求入手,充分發揮民警的創造力,進壹步創新社會管理理念。更好地實現警務工作的整體跨越式提升。

(壹)轉變觀念,改變公安民警的傳統思維定勢。公安機關要把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作為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大局,思考問題,研究工作,教育引導廣大民警轉變思想觀念,切實增強大局意識、中心意識和服務意識,正確認識和處理發展與穩定、執法與服務的關系。走出單純以業務為中心的誤區,樹立“公安工作與項目建設壹體化”的理念,變被動工作為主動服務,自覺擺脫公安工作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條條框框,自覺做振興經濟服務的表率。公安機關要做好轄區內大型項目的服務工作跟蹤,確保大型企業和重點項目建設服務不出現延誤、不出現投訴,切實為項目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開拓創新,打破公安機關固有的工作模式。在當前社會發展趨勢下,公安機關要從傳統管理型機構向現代服務型機構轉變,強化“經濟發展就是我發展”、“經濟發展就是我第壹”的理念,拓寬服務項目建設職能,將服務觸角延伸到各個領域。同時,教育民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企業,依法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則,進壹步規範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使各項治安管理更加規範、快捷、高效。推行陽光警務,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窗口民警、社區民警要實行彈性工作制、錯開工作制,實行延時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方便群眾辦事。

(3)規範執法,營造廉潔高效的執法環境。執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三大歷史使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途徑。執法質量直接關系到公安機關能否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為了正確處理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的關系,嚴格執法要求公安機關遵紀守法,違法必究,對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持打擊,決不手軟。文明執法是執法方式方法的問題,包括嚴格執法、嚴格按程序辦案、切實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禁止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強制措施等。把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人民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在執法範圍上,只要不被法律禁止,“法無明文不為罪”;在執法方式上,要堅決摒棄特權意識和以執法者和管理者自居的思想,多提供服務、引導和溝通。以達到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目的。大力加強隊伍建設,規範公安執法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廉潔高效的執法環境。

(四)營造氛圍,確保服務經濟實效。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網上公安機關等宣傳媒體,大張旗鼓宣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通過樹立典型、召開現場會、懸掛標語等方式,全力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推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深入持續良好發展。要深入開展“公安民警走訪”、“警民相親”等愛民實踐活動,把握社情民意,為民解難,增進民警與警企感情,築牢群眾基礎,切實做到“固本、嚴管、聯防”。

二、以創新管理體制為突破口,進壹步完善社會管理。

創新社會管理體制不僅是壹個嚴肅的政治問題,也是壹項艱巨的任務。因此,公安機關要根據自身實際,開動腦筋想辦法,不斷適應國內外新變化,順應各族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以“最小化管理單元、優化管理服務”為原則,以社區為基礎平臺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積極推進“網格化”長效管理模式。

(1)建立網格模型,實現管理服務全覆蓋。根據轄區社區、人口、治安狀況、工作難度、任務輕重、基礎質量等情況。,將社區劃分為若幹個網格單元,形成覆蓋全區的縣、街道、社區、網格四級工作網絡,確保社會管理服務職能覆蓋社區,延伸到千家萬戶。將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納入屬地管理和網格化管理,不斷擴大社會管理服務覆蓋面。

(2)有效整合資源,構建新型管理服務體系。要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級綜治組織的統籌協調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司法、勞動、民政、行政執法、民間宗教、統戰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工會、婦聯、* * *共青團等組織的資源和力量,建立健全街道、社區等各級綜治組織,充分發揮其在基層維護和諧穩定中的基礎平臺作用。完善醫療衛生、調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幫教改造、社區矯正、禁毒等協作制度,落實相應工作力量。積極探索綜治工作延伸到底,完善“網格化管理”載體,健全綜治協管員、治安管理員、樓道長等隊伍。,真正形成橫向到縱向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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