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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大股東的控制方式。

綜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東的控制行為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社會投資將受到極大的抑制,公司制度也將失去基礎。因此,有必要控制大股東的這種機會主義行為。壹般來說,大股東控制可以從結構、行為、市場監管等幾個途徑入手。由於大股東的控制權根源於其控制權,所以解決這壹問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權,使各股東的股權結構相似,形成制衡機制。這個方案最直接,但也需要充分研究。

壹般來說,隨著股權集中度的提高,控股股東掠奪公司的機會會更強,導致公司的“掠奪成本”增加,同時公司的經營發展思路越壹致,管理成本越低;反之,則相反。因此,最佳的股權集中度實際上是掠奪成本和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權設置。當股權集中度降低時,掠奪成本會降低,但股東之間達成協議的成本會增加,這可能使企業在搖擺中失去發展機會。更何況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可能會讓股東無法專註於發展主業。

由於企業的規模和經營特點不同,股權的最優集中度並沒有固定的標準。這就決定了不能系統地規定所有制結構。我國正處於鼓勵投資促進發展的階段,歷史上形成的控股股東特殊關系治理契約,即國有股或非國有股占優的局面仍將持續。至於結構性控制,雖然分散的股權有利於削弱大股東行為的隨意性,但其政策影響不容忽視。比如原省經貿委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第二大股東的出資不得低於第壹大股東出資的壹定比例。雖然可以指定結構,但其結果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的民主企業,雖然從結構上滿足了壹些理念,但客觀結果是企業發展的停滯。

當股東人數較少時,分散控制的有效運作依賴於誌同道合和相互信任;當股東人數較多時,意味著更高的協調成本,更多的搭便車和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發展思路的不統壹,可能導致合作的基礎喪失,投資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降低,退出的意願增強。在股東權力下降的同時,內部人控制的權力卻在增加。可見,企業必須有控制權,要麽在股東手裏,要麽在管理層手裏;要麽在大股東手裏,要麽在小股東手裏。任何擁有控制權的人都有可能出現控制權的偏差,所以單純通過結構性手段來控制是不可能的。

在我國現階段,結構控制應著眼於降低參與治理的成本,鼓勵中小股東行使投票權。比如在壹些重大問題上賦予中小股東特殊投票權,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起到控制大股東行為的作用。2004年6月5438+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引入了流通股股東類別投票制度,有助於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而網絡投票大大簡化了投票程序,降低了中小股東治理成本,在結構控制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由於國外非常重視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建立了壹套比較完善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制度,大股東控制問題並不像國內那麽突出。在我國,正是由於缺乏對中小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在壹定程度上縱容了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據深交所統計,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有317家公司存在大股東出資問題,金額高達654380+058億元,僅幾百家上市公司達到,更不用說全國了。

中國證券監管當局采取了壹些措施來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但在構建更廣泛的保護股東利益的制度方面進展甚微。為了解決這壹問題,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於2003年8月聯合發布了56號文件,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資金往來以及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進行了限制。但由於缺乏詳細的執行界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難度很大,大股東非法侵占的低成本有所增加。而且由於它只依靠行政力量,只適用於上市公司,作用有限。

目前,建立適用於壹般意義上的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基本做法是確立任何股東或控制人不得利用股東地位為自己謀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立法原則,並建立股東訴訟和處罰制度,該制度應當能夠對違反該原則的行為進行司法訴訟、賠償和救濟。大股東規則是我國公司法追求的基本原則之壹。但公司法不應允許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否則法律會給予小股東各種法律救濟。目前我國《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這壹內容的缺失會使更大範圍的公司經營無法可依。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源,比如擅自挪用資金,是犯罪。如果法律不限制這些可能發生在街頭的類似搶劫,如何控制?如果能在修改後的公司法中增加關於股東訴訟的規定,將是這方面的壹個突破。

此外,應禁止危險的交易。建立對大股東行為的監督機制,即通過股東契約,如公司章程,列出並禁止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占用公司資金資源、掏空公司等容易被大股東控制的行為,從而形成對大股東控制行為的懲罰機制。市場控制通常有以下渠道:在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時為其提供退出渠道;控制權市場的存在威脅著現有股東失去控制權,從而潛在地促使大股東依法經營;通過及時準確的市場信息披露,起到監督的作用。但由於大股東的控制行為通常是秘密操作,小股東的控制行為往往是在知道的情況下完成的,存在信息滯後的問題。因此,市場對其大股東控制權的影響往往是間接的事後控制。公司的資源被大股東侵占後,小股東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如果想退出,很難找到買家。所以退出渠道,控制市場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退市難度更大。

市場管控的關鍵是讓信息披露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在市場上實行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東的關聯交易,包括資源轉讓方案的提出、決策過程和實施結果,及時告知中小股東和相關主管部門,接受社會監督。以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為例。目前市場上已知大股東占用資金,已全部轉讓,且轉讓前及轉讓過程中未經過正常公告審批程序挪用資金明顯違法。但大股東占用資金的事情曝光後,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與自己無關。可見目前的信息披露和懲罰機制是如此的薄弱。只有形成獨立公正的中介體系,建立信息披露的責任制度,才有助於提高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保證信息的及時披露,使市場管制真正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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