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妳能給我解釋壹下洗錢嗎?是什麽樣的犯罪?

妳能給我解釋壹下洗錢嗎?是什麽樣的犯罪?

洗錢是指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隱瞞和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有五種行為:(1)提供資金賬戶;(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來源和性質的。"

目前,洗錢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幾種。

1.古董交易-

妳買了40個明朝花瓶,每個5000美元。妳把它們全部拿出來拍賣,把這些藏品存放在12家拍賣行,最好是12個不同的城市。當壹個花瓶被拍賣時,妳要麽把它賣給出價最高的人,要麽派妳最親近的叔叔去拍賣行把它買回來。

人們通常用支票支付妳購買的壹切,所以當妳叔叔為其中壹個花瓶向拍賣行支付5500美元現金(即5000美元的拍賣價格加上向買方收取的10%的手續費)時,他們會給妳壹張4500美元的支票,即拍賣價格減去向賣方收取的10%的手續費。

這些費用完全可以作為洗錢費用壹筆勾銷。幸運的是,妳可以再次拍賣這個花瓶。當然,做這個生意的前提是:妳有些貴族氣質。

2.人壽保險交易-

保險洗錢主要集中在壽險領域,尤其是團體壽險。通過長保短保、批發保險、個人保險等非正常投保退保方式,達到將集體和國家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轉為個人私藏資金或偷逃稅款的目的。

在投保時,不要忘了“為員工謀取利益”、“合理避稅”之類的名目——通過正常的財務渠道,將其壹部分轉為個人收入,或者直接發放需繳納高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通過為其員工投保人壽保險,然後退保的方式,化公為私或逃稅。

然而,壹些保險公司在明知其保險目的不純的情況下,仍積極推銷這種“保單”,有的業務員甚至以此為誘餌,為展業出謀劃策,主動提供“洗錢”便利。他們拉了更多的生意,拿了更多的費用;而“以規模論英雄”的保險公司在短時間內完成了任務指標,還可以從“退保金”中扣除壹筆手續費。所以,保險“洗錢”更像是壹種醜陋的多邊交易。

3.海外投資-

經典的做法是:在進口時,誇大進口設備和原材料的價格,以高額傭金和折扣的形式支付給國外供應商,然後從中拿回扣,分走非法所得,將非法所得留在國外;出口時大幅壓低出口商品價格,或發票金額遠低於實際成交金額,由國外進口商將貨款差額存入出口商國外賬戶。如果妳足夠勇敢,可以考慮直接在海外銀行設立個人賬戶。

這樣壹來,壹些國企海外分支機構演變成專業洗錢中心也就不足為奇了。另外,我們還不如通過代理或者移民海外的子女、親戚經營皮包公司來洗錢。如果主管部門派人去查,會得到壹些慘痛的損失原因。接下來的後果就更傳奇了:壹些所謂虧損公司的負責人及其親屬在幾年內暴富,成為幸福的美國“投資移民”;同時,這些中國公司在境外賬戶非法持有外匯,遠遠超過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掌握的數額。需要指出的是,這壹過程的主角正是那些政府官員。

4.地下錢莊-

人們對2002年許汕頭地下錢莊案記憶猶新。許的主要“資產”是許以汕頭市金源區新興鴻展農副產品商行等20多家空殼公司的名義在多家銀行開設的20多個賬戶。在壹個設施普通的寫字間裏,徐的日常業務就是偽造財務報表,虛報營業額和利潤,但他壹直在繳納各種稅收和保險,沒有任何經營活動和收入。由於在銀行的存款數額巨大,許需要經常更換賬戶。每隔幾個新賬戶,他就逐漸把資金從舊賬戶轉移到新賬戶。

目前廣東、福建、浙江的地下錢莊壹般與香港的零錢店融為壹體,在國內以人民幣交割,在國外以外匯交割,不存在資金外逃的物理過程。地下錢莊經常互相借錢,形成壹個聯動系統。

利用地下錢莊洗錢有兩個“好處”。第壹,成本很低。以港幣為例。如果銀行的匯率是1.08,那麽地下錢莊的匯率基本上只有1.10。第二,黑錢出國時往往能以親友饋贈的形式流回。

每年中國大陸地下錢莊“洗”的黑錢至少2000億元,相當於GDP的2%。

5.各種賭場-

原副市長藍夫在原華案中落入法網。當被問及藍夫的不明財產和他在國外的非法賭博時,他吹噓說,在幾年內,他通過賭博賺了多達65萬美元外加33萬港元。藍夫的謊言被壹些去過這個案子並陪他賭博的人揭穿了,因為藍夫每次賭博都差點失敗。

如果他是高手,帶著654.38+00萬的籌碼進場,輸了654.38+00萬的籌碼離場,要求賭場把剩下的900萬打入他的賬戶。他為將來可能的追查設置了障礙。因此,人們只註意到這些人在不斷虧損,但相對於標準洗錢模型中的大量虧損,賭場洗錢的風險往往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事實上,賭場是最傳統的洗錢場所。早期黑手黨的毒品交易多為現金,錢壹般都沾有白粉。壹旦被警察抓住,就很難全身而退。黑手黨成員會把現金帶到賭場,換成籌碼。壹旦他們損失了差不多30%的錢,他們就會把剩下的籌碼換成現金,這自然會把偷來的錢變成“幹凈”的收入。在當今世界經濟低迷的情況下,來自亞洲的賭徒是唯壹增長的客戶群。與現實生活中的賭場相比,網絡賭場已經成為洗錢的避風港。大多數賭博網站的總部都位於加勒比海,那裏被稱為“避稅天堂”。很多網站根本不受政府部門監管,也不遵守國際賭場的規則。他們甚至不會要求客戶提供身份信息。很多犯罪集團通常會在把錢打入這些在賭博網站開設的賬戶後,象征性地賭上壹兩次,然後馬上通知網站“我不想再玩了”,要求網站以網站的名義寫壹張支票,把自己賬戶裏的錢退回來。如此壹來,巨額的“黑錢”就很容易被“洗白”了!據初步估計,每年通過數百個賭博網站洗錢的“黑錢”金額約為6000億至654.38+0.5萬億美元。

6、證券洗錢-

65438年6月+65438年2月+2002年6月,裕豐國際、富昌國際、金河國際因為洗錢,被勒令在香港停牌。這三家公司大多是互助持股,圈子外的小股東很少。這類公司在香港市場被稱為“幹”,被稱為“幹”的公司往往被壹些國際組織視為洗錢的“最佳夥伴”。

全稱:《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促進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條例》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金融機構執行本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並對金融機構上報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數據進行收集、篩選、甄別和分析。跟蹤核實外匯資金交易可疑信息後,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將涉嫌洗錢犯罪等違法行為的信息和線索移交公安等執法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防範和打擊洗錢等違法行為。?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反洗錢制度,切實履行反洗錢職責。?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者指定內部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指定負責人。?

金融機構應貫徹“了解妳的客戶”原則,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相關規定,在與客戶建立業務聯系和辦理外匯業務時,了解客戶的身份信息、日常經營等信用狀況,以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應當識別、審核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並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將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檔案至少保存5年。?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正在被查詢、核實和調查的客戶信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機構應協助和配合外匯局、其他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反洗錢工作。?

第二章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每月同時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形式上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外匯交易。?

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第(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九)項要求的金融機構。?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項、第十二條第(壹)、(二)項、第十三條第(壹)、(二)、(四)、(五)項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由開戶行(或發卡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未通過其賬戶(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由業務經辦行報告。?

第七條申報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時,《管理辦法》規定的累計交易金額,應當根據資金收入或支付情況單方面計算申報。?

外匯賬戶間資金流動的,按照相關非現金標準進行統計和報告;將外匯現金存入賬戶、從賬戶中提取外匯現金以及其他現金交易,應當按照現金的相關標準進行統計和報告。?

第八條《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是指:

(壹)企業或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所有現金外匯交易;

(2)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65438+萬美元以上的所有個人非現金外匯交易;?

(三)企業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無需申報: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客戶在本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賬戶;?

(2)將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客戶在本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定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為客戶在本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活期存款;?

(四)個別公司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大額兌換交易;?

(五)黨的機關、各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上述機構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六)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大額債務互換交易;?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第九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大額”是指單筆或累計交易的外匯資金金額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a)相當於8 000美元的外匯現金交易;?

(2)個人外匯非現金交易等值8萬美元;?

(3)企業非現金外匯交易折合美元48萬元。?

第十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和第(十)項所稱“多數”是指50%以上。

第十壹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大額人民幣現金”是指2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現金。?

第十二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項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利潤匯出額明顯超過原投入股本或者與其經營狀況明顯不符,是指外方當年累計匯出利潤超過投入股本的50%以上或者與企業經營狀況不符。?

第十三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項所稱“存款或貸款的撤銷”,是指在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嚴重犯罪地區,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與金融機構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撤銷或註銷存款或貸款。?

第十四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壹)項所稱外匯賬戶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壹日現金存款金額基本壹致,是指從外匯賬戶提取、結匯、匯出、劃轉的現金金額與當日或前壹日現金存款金額基本壹致的交易。?

第十五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多筆外匯或人民幣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壹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到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或外匯時,是指雙方(包括境內或境外雙方)分別收到外匯或人民幣交易的情形,即, 壹方將外匯存入他人的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自己的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收到相應的人民幣,反之亦然。 ?

第十六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稱企業集團內部外匯資金劃轉超過實際業務交易金額,是指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或者與關聯公司之間外匯資金不滿足實際業務需要的交易。?

第十七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項所稱“明知有虧損仍堅持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的企業”,是指明知不利於該項交易的客觀條件已經出現,但無合理理由仍堅持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項所稱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的外匯資金交易,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合理註意義務時,所有可能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非現金和現金外匯交易。?

第三章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程序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在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報表格式準確填報,經審核無誤後報送外匯局。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填報《企業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以下簡稱“表壹”)或《居民和非居民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以下簡稱“表二”)。?

對本細則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按月填寫《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以下簡稱表3)。?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及時填寫《金融機構識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表》(以下簡稱表4)或《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報告表》(見附件1),並附相關材料。?

第二十壹條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應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匯總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填寫表1、表2和表3,逐級上報主報告機構,並以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各金融機構總部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本機構上月處理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分別填寫表壹、表二、表三,並以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上報所在地外匯局。?

第二十二條各主報告機構應於每月15前匯總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填寫表1、表2和表3,報送所屬金融機構總部,並以紙質和電子形式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外匯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總部應於每月20日前匯總轄內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信息,填寫表1、表2和表3,並以電子文件形式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核查,發現涉嫌洗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表4並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報告》,連同相關材料移交公安部門,並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電子化采集大額、可量化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數據:

(壹)確保數據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

(2)數據來源於金融機構原始數據庫中的會計數據等核心業務數據;?

(3)遵循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量化指標和接口規範。?

第四章外匯局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的處理

匯總、篩選、甄別、分析、調查、核實和處理報告數據

第二十七條外匯局應按照規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進行規範性檢查。責令相關金融機構及時填報未通過規範性檢查的報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外匯管理部應於每月20日前將通過規範檢查的第壹、二、三種表格分別匯總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在收到表4和金融機構報送的《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報告》後,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外匯管理部報告。?

第二十八條外匯局應及時對通過規範檢查的電子數據進行整理入庫,並進行匯總、篩選、甄別、分析和驗證,按要求向上壹級外匯局提交分析報告(月度分析報告和季度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外匯局上級局應向下級局移交並核實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並填寫《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傳遞表》(見附件2)。下級局應及時進行核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局報告核查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其他分支局需要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當填寫《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調查函》(見附件3),協助核查的分支局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並反饋核查結果。?

第三十壹條要求金融機構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外匯局應填寫《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非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4)。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協助核查,並如實反饋核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外匯局發現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線索),應當按照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領域反洗錢合作的規定移交公安部門;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按照案件移送操作規程移交相關執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外匯局應當對核查中發現的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每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所轄分支局、外匯局利用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信息開展的以下工作:

(壹)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線索,並按照規定移交公安部門的;?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

(三)發現和查處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未及時報告大額或者可疑外匯交易的,由外匯局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核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配合外匯局反洗錢信息非現場核查的;?

(二)不配合外匯局反洗錢信息現場核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四)有其他不接受外匯局其他反洗錢工作檢查監督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外匯局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65438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規定提交完整的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準確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且報告有誤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存大額或者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及相關資料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大額或者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或者泄露被詢問、檢查、調查的客戶信息的。?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核開戶資料或為開戶資料不全的個人開立外匯賬戶的,外匯局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後果的,外匯局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結售匯業務,並可建議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暫停或停止該金融機構的其他外匯業務。?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協助洗錢的,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主報告機構”是指金融機構在省會(首府)、自治區、直轄市的壹級分支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總部指定的負責收集、匯總和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某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分支機構和本地區外匯管理部門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具體機構。?

第四十二條《管理辦法》和本細則關於企業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報告的相關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境內機構,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境外機構,通過該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的境外機構,以及未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境外機構。?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法犯罪移送(舉報)案件(線索)清單(略)

附件2: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傳遞表(略)

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調查函(略)

附件4: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非現場核查通知書(略)

參考資料:

/法律

  • 上一篇:解散士兵家屬
  • 下一篇:大學生學習法律被騙案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