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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士兵家屬

企業不能隨便辭退軍人家屬!!因為軍人從事軍事勞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他們的家屬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獻和犧牲。由於軍事職業的要求,軍人不可能守著壹個小家,不理會所有人。壹個家庭幾乎所有的重擔都落在家人的肩上。他們要在上壹個世界贍養老人,下壹個世界撫養孩子。他們壹挑重擔,就解除了士兵的後顧之憂,安心為士兵工作,為部隊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為部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可以說,軍人家庭在國防建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軍人家庭的二線保障:他們為國防建設付出了比其他社會成員更多的勞動。他們是國防建設的二線“兵”。所以他們值得全社會的尊重,應該得到特別的關心和照顧。

軍人家屬待遇與每個軍人的待遇息息相關,範圍很廣,涉及軍人家屬物質生活待遇、社會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因為覆蓋面廣、涉及人數多、我軍經費緊張,這方面的待遇標準較低。目前我軍家屬待遇與當前國家經濟發展相協調。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軍隊建設的不斷完善,軍人家屬待遇會逐步得到改善。

軍隊幹部家屬隨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其配偶每年可隨隊探親壹次,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配偶不能由單位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探親不報銷。

探親路費的報銷範圍是:

火車硬座票(含加速費、空調費);輪船三等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的標準發放;報銷從車站到車站、碼頭的市區交通費,以及從車站、碼頭到車站、碼頭的車票、輪渡費(不報銷租賃車輛費);民用交通費用按本單位規定的標準計算支付;中轉住宿費每晚15元以內據實報銷。家屬探親的路費壹年只報銷壹次。

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

幹部職工隨遷、轉業、復員、退休、辭職的家屬,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差旅費。

經批準隨隊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供養親屬,在轉崗、轉業、復員時,途中的差旅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均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購買兒童票的子女不報銷臥鋪票!如果有兩個孩子,可以壹起買臥鋪票。7周歲以下兒童,途中夥食補助減半,夫妻雙方均為軍隊工作人員。同時,調離時,其差旅費和住宿費可按級別高的壹方的標準執行;壹方是國家機關或者軍隊內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支付的差旅費低於軍隊職工標準的,部隊可以憑證明補發差額部分。年滿16周歲(含)的子女差旅費按強制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的時候,因為家屬暫時不允許組織陪同,以後自己壹個人去的時候,新的工作單位會出具相關費用。符合乘坐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買火車硬臥或輪船三等票,由調入單位報銷;夥食補貼、住宿費按同行幹部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旅行,按隨行幹部的規定辦理。年滿16周歲的子女,差旅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

幹部回家探親,帶家屬到安置地的,其家屬的相關費用按照其單獨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被批準入伍,但已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由幹部本人隨部隊前往安置地探望家屬。但是,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邊遠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帶上家屬(包括原來不在部隊的家屬和直系親屬),無論沿途回家還是專程,路費都由部隊支付。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費用由調入單位支付。

經批準入伍,但尚未來隊批準壹同調動的直系親屬,從老家到幹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的,由幹部原單位發給,標準按隊內家屬單獨到幹部安置地的規定執行;已經參加的職工,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準帶家屬到部隊的,來隊後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家屬和隊內幹部職工動員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回去接家人的費用我會自理。家屬須服從軍隊隊的有關規定。

幹部職工調動、轉業、離隊時,其途中的差旅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公車路線和規定標準發給,由調出單位解決。

經組織批準,隨軍來隊的幹部配偶、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按隊規定的探親標準報銷;團隊的差旅費可按工作調動的有關規定報銷。醫院轉來的幹部職工家屬住院後,可報銷其往返路費(因病住院,病後出院費用自理)。門診轉診不得視為轉院。陪同幹部職工住院、轉院的費用由本人承擔;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海南、邊防部隊在部隊無工資收入的幹部、職工家屬,由衛生部門介紹到壹級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就醫。往返差旅費憑憑證報銷。

農村軍人家屬醫療優待農村軍人家屬醫療優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半價或免費治療。幹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療,按統壹定價,直系親屬半價,非直系親屬全價。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患急性病,經醫生證明,團以上單位批準,可免費治療。

(2)醫療包幹。在部隊駐地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可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合同;符合入伍條件,但在原居住地居住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持團級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醫部門進行醫療責任認定。

(3)領取醫療補助。如果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者不願承擔全部醫療工作,幹部所在單位會按月給其妻子、子女醫療補助。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庭成員

(1)配偶、病故子女、未移交地方管理的文職幹部和離休幹部,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弟妹(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只能來隊供養的,下同)。

(2)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幹部的配偶,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三)隨軍居住在西藏的軍人及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4)臨時來隊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指在規定期限內享受探親假的,下同),無經濟收入,不享受地方公費,患勞保醫療急癥,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批準。

享受醫療合同待遇的家庭成員

(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及兄弟姐妹,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二)軍官、不具備隨軍家屬隨軍條件的文職幹部,無固定工資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工作人員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市、縣,下同),與軍官、文職幹部、工作人員同住的;

(三)軍官、文職幹部、具備隨軍條件但仍在原住地的士官,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隨軍人員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所在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證明,可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臨時來隊裏,拿著醫療合同證看病。沒有地方軍醫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合同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貼;

(四)駐邊疆縣(市)、沙漠地區、邊遠地區、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在職職工,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憑所在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的證明,到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

(五)軍隊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作15年以上的在職和非在職職工,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申請醫療合同。

享受軍人半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臨時來隊的軍人和工作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在軍隊醫療單位患病時,可享受軍費減半的醫療待遇。

實行全額軍事醫療的人員包括:

(1)15以下連續工齡的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和子女;

(2)前來探親的軍官、文職幹部的公婆、姻親、兄弟姐妹,暫無經濟收入,不享受當地公費、勞保醫療。

不屬於上述免費醫療、包幹醫療、半費醫療、全費醫療的軍人家屬,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時,全額付費。

具備隨軍條件但未隨軍隨調的軍官、文職幹部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領取醫療補助的人員,在軍隊醫療單位(含臨時隊)就醫全額支付費用。

醫療補助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幹部配偶(無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的子女,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待遇。

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符合享受醫療補助條件的,按生育數量發放醫療補助。

夫妻雙方都是軍官,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部隊申請醫療責任失敗的,由女軍官所在單位給子女發放醫療補助。

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金條件的軍官,由軍官供應關系所在單位為其家屬發放在軍隊或者地方院校學習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晚婚軍官生育的子女,以及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子女,不給予醫療補貼。

軍官轉業、離休、退休時,其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放到其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的當月。

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軍官的配偶、子女,憑所在團以上單位的後勤、財務部門停止發放醫療補助費的證明,到軍隊醫療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醫療合同手續後,方可辦理醫療合同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必須由軍官本人申請,經團以上單位幹部、財務、衛生部門批準,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在安排正式工作並有固定工資後,應在當月主動申報,下月起停發醫療補貼。各級幹部、財政和衛生部門也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對具備隨軍條件、仍在原地方生活的士官,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以及在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不願辦理醫療合同的人員,也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助。

軍人家庭的住房待遇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有很多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l)幹部死亡後壹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費。壹年後要根據自己的水平調整住房和收費,沒有工資收入的就不收費了。

(2)未隨軍的居住在城鎮的幹部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低於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家庭不隨軍的軍轉幹部,要分住房人口,讓軍轉幹部家庭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為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房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非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惠。

(3)凡符合退休條件的離休老幹部經批準退休並在進入離休幹部之家前死亡的,其遺屬可安置在離休幹部之家。軍級以上離休幹部遺屬的住房,根據離休幹部家中現有住房的實際情況,減少到壹至二檔。

符合入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家屬,由所在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工作單位優先安排住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的住房,居住在城鎮的計入家庭住房分配人口,居住在農村的分宅基地。和軍官壹樣,隊伍中職工家屬的住房納入計劃,由軍隊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退役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的住房面積標準安排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納入國家計劃,由當地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解決住房。退伍義務兵的住房,不論已婚未婚,由原征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軍隊幸存者的住房由軍隊移交給政府重新安置。

國家要把軍隊未隨軍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住房納入每年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和城鎮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對於他們的住房用地,他們主要通過行政劃撥來提供;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承擔。

改造駐艱苦地區部隊幹部家屬住房。加入到數量不足的安排中;裝修質量差;主體結構尚好但居住條件差,相應的設施設備需要更新、改造和完善的;在內地城市建立師、團幹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好的大中城市;營級以下幹部家屬住房納入市“安居工程”。

軍人家屬撫恤金待遇

不同國家對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軍屬撫恤待遇的內容是軍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工傷費用、傷殘撫恤金、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其中,喪葬費、士兵死亡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支付給軍人家屬的物質福利。

(1)軍人死亡後軍隊幹部家屬的撫恤待遇為:

①喪葬費

軍人喪葬費是指給予軍人家屬的經濟補助,用於處理軍人犧牲和死亡所需的費用。軍人喪葬費主要用於犧牲、死亡軍隊幹部的悼念活動,遺體整容火化、骨灰安置,外地直系親屬無力負擔的交通住宿費,也用於死亡軍人的火化費、骨灰安置費、服裝費、安家費、石碑費等。

喪葬費標準為:軍區幹部生前15個月工資總額;兵團以下幹部死亡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死亡當月工資計算(包括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軍齡工資、地區補貼、未參加工資改革的離退休幹部生活補貼1985)。

費用超支不予報銷,節余部分用於遺屬生活困難。

②死亡撫恤金

軍人死亡撫恤金分為壹次性撫恤金、專項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壹、壹次性撫恤金。

病故軍人遺屬壹次性撫恤金是指軍人死亡時給予其遺屬的壹次性生活補助。這項待遇是對所有因病死亡的軍隊幹部和軍人遺屬的壹次性經濟補助。具體證件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發放,軍人遺屬居住地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1980之後,壹次性撫恤金分為三類,即烈士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撫恤金、病故軍人撫恤金。

烈士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的月工資;因戰、因公犧牲軍人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死亡前20個月的月工資;病故軍人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10生前月工資。

上述人員有特殊貢獻的,可享受壹次性撫恤金基礎標準和壹次性撫恤金補助標準。

其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給予基本標準35%的補貼標準;被大軍區(軍)授予榮譽稱號的,發放基本標準額30%的補貼標準;榮立壹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25%的補貼標準;榮立二等功的,發給65438+基礎標準額05%的補助標準;榮立三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5%的補貼標準。

在職軍官或文職幹部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計劃如下: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職級(級別工資、基本工資、軍齡工資;

在職士官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銜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軍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項目按總後勤部組織部、總後勤部財務部〔1999〕0907號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月工資低於少尉軍銜軍官工資標準的義務兵和其他士兵死亡後,按照職務工資(壹級)和少尉軍銜工資(基本標準)之和發給壹次性撫恤金。

此外,服役期間立功的,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領取壹次性撫恤金。

此外,經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對有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的家屬,由軍人生前所在單位壹次性發給特殊撫恤金。

b、特殊養老金。

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雄或榮立壹等功者654.38+0.5萬元;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他特別艱苦環境工作和從事國防科研中國家規定的有害工作連續滿20年並做出顯著成績的,為654.38+0.2萬元;

生前為教師(含參加革命工作)滿30年,事跡突出的幹部為1萬元。

同時具備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高壹級養老金計發。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死亡後,符合上述優撫對象撫恤條件的,也按此規定執行。生前安置在部隊的,其優待金由原單位發放;在地方安置的,優待金由所在省軍區發放。

c、定期養老金。

定期撫恤金是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支付給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家屬的固定撫恤金。根據居住在農村、居住在小城鎮、居住在大城市三種不同情況,可以擬定發放標準,適當提高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革命烈士家屬定期撫恤金標準。

(三)軍人遺屬生活補助。

軍人遺屬生活補助又稱定期撫恤金(金),是指支付給犧牲軍人遺屬的生活補助,以保障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軍人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分為兩個標準:

壹是軍隊幹部、士官因病死亡的遺屬,從軍隊幹部、士官因病死亡的次月起,按本人原工資標準發給6個月(12個月死亡)的定期撫恤金;

二是從軍人病故後第7個月(死亡第13個月)開始,按規定的撫恤標準,向殘疾子女、父母、鰥寡老人、未滿規定年齡的子女、仍在規定年齡就讀的子女,或無固定收入的鰥寡老人,或有固定收入但不能維持當地普通群眾生活的遺屬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

不符合部隊規定的遺屬不能享受部隊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但可以按照有關標準申請當地政府發放的軍人遺屬生活補助。

遺屬生活補貼的標準是:

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軍隊遺屬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為:

壹、幹部的職務級別為團級以下(含相當級別),每人每月500元;

B.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處級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幹部職務級別為軍職,每人每月700元;

d、幹部職務級別為大軍區級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幹部或遺孀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增發生活補助費200元;

f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寡婦,工資收入總額低於上述生活補助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

G.不符合隨軍隨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除享受地方政府的撫恤待遇外,如遇特殊困難,部隊原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

h、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但在學校就讀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以及經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幹部生活無固定工資、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

(二)軍隊士官犧牲、死亡後的家屬撫恤待遇,按軍隊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軍隊幹部另選配偶的,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次月起,不發給定期生活補助。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被撫養人死亡後,可給予其生前六個月的定期生活補助,壹次性用於喪葬費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遺屬死亡後的喪葬費用,由地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家屬生活困難補助怎麽規定?

(壹)駐紮在邊境縣(市)、沙漠地區、國家指定的邊遠地區和總部指定的海島的軍隊幹部(範圍由國務院和國務院1997年12月31日文件確定)。中央軍委國發[1984] 14)符合參軍條件,配偶被批準入伍後,不能安排工作且無固定收入的。

(二)凡文件(國發(1984)14)規定範圍以外地區的軍隊幹部家屬符合隨軍隨調條件,隨軍隨調後配偶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50元。

生活困難補助從核定的下壹年度1起隨幹部工資按月發放,暫列入“福利費”科目報銷生活費,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基數。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發家庭成員生活困難補助。

(1)已安排的工人,從下月開始;

(2)幹部復員、退休、退職,從下月起;

(三)幹部死亡後,其配偶從遺屬死亡的當月起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

軍人家庭成員的社會和政治待遇

軍屬的社會政治待遇主要指三個方面:

兒童的安置;兒童入學率;軍人的婚姻保護。

軍人子女的安置待遇

(1)離退休幹部家屬子女安置。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或無業子女可隨行;重新安置後,如果周圍沒有孩子可以照顧,可以讓壹個工作的孩子和他們壹起搬。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遷入後由安置地人事或勞動部門分配。離休幹部及其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認證,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原登記為城鎮戶口的家庭成員,包括隨離休幹部安置在農村的,搬遷後不變,仍吃商品糧,壹切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幹部退休前已由部隊供養、現正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休後可在離休幹部安置區落戶,像退伍軍人壹樣在當地城鎮安排工作。

對隨遷的離休幹部待業子女,要和城鎮待業青年壹樣,由勞動人事部門安排就業(優先安排農村安置)。

(2)離休幹部子女的安置。幹部退休時,如身邊無子女,可要求安置區人事、勞動或知青部門將子女(含配偶)調至安置區工作。退休幹部的配偶、子女隨遷、調動,按在職幹部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安置在農村的離休幹部,家屬原在城鎮登記的,包括隨離休幹部安置在農村的,遷後不變,仍吃商品糧,壹切按當地城鎮戶籍辦理。

(3)隨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和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區應允許落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離休幹部的子女,從部隊復員、退伍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定居的,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接收安置。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將在外地工作的1名子女(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轉移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軍人子女入學待遇軍人子女入學待遇是指邊疆海島警備區附近沒有學校,目前沒有辦學條件,或者少數民族地區駐軍地方學校沒有漢語課,軍隊幹部子女入學確有困難的。部隊可以自己辦壹些學校,解決孩子入學問題。辦學應堅持以下原則:邊防海島部隊現有子弟學校如需擴建,可適當擴建。凡有條件辦學的地方,軍隊不再單獨辦學,而是與地方政府聯合辦學或給予適當補助。軍隊幹部子女需要到較遠的城鎮上學,學校不具備住宿條件的,可以在這些城鎮設立學生住宿站。

士兵的婚姻保護

我國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軍人的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護,對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采取不同於非軍人的特殊保護措施。這是由革命軍人的特殊性質、特點和任務決定的,也是祖國、人民和社會主義利益的要求。對破壞軍婚的,要依法嚴懲。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軍婚破裂的條件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處罰程度比其他同類犯罪更為嚴厲,充分體現了軍婚保護的特殊性。

(4)現役軍人的配偶,需征得現役軍人同意。這也是比類似情況更嚴格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和婚姻的基本穩定。

(5)我國法律的特別規定有利於鞏固軍隊和國防,也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

區分“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犧牲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

(l)“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

(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三)“病故軍人家屬”是指按照規定的機關確定的取得革命軍人死亡證明書的家屬。

(四)“軍人家屬”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家屬。

“軍人從小由他們撫養長大,現在要靠軍人其他家屬生活”是指父母從出生到18喪失撫養能力,自願或者委托撫養軍人7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依法公證,經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員。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被撫養人條件的,也按被撫養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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