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題:#逾期證明的處理#
證據是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舉證期限和如何舉證都做了詳細規定。壹般來說,當事人應該積極及時地舉證,但由於各種原因,也會出現逾期舉證的情況。什麽是逾期證明?如何判斷逾期證明的原因和過錯?逾期證明的不同情況應該怎麽處理?
本期我們邀請上海法院“十大青年”、上海市壹中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潘靜波。在梳理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壹審二審的審判經驗,他帶領我們深入了解了逾期證明。
潘靜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曾獲上海高院直屬機關系統優秀黨員、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主審案件入選最高法院涉互聯網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參考案例。
逾期舉證是指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在壹審和二審程序中都會發生。與當事人及時舉證相比,後期舉證在判斷和處理上更加復雜。
逾期證明的判定
有期限才會有逾期的問題,逾期舉證的“期間”指的是舉證期限。設定舉證時限的目的是將當事人舉證的時間和頻率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使訴訟不至於因為完全不可預見的舉證而被拖延和重復,也避免了給對方“證據突襲”。舉證時限是推進案件集中審理、提高訴訟效率、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制度設計,也是民事訴訟中“及時舉證”的應有之義。
認定和處理逾期舉證的第壹步是明確舉證期限。只有當事人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和預期,逾期證據的處理才是合理的、正當的。舉證時限不是固定的時限,具有靈活性和復雜性。確定舉證期限,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時間。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開庭前的準備階段,即從案件受理到開庭前的時間。
2.確定主題。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後者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3.期限的長度。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壹審適用普通程序不少於15日,適用簡易程序不超過15日,小額訴訟不超過7日;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天。當事人協商的,具體期限可以協商後由人民法院核準。人民法院通過組織證據交換為庭審做準備的,在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4.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舉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至於真正困難的是什麽,要根據當事人的取證能力、取證難度、第壹次提供證據的時間長短來綜合認定。比如委托人年齡較大,沒有相應的訴訟代理人,由於需要提交多個證人證言和銀行交易的詳細材料,不得不往返於多個證人住所和銀行。他認為之前協商確定的7天舉證期限太短,申請延期。基於此,可以考慮延長,因為難度大。
5.再次確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申請反駁已經提供的證據或者補正證據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文章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51條。
舉證期限確定後,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可以判定為逾期舉證。需要註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但開庭前已經指定舉證期限或者已經交換證據的,也應當逾期提出證據。
二審程序逾期舉證的判斷規則與壹審程序相同,二審程序逾期舉證可以概括為兩種情況:
1.在壹審程序中已經出示(發現或者取得)的證據材料,當時可以提交而沒有提交,然後在二審中提交,甚至在二審舉證期限內,應當逾期提交。
2.壹審程序後新產生(發現或者取得)的證據材料,在二審舉證期限內提交的,不屬於二審逾期舉證;未在二審期限內提交證據的,在二審中屬於逾期證明。
比如壹個涉及財產較多的離婚案件,雙方在壹審判決後都提出了上訴,並向法院表示,根據壹審判決,他們收集了更多的財產線索和材料。基於上述情況,二審法院在二審開庭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過程中,雙方均提交了新收集的證據,並提出了質證意見。庭審當天,雙方並未對新提交的證據重新發表意見。壹般來說,對於涉及證據較多的案件,組織證據交換是確定舉證時限的較好選擇,同時可以明確案件爭議焦點,提高審判效率。如果在開庭當天,壹方當事人再次提交其新收集的其他材料,那麽之前有證據交換,當天提交即為逾期。
逾期證明原因的判斷
當事人逾期舉證可能情有可原,也可能缺乏正當理由。對逾期證據原因的判斷直接影響對逾期證據的處理,在認定當事人存在逾期證據後,應當對其原因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文章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1條。
具體操作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是逾期舉證後的必要環節。這壹環節不可省略,否則無法考慮逾期證明的正當性。而且說明理由也能促使當事人對逾期舉證的行為進行審視和反思。
2.必要時,可以要求逾期方提供相關證據。這裏的“提供相應的證據”不是證明案件的實體事實,而是證明其證據本身逾期的原因,是壹種程序性事項的證明。相對於大概率的證明標準,對證明的要求應該更加寬松。
3.原因壹般可以分為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他們無法控制和克服的情況。比如,由於疫情的封閉性,當事人無法通過打官司、郵寄等方式提交自己壹審所掌握的證據,缺乏網上提交的渠道或能力。二審提交也算是客觀原因。主觀原因有多種可能,其中主觀過錯程度會有所不同。比如,壹審中,當事人認為相關事實已被現有證據所證實,但壹審判決不支持其相關主張,因此認為二審中應進壹步舉證。這種逾期顯然是主觀的,但不壹定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4.可以聽聽對方的意見。民事訴訟是雙方當事人和法院共同參與的活動。如果壹方舉證過遲,不僅會耽誤訴訟,還會給對方造成“證據驚喜”。聽取對方對遲舉證原因及相關證據的意見,有利於保證程序公正。
比如,在壹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甲主張乙還款並提供借條和轉賬憑證,而乙否認借款,聲稱即使有借款,也已還清。壹審中,經法院反復解釋,乙方並未證明該款項不是借款,且已償還。壹審法院判決其償還借款。B提出上訴後,在二審中向A提交了還款證明。二審法院責令他說明理由。壹開始他拒絕說明原因,後來又說壹審因搬家租房找不到還款憑證。二審法院判令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B未能提供進壹步證據。此類逾期應為故意或重大過失。
逾期證明的處理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按時提供的證據,應當采信,但應當告誡當事人。
3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應當采納,並應當予以訓誡和罰款。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節、訴訟標的數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4.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的,不予采納。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證據失權”。壹般認為,只要出現這種情況,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證據,無需組織質證。
文章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1、10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九條。
可見,不同的逾期證明原因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其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逾期舉證,由於逾期壹方主觀上具有惡意,明顯違背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拖延訴訟,很可能導致喪失證據權利的後果。但如果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則應予以采納,這涉及到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平衡,也符合盡可能實現實體正義的樸素理念。
失去證據權只是法律後果的壹個方面。即使法院采納了質證認證後的逾期證據,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訓誡或罰款。在有效查明相關情況、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果斷采取與主觀過錯程度相匹配、導致訴訟拖延的措施。訓誡可以在庭審時口頭作出並記錄在筆錄中,也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體現。罰款標準為個人654.38+萬元,單位5萬元至654.38+0萬元。只有讓不當的逾期證明面臨法律後果,違反誠信的逾期當事人才會有所警覺,舉證時限等法律制度才會產生應有的效力。
比如,因為尾款結算糾紛,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壹審中,B公司主張已還清全部貨款,但經壹審法院反復解釋,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壹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相應金額的款項..壹審判決後,B公司提起上訴,並提交了付款明細、轉賬收據等證據,證明其已支付部分貨款。二審法院認為,乙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故予以采納,並依法扣減壹審確定的貨款數額,改判。但二審法院同時認為,B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持有與本案事實相關的證據但由於自身主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對壹審法院查明事實造成了較大幹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已構成證據逾期,故對B公司作出654.38+萬元的處罰決定..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過了舉證期限是不可避免的。妥善處理逾期證明,需要我們深刻理解舉證時限、證據權利喪失等法律制度。通過有效的認定和果斷的處理,保障壹方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平衡雙方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時,兼顧訴訟效率和實體公正,倡導誠信訴訟,推進案件集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