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含古園林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綠化亮化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水利水電工程、交通運輸和土地整理工程以及大型投資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條件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或者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室內外裝飾、照明、綠化工程,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獨立承包工程,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勘察工程,總投資20萬元以上的地基處理工程,應當進行招標。
限額以下項目實行招標的,業主可參照本辦法,並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各類房屋(含古園林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綠化亮化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水利水電、交通運輸、土地整理等工程的招標投標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五,招標活動應遵循“科學合理、公平公開、依法規範、確保質量、確保工期”的原則。
第六,建設工程招標按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系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壹)大理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範圍:
l、州級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下同)以下項目;
2、各縣市和大理省級經濟開發區、大理省級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兩區”)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3.省招標管理機構委托的中央和省屬單位在大理市轄區限額以下投資項目。
(二)大理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範圍:
1、市級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市屬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項目;
2、大理市招標管理機構委托管理的項目。
(三)縣級和“兩區”招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範圍:
1、縣(“兩區”)級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縣(“兩區”)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項目;
2、大理市招標管理機構委托管理的項目。
(四)獨資、合資、合作建設項目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由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管理部門的同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五)水利水電、交通運輸、土地整理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範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審計前價格應當作為項目控制價。對於不需要預審的工程,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的工程預算價格作為工程控制價。
招標人應當自預審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招標登記。
第八條。招標人應向審計機關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的工程預算和銀行出具的證明招標項目資金到位的文件(建設期小於1年的項目,資金到位率應在70%以上;建設期超過1年的項目,資助率應在50%以上,後續資金來源有保障)。審計機關應當對預審計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工程預算價格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工程控制價將在開標前以15向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如對工程控制價有異議,可在開標前10天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根據投標人的書面異議,對工程控制價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通知投標人。如果工程控制價的評審影響開標時間,招標人應重新宣布開標時間。
第十條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及《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相應條款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照本辦法規定,除邀請招標外,所有招標均應為公開招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施工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壹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經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投標:
(壹)單位工程暫停或延期施工後復工,且承包人未發生變化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三)施工中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增加的投資不超過中標價10%或50萬),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項目(不含恢復重建項目);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使用非國有資金或者非國有資金控股投資的工程項目,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有關規定外,是否招標,業主可以自由選擇。
所有應進行招標的項目,如商品房、衛生、體育等。《建設工程招標範圍、規模和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業主自由選擇。
第十三條,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受自然地理環境的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四)與項目價值相比,擬公開招標的成本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招標,需要審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項目的,由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權限審批。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程序報上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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