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1
制定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政策。
(1)建立健全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用地、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項目給予價格、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2)完善生態補償政策,擴大政策覆蓋面,加大資金投入。
(3)制定鼓勵生物資源循環利用的激勵政策,對生物資源替代技術的開發給予政策支持。
行動2
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法律制度
(1)全面梳理現有法律法規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內容,調整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不壹致的內容,提高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和協調性。
(二)研究制定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遺傳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等法律法規,研究修訂森林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
(3)加強外來物種入侵和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和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法律法規,研究修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4)加強國家和地方生物多樣性法律法規執法體系建設。
行動3
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機構,完善跨部門協調機制。
(1)建立健全相關部門生物多樣性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樣性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基層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
(2)評估現有“中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協調小組”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加強其協調和決策能力。
(3)加強國家和地方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
(4)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打擊破壞生物多樣性的違法行為。
優先事項2: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部門和區域規劃,並促進可持續利用。
行動4
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部門和區域規劃和計劃。
(1)林業、農業、建設、水利、海洋、中醫藥等生物資源主管部門要制定各自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
(2)在科技、教育、商務、國土資源、水利、能源、旅遊、交通、宣傳、扶貧等相關部門的規劃和計劃中體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
(3)省級政府應制定本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戰略和行動計劃。
(4)制定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
(5)建立規劃和計劃實施的評估和監督機制,促進規劃和計劃的有效實施。
行動5
確保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
(1)開展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試點,對已建成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有效性後評估。
(2)深入開展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生態鄉鎮、國家園林城市(縣城、鎮)、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等生態建設示範區建設。
(3)在農業、林業、漁業、水利、工業和能源、交通、旅遊、貿易等領域。,推廣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理念和行為準則。
(4)倡導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消費模式和餐飲文化。
行動6
減少環境汙染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1)繼續實施“三河三湖”、三峽庫區、長江上遊、黃河中上遊、松花江、珠江、南水北調及沿線水源地水汙染治理工程。
(2)繼續開展電廠、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二氧化硫綜合治理,開展城市煙塵、粉塵、細顆粒物和汽車尾氣治理。
(3)繼續建設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城市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低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綜合治理鉻渣和汙染土壤。
(4)推進村鎮汙水和垃圾治理,開展農村汙水、垃圾、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汙染、土壤和工礦企業歷史遺留汙染的治理和修復。
重點三:生物多樣性調查、評估和監測。
行動7
開展生物物種資源和生態系統背景調查。
(1)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重點區域生物多樣性背景綜合調查。
(2)調查重點區域和重點物種類型的重點物種資源。
(3)建立國家和地方物種背景資源數據庫。
(4)定期組織全國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和編目。
(5)調查河流濕地水生生物資源的背景和多樣性。
(6)建設國家生物多樣性信息管理系統。
行動8
開展生物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調查和編目工作。
(1)以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為重點,調查收集當地農作物、畜禽品種資源、野生食用藥用植物和品系,存入國家種質資源庫。
(2)重點開展重要樹木、野生花卉、藥用生物、水生生物等種質資源調查,開展資源收集、保存、編目和數據庫建設。
(3)調查少數民族地區與生物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創新和實踐,建立數據庫,開展效益研究和示範。
行動9
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和預警
(1)建立生態系統和物種資源監測標準體系,推進生物多樣性監測標準化和常態化。
(2)增加監測生態系統和不同生物群的現代設備和設施的開發和建設。
(3)依托現有生物多樣性監測力量,建設生物多樣性監測網絡系統,開展系統監測,實現數據共享。
(4)發展生物多樣性預測預警模型,建立預警技術體系和應急機制,實現長期、動態監測。
行動10
推進和協調生物遺傳資源信息化建設
(1)整理各類生物遺傳資源信息,建立和完善生物遺傳資源數據庫和信息系統。
(2)制定部門間統壹協調的生物多樣性數據管理方案,建設生物遺傳資源信息共享系統。
行動11
對生物多樣性進行全面評估
(1)開發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物種資源經濟價值評估體系,開展生物多樣性經濟價值評估試點示範。
(2)評估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和生物類群的分布格局、變化趨勢、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定期發布綜合評估報告。
(3)建立健全瀕危物種評估機制,定期公布國家瀕危物種名錄。
優先領域4:加強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
行動12
協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劃的實施和完善
(1)協調實施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建立信息管理系統。
(2)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自然保護區建設,優化空間布局,提高自然保護區的連通性和整體保護能力。
(3)研究建立烏蘇裏江、內蒙古達賚湖、內蒙古烏拉特、新疆阿爾泰、新疆夏爾希裏、新疆紅其拉甫山口、西藏珠穆朗瑪峰、圖們江下遊跨境保護區。
行動13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重點區域的保護
(1)在東北山區平原地區,重點建設松嫩-三江平原、黑龍江和烏蘇裏江、圖們江下遊、鴨綠江沿岸的沼澤濕地和珍稀候鳥遷徙地、繁殖地自然保護區。
(2)在蒙新高原草原荒漠區,應加強對新疆野生果樹資源和荒漠化地區特有物種四合木、臭柏等遺傳多樣性的保護。
(3)在華北平原黃土高原,應加強水源涵養林的保護,規劃建立各種生態功能區,減少黃土高原的水土流失。
(4)在青藏高原高寒地區,重點保護冬蟲夏草、藏羚羊、藏野驢、藏原羚、雪豹、巖羊、盤羊、黑頸鶴等高寒荒漠動物。
(5)西南高山峽谷地區,應保護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大熊貓、扭角羚等物種,以及橫斷山區的松茸、冬蟲夏草等。
(6)在中南西部的山地丘陵地區,應保護廣西西部、貴州南部等石灰巖地區的動植物。
(7)華東、華中地區的丘陵、平原地區,長江中下遊沿線的湖泊濕地,古老珍貴的植物和珍稀瀕危的魚類資源,都要加以保護。
(八)在華南丘陵地區,重點保護雲南南部西雙版納和海南島中南部山區特有的靈長類、亞洲象、海南鹿、野牛等野生動物和熱帶珍稀植物。
(9)重點保護渤海灣沿岸濕地和黃海灘塗濕地。
(10)制定優先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相關規劃、政策、制度和措施。
(11)加強監管,開展生物多樣性恢復與保護示範區建設。
行動14
開展自然保護區標準化建設
法律依據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成就、問題和挑戰
(壹)行動計劃的實施
1994以來,行動計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基本實現,對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由於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和項目實施監督機制,以及公眾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有待提高,行動計劃中的壹些行動和項目效果不佳。
(B)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效性
1.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我國政府出臺了壹系列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種子法、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等。頒布了《自然保護區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壹系列行政法規。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部分省級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則、地方性法規和規範。
2.實施了壹系列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計劃。《行動計劃》發布後,中國政府先後出臺了《中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1996—2010)、《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2006-2020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也在自然保護區、濕地、水生生物、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等領域出臺並實施了壹系列規劃和計劃。
3.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機制逐步完善。中國成立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國履約協調小組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建立了生物多樣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流機制,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履約國家協調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有關部門設立了生物多樣性管理的相關機構。壹些省級政府也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協調機制。
4.生物多樣性基礎調查、科學研究和監測能力得到提高。有關部門先後組織了多次全國性或區域性物種調查,建立了相關數據庫,出版了《中國植物誌》、《中國動物誌》、《中國孢子植物誌》、《中國瀕危動物紅皮書》等目錄記錄。有關部門相繼開展了各自領域的物種資源科學研究和監測,建立了相應的監測網絡和系統。
5.地方保護成績顯著。截至2008年底,我國已建立各級自然保護區2538個,總面積1489.43萬公頃,占國土面積的15.13%,超過世界平均水平12%,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303個,初步形成了類型較為齊全、布局合理、建立了2277個森林公園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