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不適用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第四條市和區(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下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實施。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地區的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確保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六條市和區(市)縣燃氣主管部門和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用氣宣傳,增強公眾安全用氣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安全教育和培訓。
新聞媒體應當對安全使用燃氣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和區(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氣源供應,平衡全市燃氣需求,制定中長期和年度燃氣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體系,編制包括儲備能力、儲備總量、啟用要求等內容的應急儲備預案。,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符合供氣條件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氣企業確定供氣方案。供氣方案應當包括供氣方式、配套設施建設、過渡供氣措施等內容。,並滿足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的要求。第十三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依法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申請施工許可。對加油站、燃氣管道、居民小區等國家規定需要監管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實施監管。第十四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經營和使用第十五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用戶服務制度,確保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需要停止供氣和調整供氣時,應當及時告知。
燃氣經營者可以根據燃氣種類提醒燃氣用戶使用相應的燃氣泄漏報警器。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停業或歇業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或者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燃氣用戶提供營業用氣;
(四)超出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的;
(五)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及相關產品,或者委托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燃燒器具;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