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條國家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國家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統壹預警分級標準。可能出現區域性重汙染天氣的,應當及時通報重點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應急管理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出現重汙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預報大氣環境質量。可能出現重汙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汙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判斷,確定預警級別,及時發布預警。預警級別根據情況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息等方式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引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九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施工現場土方工程和拆除建築物、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
第九十七條發生造成大氣汙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做好應急處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