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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汙染防治法》規定

首先是減少汙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城市灰塵的修復。提高燃油質量,限期淘汰黃標車。二是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汙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壹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後產能任務。三是大力推進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增加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源評估和環境評估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第六,實施激勵與約束並重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汙費征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和新能源產業。第七,用法律和標準“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和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建議修改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披露重汙染行業企業的環境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第八,建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渤海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區和重點城市PM2.5治理,構建各省(區、市)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九是將重汙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應急管理,根據汙染程度及時采取重汙染企業和機動車限產限排等措施。十是建立全社會的行為準則,即“同呼吸,共奮鬥* * *”。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汙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推進節約、綠色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條國家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國家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統壹預警分級標準。可能出現區域性重汙染天氣的,應當及時通報重點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應急管理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出現重汙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預報大氣環境質量。可能出現重汙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汙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判斷,確定預警級別,及時發布預警。預警級別根據情況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息等方式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引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九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施工現場土方工程和拆除建築物、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

第九十七條發生造成大氣汙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做好應急處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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