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近年來發展迅速。壹些互聯網公司和電信運營商紛紛推出大數據發展戰略,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尤其是涉及用戶隱私的法律問題,成為大數據發展研究不可或缺的壹部分。然而,這裏有許多有爭議的問題。
大數據的發展呼喚用戶隱私保護。
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創新發展,在給社會帶來巨大價值的同時,也給用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護帶來巨大挑戰。主要原因是:網絡社會是壹個陌生人的社會;隱私容易泄露,廣播電視和通信網絡具有形式多樣、全空間感知、多媒體及時采集傳播、全球直達、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的特點。侵權主體難以認定,人人都可以在網上匿名發布信息。受害者、施暴者、編輯、作者、傳播者、發布者壹般都不是熟人,相關鏈條復雜。隱私壹旦受到侵害,很難得到充分的救濟。信息主體壹旦受到關註,就可以通過網絡不斷獲得其豐富的信息,從而極大地放大其危害。
網絡社會和市場經濟的雙重發展使得用戶信息越來越有價值,對其保護也越來越重要。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包括互聯網公司和電信運營商在內的信息運營商,為了提高營銷和管理能力,在數據增值產品中尋找更多的利潤增長點,紛紛涉足“將數據轉化為利潤”或“將數據貨幣化”的數據管理(或“大數據”)業務。
跟蹤研究國內外用戶隱私保護法律法規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可以為大數據項目規避政策和監管風險,提出合理的立法訴求奠定基礎。
用戶隱私保護的定義
隱私的概念只有65,438+0,000歲。最早由美國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在65,438+0,890年《哈佛法律評論》發表的關於隱私的文章中提出。後來被美國判例采用,並逐漸被美國相關法律確認,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采用。目前,隱私權是兩大法系普遍接受或承認的重要法律概念,甚至成為壹項憲法權利。
但有意思的是,隱私在美國和歐洲的核心概念是不同的:在美國,它意味著更多的自由(美國原本的隱私權指的是獨處或不獨處的權利),而在歐洲,它意味著更多的尊嚴,更多地與“人必須隱藏自己的羞恥”聯系在壹起。這也是斯諾登事件在美歐法律界和公眾中引起不同反應的原因。
用戶隱私權(本文主要指個人隱私)壹般是指以信息主體的私人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目前個人隱私基本沒有財產屬性,或者說財產屬性還比較弱,所以壹般將隱私納入人身權範疇。
對用戶隱私的保護,其實就是指對用戶隱私信息的保護。壹般而言,壹旦泄露就能識別用戶主體的信息稱為個人身份信息,屬於隱私敏感信息。比如:姓名、地址、身份證號、手機號、郵箱、QQ號、微信賬號等。
用戶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關。英文單詞Cybersecurity在中國的官方語言中(例如,中國政府向國際電聯和其他組織提交提案時)類似於“網絡與信息安全”,既包括網絡安全,也包括信息安全。“網絡安全”包括訪問控制、入侵檢測、身份識別等。其實“信息安全”主要是指內容安全。用戶隱私保護是信息安全的壹部分。本文只研究其“法律權利和義務”部分。
用戶隱私保護的核心是尊重信息主體的個人意願,即信息主體享有自由支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包括信息公開的範圍、對象和方式。
有爭議的隱私法律問題
實名登記制度——有效嗎?用戶隱私大規模泄露誰負責?
實施網絡用戶身份實名登記制度(包括電話實名登記制度和網絡登錄實名登記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網絡上的犯罪(如恐怖襲擊)和匿名誹謗。韓國是最早實行實名制登記的國家,也是實行得最徹底的國家。但由於用戶隱私大規模曝光,韓國政府最終讓步,限制網站收集和註冊用戶身份證。
國際上的爭議是:互聯網實名登記制度似乎對解決其原有問題作用不大,反而抑制了互聯網的使用。例如,首爾大學的研究表明,誹謗性帖子的數量僅從實名制實施前的13.9%下降到後來的12.2%。在線論壇的平均參與人數從2500多人急劇下降到不到800人。網絡實名登記制度讓更多的人選擇沈默在線。但是,即使妳沈默了,個人信息還是有可能被竊取。
關於數據的最大保留時間——運營商的數據是其資產嗎?
大數據時代,普遍認為數據是資產。然而,互聯網公司遇到的壹些案例對這種想法提出了挑戰:2009年,歐盟數據保護工作組分別致函谷歌、微軟和雅虎,認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保護用戶搜索記錄超過6個月的理由不成立,因此要求他們縮短用戶搜索信息的保留時間。我國目前普遍規定了用戶數據(如通話詳單)的最小存儲時間,未來可能會規定最大存儲時間。
用戶信息的第二種用途——通知和許可?還是信息使用者應該承擔責任?
通知和許可原則正面臨挑戰。因為大數據的價值越來越來源於用戶數據的二次(及以上)利用。這可能會顛覆目前的“通知和許可原則”,即信息收集者必須事先告知用戶其數據的用途。壹些數據開發在技術、人力、財力、時間(包括時效性和耗時性)和商業保密等方面,實際上不可能獲得用戶的同意。
雖然在很多場合,信息運營商已經提前提供了隱私保護聲明,讓用戶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戶實際上並沒有仔細閱讀這些復雜的法律文件,而是選擇信任有信譽的、有品牌的信息運營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規則是讓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最容易把握自己的風險和收益。
匿名原則在大數據時代已經失效了嗎?
匿名使用原則是壹個普遍原則,但也有失敗的例子。2006年8月,AOL公布了大量舊的搜索數據,用於社會研究。這些數據被小心地匿名化,即用戶的姓名和地址等個人信息被特殊的數字符號取代。盡管如此,《紐約時報》在綜合分析了幾天內的搜索記錄後,發現數據庫中的“4號465 438+07 749”代表了佐治亞州裏爾本市62歲的寡婦塞爾瑪·阿諾德(Selma Arnold)。這引起了公眾的憤怒,並導致首席技術官和AOL的另外兩名員工被解雇。是否可以得出網絡時代匿名(或者幹脆隱藏)對大數據未必有效的結論?
個人動機和預測分析——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傾向負責嗎?
由於大數據最重要的應用是預測,人們可能在未來僅因其犯罪動機而被捕。類似的原則也適用於政府管理社會和企業員工的重大決策。因此,必須拓寬對正義的理解,保護個人動機,以維護人們選擇自己行為的自由意誌,即個人可以而且應該為自己的實際行為而不是行為傾向負責。就像我們現在為程序正義所做的努力。
隱私減損原則——如何平衡隱私保護與公共利益?
隱私權的克減是指,與生命健康權不同,隱私權在特定情況下應當受到限制,甚至權利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時停止行使自己的權利,或者在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其他權利。
人們可以就與公共健康(如流行病)相關的個人隱私的統計和收集達成壹致。但涉及到國家安全等問題(比如美國斯諾登的“棱鏡”項目),爭議就比較大。
壹般認為公眾人物(如明星、官員)的隱私權應該更小。
總之,在大數據時代,必須切實加強用戶隱私保護,但也要研究修改相關政策和法律,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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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專科)選修課有必要選嗎?它是可選的嗎?
大學(專科)的選修課是必修的。有選擇性。
選修課也分為限制選修課和非限制選修課。
前者是指規定範圍內的選修課。
比如妳必須在壹定數量的指定課程中選修壹定數量的課程,或者在壹定數量的指定課程中選修壹定數量的課程;
後者是指學生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選擇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