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下的跨國公司法有哪些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國際投資法的基本主體,跨國公司的概念壹直與國際投資聯系在壹起。跨國公司的全球化是國際投資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顯然,跨國公司對國際投資乃至國際經濟有著決定性的影響。跨國公司的法律規制不僅涉及跨國公司的內部關系、行為準則和法律責任,還涉及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調整。(1)跨國公司的規模在國際直接投資中,跨國公司無疑是最活躍的主體。國際直接投資的全球生產和擴張主要由跨國公司完成:1990年國際直接投資流入和流出總額分別為0.203萬億美元和0.233萬億美元,2000年國際直接投資流入和流出總額分別增加到1.27萬億美元和1.1.05萬億美元,而2000年分別為1.05萬億美元。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從65438年的1.7萬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6.6萬億美元;2001年,跨國公司海外分支機構銷售總額占全球GDP的1/10,占世界出口總額的1/3。可見,跨國公司已經成為全球生產和跨國經營的主體,是國際直接投資快速增長的主導力量。據2002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世界投資報告》統計,1995年全球已有近6.5萬家跨國公司在直接投資地區設立了85萬家分支機構,從業人員達5400萬人,總營業額達19萬億美元,相當於2004年世界貿易總額的兩倍。《投資報告》認為,以跨國公司為核心的“國際生產體系”在國家和地區的出口競爭力和經濟全球化中發揮著日益突出的作用,而外國直接投資則是連接發展中國家出口和跨國公司活動的紐帶。跨國公司之所以能夠主導國際經營,主要原因是其壟斷優勢、比較成本和交易成本促進了跨國經營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產生和發展。跨國公司的壟斷優勢通常體現在對專有技術的控制、對原材料來源的壟斷、雄厚的資本和經濟規模、對產品開發能力和銷售渠道的控制。這些因素促成了跨國經營或對外直接投資的實現。(二)跨國公司的定義跨國公司實際上是企業集團,由分布在不同國家的公司或企業組成。由於它們的跨國性質,它們必須具有壹定的規模,這體現在壹定數量的企業上。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統計,1995全球約有4萬家跨國公司和27萬家國外子公司;20世紀90年代中期,每家跨國公司大約有7家子公司。②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9月發布的《世界投資報告》顯示,到2001,全球跨國公司總數約6.5萬家,其海外分支機構約85萬家;③每家跨國公司平均擁有13家子公司或分公司。關於跨國公司的定義,實際上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但其含義在人們的認識中還是很明確的。壹般來說,跨國公司是由總部設在中國的母公司及其在國外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組成的企業聯合體。具體來說,母公司是指通過擁有壹定的股權份額來控制母國以外其他實體資產的企業。最低控制10%的子公司,是指另壹實體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有權任命或更換大部分管理、經營或監督人員的東道國合資企業;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擁有10%以上但不超過50%股份的東道國合資企業;分公司是指投資者在東道國完全擁有的非公司企業。關於跨國公司的定義,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采用的“決策中心理論”認為,跨國公司是指由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不論其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如何;這類企業的業務是按照壹定的決策體系通過壹個或多個決策中心運作的,可以有壹致的政策和策略;企業的實體通過所有權或其他因素聯系在壹起,其中壹個以上的實體可以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特別是通過與其他實體共享知識、資源和責任。⑤這壹定義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提供了壹定的依據。在國際投資實踐中,子公司通常是指母公司擁有50%以上股權,但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管理層任免權的東道國合資企業,其主要形式為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完全由東道國擁有的非法人企業,主要以常設機構或辦事處或合夥企業的形式存在。(三)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作用關於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作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早在1976《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宣言》中就充分肯定了。《宣言》第1條規定:“通過國際直接投資。跨國企業有助於國與國之間資金、技術和人力的高效利用,因此可以給本國和東道國帶來實際利益。這將對提高經濟和社會福利水平產生重大影響。”從多年的國際投資實踐來看,跨國公司確實通過直接投資給東道國帶來了資金和技術,其效果不同於商業貸款和證券投資。直接投資的流動是穩定的,也更容易支付,因為跨國公司的投資大多是長期項目。壹般來說,跨國公司的投資可以為東道國提供出口市場,通過高技術使生產經營從國內市場轉移到國際市場,增加了東道國的生產能力、就業機會和貿易出口實力。同時也為東道國提供管理技術,使在東道國設立的子公司進入跨國公司體系,從而產生競爭效益。國際投資法有自己相應的規定。當壹家公司在國際上發展時,它必須在法治下投資。跨國公司的規模必然強大,國際投資的作用不可低估。不允許任意投資,這對公司和國際經濟發展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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