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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離婚制度的特點

“唐律?6?1家庭婚姻法有兩條關於離婚的規定。壹是強制離婚,包括政府強制離婚和丈夫強制離婚。政府強制離婚是指被認定“違法結婚”、“違法結婚”、“見義勇為”的夫妻被強制離婚。丈夫強迫離婚,是指因妻子犯了“七出”規定,即所謂“訂婚”“離婚”,而由丈夫提出的強迫離婚;二、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稱為“和而不同”。

被迫離婚

第壹,政府強制離婚

(壹)違法結婚——“法律規定不準結婚,有故人”[1]

《唐律》規定:“違者成婚,言離而義者,雖必赦,猶離。”[2]唐律中?6?婚姻法第1條關於違反法律的婚姻***14。將違法案件分為八種類型。1.已經訂婚的婦女不得再婚。唐律認為,有婚約是確定婚姻存在及合法性的重要條件。“對於婚姻法,必須有媒體,男女老少,當時就有契約。”[3]所以,已經訂婚的女子,實際上已經被認為是別人的妻子而再婚,這在儀式上是肯定不允許的。

另壹方面,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的事,訂婚後不允許反悔,雙方都應遵守。而唐律只是限制女方悔罪,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對男方卻沒有這樣的限制。反映了唐代婚姻繼承了儒家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男方在婚姻中擁有主動權,女方的婚姻處於被動和弱勢地位。

2.不要草率結婚。

唐朝的法律規定,不能草率結婚。在唐代,人們認為婚姻是建立在欺騙的基礎上的,所以這種婚姻是不被承認的。這壹規定反映了唐代婚姻繼承了儒家的“信”。漢代徐震編纂的《說文解字》中的“誠實守信”是指人們言行壹致,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諾言和義務。中國古代思想家認為,誠信是壹切美德的基礎,是壹切道德修養的前提,是待人接物的道德標準。禮記?6?1大學說:“所謂誠人不欺己。”孟子說:“至誠者,人之道也”都強調了信仰的重要性。到了唐代,禮入法,體現在婚姻制度上,必然要求婚姻雙方以誠相待,不冒婚姻風險。

3.千萬不要娶老婆。

《唐律》規定不得娶妻,即不得違反壹夫壹妻制。壹夫壹妻制意味著壹個丈夫只能有壹個前妻。《唐律略論》的解釋是“按禮,日在賈,月在庚,似夫婦之意。壹則與之相合,壹則沈重。”“壹夫壹妻制,不發表。有老婆就不能當老婆。[4]在社會和法律層面,只承認丈夫只有壹個妻子,其他配偶不能成為妻子。

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形成於西周。它是“由封建宗法制度對凡俗之別的強調所決定的。”沒有區別,長子繼承宗堯,爵位不能維持的原則,必然導致整個宗法制的混亂。”[5]但是,封建社會,包括唐朝,實行的不是嚴格的壹夫壹妻制,而是壹夫壹妻制。社會和法律承認並允許壹個男人和壹群女人在同壹個家庭中生活的權利,但只承認其中壹個是他的配偶,即他的妻子,其他都是滕的小妾。除非妻子死亡或離婚,原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否則不能是另壹段婚姻。這種制度的出現,也是為了有效傳承宗法秩序。壹妻保持宗法秩序,多妾保證了家族的延續,也完成了“報效祠堂,傳承後代”的婚姻目的。

4、不得違反封建等級制度。

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壹個等級社會,封建社會的等級觀念體現在婚姻家庭中,既強調丈夫有統治妻子的權利,又要求婚姻雙方各自的家庭具有相同的社會等級地位,即所謂的“門當戶對”。這種“門當戶對”的等級觀念也是儒家等級思想在婚姻中的體現。“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是儒家建立封建等級倫理關系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婚姻中的等級觀念也反映了社會政治團體和家庭的利益。”[6]所以《唐律》規定婚姻不得違背封建等級制度原則,並將其具體分類。就是不可以妻為妾,以婢為妻,以婢為妾;不可娶小妾和客女為妻;不要做嫁給情人的奴隸;雜家、官戶、情人不得結婚。《唐律》認為“婢賤而不驕。以妻為妾,以婢為妾,毀約即失夫妻正道。如果妳無視彜族的倫理道德,妳就會顛倒妳的王冠和鞋子,擾亂儀式。[7]也就是說,妻妾之間,主仆之間的地位是明確的,不可逾越的。妻妾關系,主仆關系,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而不是長久與主仆的關系。妻妾之分是宗法等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妻為妾有違封建禮制。

封建等級制度把人劃分為階級,這種不同階級之間的聯姻的本質和目的是維護和鞏固上層統治集團和經濟集團的利益。“儒家倫理註重的是以血緣和家族關系為紐帶的社會群體關系,而婚姻是鏈接這種關系的直接方式之壹。”[8]目的是試圖通過婚姻拉攏、維護和鞏固雙方的家族關系,從而形成壹個越來越強大的政治經濟集團。5.不要和同姓的人結婚。

唐律認為同姓的人不應該結婚。解釋為“同姓之人,即嘗同宗。”如果妳是小妾,觸犯法律也不會受到懲罰。[9]《唐律》還規定了同姓的具體範圍,將同姓分為同宗和* * *姓。同宗是同壹個祖先的後代,他們的家譜還在。* * *姓,包括* * *姓同宗、* * *姓異宗和同音異字姓。

西周實行同姓不得通婚的原則。它的產生是因為人類社會早期殘酷的生存環境,壹個群體很難獨自生存和發展,所以需要與其他群體聯合起來壯大自己的力量,而這種聯合的最佳手段就是婚姻。所以最初同姓沒有結婚。

隨著文明的發展和人倫觀念的確立,同姓不能通婚還有壹個實質性的原因,那就是規範血族制度的有序繼承,確認和維護倫理等級制度。是因為世人認為“同姓之人,即同宗之人”是壹個宗族的成員,同壹個宗族中有嚴格的尊卑之分。同壹個宗族之間的通婚,必然會打亂原有的有序的宗法秩序。:F8 w2 |!N8大學

再者,古人還發現“男女同姓,卻生而同宗”,即家庭內部男女通婚不利於下壹代的成長,從各自家庭的發展利益出發,對不得同姓通婚做出了限制。所以客觀上對國民素質的提高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壹大進步。

6.親戚不允許結婚

《唐律》規定不準近親結婚,其範圍包括:在外族婚姻中結婚的,從屬性的,即與祖父母、叔伯、妻子的婚姻關系;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與妻子前夫的女兒的婚姻關系,包括妻子前夫的女兒和非妻子前夫的女兒;與父母的叔叔阿姨、堂兄妹、母親的姑姑、堂兄妹的婚姻關系;與自己的表妹、二姨、表妹的侄女、女婿、妹妹的婚姻關系;與妻子的婚姻關系,該妻子是裸婚親屬或已婚親屬;與伯侄關系妻子的婚姻關系。唐代同姓不婚,限制了父系親屬之間的婚姻行為,而親屬與異性之間的婚姻行為受到限制。

從唐代的禁婚範圍可以看出,它的禁婚範圍很大,禁止地位較低的人通婚,但不禁止同輩近親通婚。這是因為中國古代社會,包括唐朝,特別註重人情關系的順序,也就是輩分的順序。擴大異性親屬不得結婚的範圍,有利於維護這種秩序。另外,唐朝是壹個統壹的國家,疆域遼闊。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婚姻可以用來加強與周邊民族的關系,減少或消除他們對中央政府的威脅,可以用來拉攏大臣們的藩鎮,加強他們對唐朝的忠誠和向心力。

7.不要娶離家出走的女人。

唐律規定“娶逃女者,應離”。這種逃避不是丈夫的逃避,而是女方自己因為犯罪而逃避。唐朝的戶籍制度並不完善,逃跑的女人很容易利用這個漏洞,以走失的名義和照顧她們家的兒子結婚,逃避懲罰。因此,這部法律的制定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唐朝的穩定。

8.緩刑監督官不得與他的緩刑女兒結婚。

《唐律》中規定的獄官包括在獄者和不在獄者。“在獄的官員是指負責案件的人,不在獄的官員是指在部裏但不負責案件的官員。”[10]規定監獄中的婦女不得結婚,不僅是作為自己的妻子,也是為了親屬。

這壹規定既維護了官員的尊嚴,也在壹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員憑借權力欺淩百姓,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但其本質仍是維護社會等級制度。

9、不逼婚,逼婚,怕喝酒嫁。

《唐律》中的這壹規定,說明唐朝繼承了儒家的重仁思想。女方家庭有權選擇保留自己的誌向,拒絕結婚,體現了壹定的尊重人權的人道主義。

(2)婚姻是違法的

結婚是違法的,就是因為結婚時機不當而被認為違法。

《唐律》將違反婚姻法的範圍界定為:父母喪時結婚,理由是“父母終身喪,三年歷吉時,自有禮遇”;丈夫在喪事期間結婚,理由是“丈夫是女人,沒有更多的尷尬”;下獄時與祖父母、父母結婚,理由是“祖父母、父母被囚困,其子孫不得結婚”[11]唐律中的這壹規定,說明唐朝繼承了儒家的孝道思想,中庸說“人皆仁者,親為之。“儒家把家庭中親密的愛視為善良的出發點和基礎。要求世界尊重和關心他們的長輩。因此,在父母和祖父母服刑或葬禮期間與他們結婚是違反這種觀念的。而且女人是夫之天,唐朝重視夫權。婦女在丈夫葬禮期間再婚被認為是違反禮儀的。

(3)壹絕

《唐律》規定“犯義者,當離之”。唐律中的“壹絕”包括:丈夫毆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丈夫殺死妻子的祖父母、叔叔、父母、兄弟、阿姨和姐妹;丈夫與嶽母有染;妻子毆打丈夫的祖父母和父母;妻子殺死丈夫的祖父母、叔叔、父母、兄弟、阿姨和姐妹;妻子與丈夫的遠親有染;妻子想殺死丈夫;夫妻雙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叔、父母、兄弟、姑姑、姐妹互相殘殺。

“壹絕”作為強制離婚的法律規定,最早出現在唐代,但“壹絕”壹詞最早出現在《白虎通》?6?1結婚。丈夫“叛人倫,殺妻父母,廢紀,亂大;義是要走的。“它規定妻子可以與殺害公婆的丈夫脫離關系,對於為此選擇離婚的妻子,有符合倫理、禮法和世俗觀念的權利。”“壹絕”在唐代更加完善。它不再局限於丈夫殺死妻子的父母,還包括丈夫或妻子對其他父母、兄弟、祖父母和其他親屬的侵犯,包括傷害、毆打甚至責罵。”義”本質上是反對親屬之間的相互侵犯或亂倫。原意是維護正常的家庭血緣關系,鞏固倫理觀念和家庭秩序。而且,“義”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從數量上看,“忠”的條件有八個,丈夫三個,妻子四個,夫妻壹個。就具體內容而言,同樣是配偶的爺爺奶奶和父母,只要妻子罵,就會“義正言辭”,丈夫就會被打。同壹配偶的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姑、姐妹,只要妻子殺了,就是“義”,丈夫也要殺。同樣是通奸,只要妻子和丈夫在五份之內有染,就是“義”,而丈夫和丈母娘有染。妻子想殺丈夫是“義”,沒有提到丈夫想殺妻子的情況。但在實踐中,“壹絕”客觀上起到了保護婦女及其親屬人身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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