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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現狀

(1)韓國

在韓國,據韓國警察廳統計,2002年6月1日至6月10日,網絡相關犯罪2.5萬起,其中網絡遊戲相關虛擬犯罪占26%,達到6519起。首爾警察廳搜查部公布的計算機犯罪調查結果顯示,網絡遊戲黑客和詐騙占47.9%,壹般詐騙占10.7%,黑客和病毒傳播占7.4%,個人信息侵權占6.1%。據韓國有關專家分析,青少年因好奇、沖動而犯罪的現象明顯減少,但相反,網絡遊戲、現金交易等獲取財物的詐騙行為有所增加,中青年是此類犯罪的主要實施者。這些現象的存在促使韓國正視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明確規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具有獨立於服務提供者的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壹個存放場所,無權隨意修改或刪除。這種網絡財富的性質與銀行賬戶裏的錢沒有本質區別。

(2)香港地區

在香港,近年來由於網遊武器貴重,“網上武器盜竊”層出不窮。165438+2002年十月中旬。香港葵湧16歲遊戲參與者梁,因不堪忍受辛苦工作換來的網上“武器”被盜,跳樓自殺。這起案件的發生,引起了香港警方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嚴重關註。此前,香港警方首次針對虛擬財產盜竊采取行動,逮捕了3名年齡在16至19之間的“網絡大盜”。2002年6月10日,香港壹名16歲男童在銅鑼灣壹家網吧玩完線上角色扮演冒險遊戲後離開,但後來他發現自己遊戲賬號內的15件武器(鬥篷、盔甲、劍)被他人私自轉到其他賬號,總價值5000元,於是報警求助。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人員深入調查後,發現事主於6月10離開銅鑼灣壹間網吧後,其遊戲戶口被他人重新登入,戶口內的武器亦被轉移至其他戶口。科技罪案組人員翻查電腦記錄,最終成功確認三名遊戲用戶的身份,懷疑他們與盜竊案有關,涉嫌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使用電腦”罪。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警方分別在魚湧、灣仔及西區拘捕三名年齡介乎16至19歲的青少年。這是香港警方首次偵破盜竊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案件。

2002年,香港警方共接獲272宗電腦罪案,包括164宗非法入侵電腦系統及25宗其他電腦盜竊案,較前壹年上升45%,增加近壹倍。不過,香港網遊開發商指出,報警數量只是冰山壹角。據壹家網遊供應商介紹,平均每天能接到100多宗投訴,都是和網遊中存放的“武器”失蹤有關,可見情況相當嚴重。網絡遊戲中的武器往往在國際拍賣網站“易貝”或香港本地網站上出售,壹些熱門遊戲中的稀有武器,如DiabloII和Everquest,價格可高達壹百美元。有玩家直言,網上拍賣的這些武器大多來歷不明。

香港警方認為,網遊的武器已經成為可以轉讓、具有貨幣價值的東西,警方會壹直關註盜竊網遊工具的行為。對於這種虛擬世界中新興的犯罪,香港警方成立了專門的專案部門來應對。警方發言人還強調,無論數量多少,通過偷竊獲得遊戲武器都是違法的。壹旦定罪,最高刑罰是5至10年監禁。國際刑警組織代表警告,壹旦此類案件涉及跨境犯罪,國際刑警組織壹定會與包括香港在內的海外執法人員合作,在全球範圍內追捕犯罪嫌疑人,家長要照顧好自己的孩子,以免落入法網。國際刑警組織管理監測和業務績效評估小組專業顧問雷保亞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們不要誤認為盜取網絡遊戲中的虛擬武器是壹件小事。嫌疑人明知故犯,盜竊更是刑事犯罪。壹旦證明存在跨境犯罪,無論案件大小,國際刑警組織壹定會通力合作,嚴厲打擊。

為了有效控制越來越多與計算機和互聯網有關的信息技術犯罪,香港政府相繼修改了各種法規。舉例來說,根據《電訊條例》第27A條,任何人如明知而令電腦透過電訊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取用電腦所儲存的任何程序或數據,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2萬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根據《刑法典》第200條,凡犯罪或不誠實地使用計算機為自己謀利或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人,可被判處五年監禁。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的,根據《條例》第201章第17條的規定,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3)臺灣省地區

在臺灣省,網絡遊戲犯罪是高發案件,占整個網絡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數據顯示,以2002年為例,在總共3000起網絡犯罪中,有1000多起是網絡遊戲犯罪。犯罪類型包括:盜取玩家的虛擬寶藏、虛擬貨幣和遊戲賬號,利用社交或特洛伊工具入侵或騙取欺詐性虛擬物品和賬號。還有劫匪、威脅獲取遊戲相關物品等事件。

1997年,臺灣省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等能量,視為本章犯罪,為動產”修改為“電能、熱能等能量或電磁記錄,視為本章犯罪,為動產”。修正案將“電磁記錄”列為“動產”,讓網遊賬號終於可以被盜,盜取他人賬號虛擬寶物的人再也無法逍遙法外。關於虛擬財產的物權效力,司法部在2001,1年2月正式解釋,電磁記錄都是詐騙、盜竊壹章中的動產,網絡遊戲賬號、道具等信息以電磁記錄的形式存儲在遊戲服務器中。遊戲角色和道具雖然是虛擬的,但在現實世界中都有壹定的財產價值,玩家可以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財產無關。由此可見,網絡遊戲的虛擬財產在法律上被視為動產,玩家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扣押的財產。竊取他人賬號的,也可以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取他人動產,意圖為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的,以盜竊罪論處”。目前對於網絡遊戲的犯罪行為已經有了實際的判決,比如臺北地方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第3993號。根據犯罪嫌疑人連續采取欺騙手段獲取非法財物利益的事實,判處其拘役50天。比如他被易科罰款,300元折算成壹天,緩刑兩年。這是臺灣省首例網絡遊戲盜竊案。因為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者和司法實務界壹直認為,刑法中的盜竊罪必須滿足消滅他人占有和建立自己占有的要件,且電磁記錄具有可復制性,不同於使用後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耗盡的特性;而且,行為人在確立自己的占有時,不得同時消滅他人對電磁記錄的占有(例如,通過復制取得他人的電磁記錄)。因此,將電磁記錄盜竊罪納入刑法,不同於傳統的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2002年底,臺灣省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等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犯罪”改為“動產”,改回“電能、熱能等能量,關於本章犯罪,為動產”。2003年6月27日,臺灣省《刑法》增加了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增加了無故侵入計算機罪:“無故輸入他人的賬戶密碼、破解使用計算機的保護措施或者利用計算機系統的漏洞,侵入他人計算機或者其相關設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增加的“保護電磁記錄”的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明確:“無故獲取、刪除、變更他人計算機或者相關設備的電磁記錄,對公眾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增設“計算機犯罪專章”後,“法務部”邀請經營者與相關單位座談,討論網絡遊戲糾紛。對於虛擬世界中的糾紛是否應該受到刑法的懲罰,與會代表和律師認為,網絡遊戲中產生的問題不應該受到刑法的懲罰,而應該視不同場合,甚至是非罪。例如,出席會議的律師賴文誌表示,在純虛擬世界中的活動應該只是遊戲的壹部分,不適合刑法,應該是無罪的。不過,創立“計算機犯罪專章”的現任司法部檢察司檢察官葉啟新認為,對於盜竊、詐騙虛擬寶藏是否應受刑法懲處的問題,在學術上是有價值的,但近兩年法官、檢察官對此類案件的認識程度很高,已有定罪。而且從法律角度來說,虛擬寶藏確實有價值,不管遊戲廠商是否允許買賣虛擬寶藏。但由於此類案件數量巨大,以去年為例,警方移送虛擬寶藏案件1000余起,此類案件情節大多較輕。為了避免浪費檢察機關和警方有限的偵查人力,也為了讓玩家通過和解避免到法院和派出所訴訟的麻煩,2003年6月27日開始實施的《刑法》計算機犯罪專章已經將計算機犯罪的原則列為無訴不審。葉啟新說,這部法律編纂的時候,正好是2001年《歐洲網絡犯罪公約》通過之際。因為《歐洲網絡犯罪公約》是世界上第壹套關於網絡犯罪的規定,而且它就像壹套標準,讓各國可以遵循它的標準,根據不同的需要和法律,做出適當的規範和處罰,他還在刑法中新擬定了最適合臺灣省的第36章“計算機犯罪專章”進行參考和比較。“其實很多玩家只是想要回東西,並不壹定要互相指責。因此,如果遊戲公司能幫助玩家找到被盜的寶藏和賬號,在新的計算機犯罪法律框架下,玩家和解的幾率很高。”葉啟新說,在2003年6月刑法增設計算機犯罪專章之前,這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仍按刑法中的盜竊、搶劫、詐騙、恐嚇罪處理。因為涉及的案件很多都是未成年人,所以大部分案件都是少年法庭判決的。為了保護青少年的權益,這些案件的結果不會公布。相對而言,希望涉嫌犯罪的青少年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涉及成年人的案件,去年被定罪的就有數百起,可見虛擬世界的犯罪數量依然驚人。刑法增加計算機犯罪壹章後,今年6月底以後的案件,在實踐中都會受到新法的處罰。雖然處罰沒變,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新法改為無訴不審,希望給玩家更多的和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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