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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後獻血的流程是怎樣的?

第壹條為了保證醫療和臨床用血,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其實施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用血、采血和供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堅持無償獻血為主,計劃獻血為輔,逐步實現臨床用血全部來自無償獻血。倡導18歲至55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設立獻血辦公室,制定獻血工作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開展獻血宣傳教育,統壹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對獻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獻血和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獻血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第六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獻血的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無償獻血的公益性宣傳。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服務行業和社會各界都有責任和義務宣傳無償獻血。?

學校應當開展獻血知識教育,將獻血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第七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獻血的宣傳、動員和表彰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私營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獻血。

第二章獻血管理?

第八條年度無償獻血計劃由市、縣(市、區)獻血辦公室統壹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組織實施無償獻血工作目標考核。?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地區的健康公民參加獻血,保證年度獻血計劃的完成。?

第十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大學生率先獻血,鼓勵非公有制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獻血。?

第十壹條鼓勵公民按血液成分(血小板、造血幹細胞等)獻血。).?

現役軍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組織獻血。?

第十二條個人持身份證可以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獻血活動,也可以直接到中心血站及其采血點或者流動采血車獻血,其獻血量可以納入本單位或者本地區年度獻血計劃。?

無工作單位的個人可參加當地村(居)委會組織的獻血活動,也可直接到血站及其采血點或流動采血車獻血,獻血量可納入當地村(居)委會年度獻血計劃。?

第十三條在血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市獻血辦公室可以指定國家機關、企業、大專院校等機構自行組織人員參加獻血。定點單位必須積極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獻血,無條件完成獻血任務。?

第十四條市獻血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固定無償獻血者後備隊伍,負責對符合條件的誌願者進行登記,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血液時,組織後備隊伍人員自願獻血。?

第十五條市獻血辦公室向獻血的公民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的《無償獻血證》;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發給由市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完成無償獻血任務證書》。獻血者所在單位可按規定給予獻血者相應的餐費和交通費補貼。《無償獻血證書》和《完成無償獻血任務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售、轉讓和轉借。?

第十六條禁止非法組織他人賣血。?

禁止單位和個人雇傭他人獻血或者冒名獻血。?

第三章采供血管理?

第十七條市中心血站是在本市采集和提供醫療臨床用血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第十八條血站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血站執業許可證》,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執業範圍從事采供血等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血站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二十條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200至400毫升,鼓勵固定或多次獻血者每次獻血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少於6個月。?

第二十壹條血站應當合理設置采血點或者使用采血車,方便獻血者現場參加獻血。?

血站在街道、廣場、公園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臨時采血點或者停放采血車輛。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管監察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法采集血液時,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二條血站采集血液必須由合格的醫務人員嚴格按照采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並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壹次性采血器材。

血站采集血液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采集的血液進行復核檢測。未經復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和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積極推廣成分輸血,血站要為臨床科學用血提供指導。?

第四章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計劃,血液由血站供應。?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執行衛生部發布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成立由醫院領導、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臨床輸血委員會,負責指導臨床用血,開展合理科學臨床用血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到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采集血液,並嚴格遵守血液儲存管理制度。?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輸血科(血庫),負責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儲存、發放和技術指導。?

市中心血站應當組織專用車輛為不具備儲血條件的二級以下醫療機構運送急救用血。?

沒有基層血站的縣(市、區)應設立中心血庫(連山區、龍崗區除外),負責本地區臨床用血的儲存和供應。?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醫療臨床用血進行驗證。未經驗證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於醫療臨床。?

醫療機構應當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積極推廣成分輸血和自身輸血,各級醫療機構臨床成分輸血比例達到衛生部門規定的要求,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二十七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

第二十八條本市實行公民個人儲血、家庭互助、單位互助和社會互助相結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九條獻血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臨床用血時,持獻血證、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合法親屬關系證明、輸血證明(住院病歷),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無償獻血者獻血量不足400毫升的,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免費用血,五年後免費用等量血液;如果用量超過400毫升(含400毫升),我將終身免費用血。?

(二)無償獻血者的直系親屬,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後,可以免費使用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分。?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公民臨床用血保證金制度(以下簡稱保證金)。?

公民在診所用血時應交納押金。征收標準為:使用全血的,按每100毫升全血200元繳納;使用紅細胞制品的,按每單位紅細胞200元繳納;如果使用其他血液成分,則免除押金。?公民臨床用血時,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血者或其家屬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情況。?

市獻血辦公室負責保證金的收取、審核和退還。?

第三十壹條公民繳納臨床用血保證金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持相關證明到獻血辦公室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壹)無償獻血者本人(憑《無償獻血證》、身份證和輸血證)。?

(二)無償獻血者的直系親屬(憑《無償獻血證》、身份證、戶口簿或合法親屬關系證明和輸血證明)。?

(三)55周歲以上,且單位已完成本年度獻血計劃(憑《無償獻血完成證明》、身份證和輸血證)。?

(四)繳納保證金後,獻血者親屬履行退血義務,根據退血數量退還同等數額的保證金。?

(五)長期輸血治療的“血液病”患者,其直系親屬在履行回血義務後,應當按照其用血量的1/3返還押金。?

第三十二條保證金自收取之日起保存壹年。超過儲存期的,不予返還,用於發展獻血事業。?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壹)連續2年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

(二)個人獻血量1,0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

(三)在獻血宣傳、教育和組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對獻血事業有捐贈或者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未完成上壹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冒用、借用、出租他人獻血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每例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和醫療機構出售無償捐獻的血液;?

(三)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

第三十八條血站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供血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造成血源性疾病或者有嚴重傳播風險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患者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獻血、采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獻血的外來暫住人口和來本市就醫的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1998年9月21日頒布的《中國城市無償獻血暫行規定》(34 [1998])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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