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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汙染的法律責任

土壤汙染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流失、擴散造成土壤汙染的責任(土壤汙染防治法第19條)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兩項義務,避免土壤汙染: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每年申報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流失和擴散。“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履行排汙申報義務的,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處2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第二項義務,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流失、擴散,其不良後果未在《土壤汙染防治法》中規定的,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處罰,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2.修復單位對土壤風險管理修復過程中二次汙染的責任(《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修復單位在土壤風險管理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也就是說,土壤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法規,即《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壹條,以及《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根據立法法中“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行政處罰中“壹事不再罰”的原則以及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對同壹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環境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的批復》中規定的“擇壹從重”原則,在對周邊地區造成除土壤汙染以外的其他汙染時,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處罰更為合理。後來,從《土壤汙染防治法》關於“土壤風險管理和修復活動造成的二次汙染”的立法意圖來看,主要是為了更嚴格地監管土壤修復。在追求生態環境保護“效率”價值的當下,實施並罰更有利於目標的實現,產生足夠的威懾和懲戒效果。3.尾礦庫事故造成土壤汙染的責任(《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兩項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汙染。需要重點監管的病險水庫、病險水庫和其他尾礦庫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土壤汙染進行監測和定期監測。《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尾礦庫經營管理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尾礦庫運行管理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汙染,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本條規定的嚴重後果包括尾礦庫發生事故,因此可能發生水汙染和土壤汙染。法律應該如何適用?尾礦庫發生事故時,尾礦或者其他汙染物進入水體造成水汙染事故的,適用《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除承擔賠償責任外,責令企業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並按水汙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按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也可以報請有權批準的人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如果汙染物進入相關水體,流域發生土壤汙染,是否應該依據《土壤汙染防治法》再次處罰?如果進行處罰,是否違反了“壹事不再罰”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損失計算中已經考慮了土壤汙染,就需要根據具體的量來確認壹個選項的應用。二是尾礦庫事故造成土壤汙染,同時違反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對環境事故的處罰規定(最高罰款不得超過壹百萬)和《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以20萬到200萬的罰款。4.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不負責土壤汙染防治措施(《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如果違反了這個義務,就會造成不良的法律後果,處罰上也存在法律法規交叉的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期間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未采取土壤汙染防治措施的,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兩個條例中的監管部門和罰款數額不壹致。《土壤汙染防治法》是壹部法律,其效力明顯高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也更為嚴格。因此,應當適用《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進行監管。5.向農用地排放超標汙水、汙泥以及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的責任(《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農田作物超標涉及空氣汙染、氣候、土壤酸化等因素,並不都是土壤汙染造成的。因此,該條款禁止導致農業用地過多的水汙染和固體廢物汙染。首先,該條規定了禁止性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用地排放下列三種物質:重金屬含量超標的汙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泥;疏浚泥沙、尾礦、礦渣等。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不要求超標)。非法排放上述物質,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達到定罪標準後還可能以汙染環境罪承擔刑事責任。其次,在《土壤汙染防治法》頒布之前,現有法律對排放上述三種物質的違法行為有明確規定。新法頒布後,應該如何適用?《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了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法律責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汙泥的法律責任。那麽,與水汙染防治法和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相比,土壤汙染防治法是壹部新的法律。與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行政法規相比,土壤汙染防治法具有更高的法律層次。因此,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等排入農業用地。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後,應該用什麽標準來確定是否存在向農用地中超標排放含有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汙泥?排入農用地的汙水主要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管理,但該標準制定較早,已不適應行業監管的需要。實踐中,標準適用不及時,必然導致監管部門執行困難,土壤汙染訴訟數量增加。排放到農用土地的汙泥標準壹般按照農用汙泥汙染物控制標準進行管理和控制。現行有效的標準有:《農用汙泥中汙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1984)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用農用汙泥》(CJ/T309-2009)。新修訂的《農用汙泥汙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將於2009年6月19日起實施,取代原《農用汙泥汙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1984)。它們之間有以下區別:因此,農用汙泥排放標準應符合農用汙泥中汙染物的控制標準。此外,《土壤汙染防治法》於2019年6月1日實施,6月1日以後適用《農用汙泥汙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和《城市汙水處理》。6.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汙染土壤進行土地復墾的行為(《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屬於禁止性法律規定。禁止使用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染土壤進行土地復墾。非法排放上述物質,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達到定罪標準後還要以汙染環境罪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在《土壤汙染防治法》頒布之前,《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的排放行為,《土壤汙染防治法》作為壹部新的法律,應當優先處理土地復墾過程中的汙染行為。故應依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進行管理,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三,具體應用需要綜合考慮土地復墾前的土地類型。《土壤汙染防治法》將土地類型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復墾前為建設用地時,不存在法律交叉適用問題。但當土地復墾前為農用地時,向農用地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可能與《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相沖突,即同時違反了《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和第八十七條。該條款對排放行為的過程作了特別規定,即當超標排放的固體廢物用於土地復墾時,則直接適用該條款;如果只是將固體廢物排入農業用地,不用於土地復墾,那麽可以適用《土壤汙染防治法》第87條進行監管。7.修復單位運輸汙染土壤的責任(《土壤汙染防治法》第41條)修復單位運輸汙染土壤時,應當提前向所在地和受納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汙染土壤的運輸時間、方式、路線、數量、去向和最終處置措施;違反的,依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第91條進行處罰,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的汙染土壤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認定為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管理和處置,包括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比如,危險廢物應當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批準後轉移。第八十五條土壤汙染防治法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土壤汙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監測計劃,或者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的;(二)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監測數據的;(三)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未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的;(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汙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並實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計劃的;(五)尾礦庫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六)尾礦庫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土壤汙染進行監測的;(七)建設和運營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並交由專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當地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染土壤復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接受委托從事土壤汙染調查、土壤汙染風險、風險控制效果和修復效果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報告、風險控制效果報告和修復效果報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前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本條規定的單位與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1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未單獨收集儲存的;(二)實施風險治理和修復活動已經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汙染;(三)轉移汙染土壤未向所在地和受納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汙染土壤運輸時間、方式、路線、數量、去向和最終處置措施的;(四)未達到土壤汙染風險報告的風險控制和修復目標,開工建設與風險控制和修復無關的項目。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事後治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被檢查者拒絕配合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調查的;(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的;(三)未按要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五)風險治理和修復活動完成後,未委托相關單位進行風險治理和修復影響的。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當地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二)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將修復方案和效果報告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三)土地使用權人未將土壤汙染調查報告報當地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第九十六條汙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土壤汙染責任人無法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土壤汙染風險控制和修復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土壤汙染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十七條被汙染的土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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