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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油氣管道設施保護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油氣管道設施管理,保障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油(含原油、成品油)、氣(含天然氣、替代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石油化工企業、燃氣生產企業、港口碼頭企業和液化石油氣站的油氣管道設施保護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油氣管道設施包括:

(壹)油氣輸送管道;

(2)調壓設備、閥門(井)、凝析油罐(井)、儀表、補償器、輻射管道、放空設施、監控和數據采集基站及附屬建築物等油氣管道設施;

(3)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犧牲陽極塊、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床和雜散電流排放站等。;

(四)穿越公共(鐵路)道路的管線標誌、標牌、檢漏裝置,如標誌樁(帶)、裏程樁、警示牌等;

(五)管道水工保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溝、堤防、管橋和管道專用涵洞、隧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附屬設施和裝置。第四條本市建立輸油管道設施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全市輸油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安全監管、建設、規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受理對破壞、盜竊、哄搶石油管道設施行為的舉報,並及時移交有關管理部門;

(二)定期組織聯席會議,通報相關行政部門日常履職、舉報和處理情況,加強信息溝通和協同工作;

(三)協調和組織全市石油管道設施保護的宣傳工作;

(四)必要時,牽頭組織全市輸油管道設施保護的專項整治和調查;

(五)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督促輸油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六)根據市政府的要求,組織協調其他輸油管道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壹)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配合國家和省有關石油管道設施建設項目;

(二)市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輸油管道設施運營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實施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確保輸油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制度的落實;

(四)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盜竊、哄搶輸油管道設施及其他危害輸油管道設施的案件。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爭議意見的,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聯席會議後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決定。第五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管道燃氣設施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級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城市燃氣行政管理職能,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油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危害油氣管道設施的行為,並向經貿、市政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市政、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其他舉報渠道,並公布調查結果。第八條用戶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 * *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在投入運營前將運行、維護、養護等管理責任和相關檔案移交給管道燃氣設施運營企業,並簽訂移交管理協議。

管道燃氣設施運營企業在接管管道燃氣設施時,應當對其安全技術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不予受理。

本條所稱* * *燃氣管道設施,是指同壹規劃紅線內兩個以上用戶共同使用的燃氣管道設施。第九條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區分為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範圍。

安全保護的範圍是:

(壹)輸油管道、次高壓、高壓、超高壓輸氣管道管壁外緣兩側各5米範圍內的區域;

(2)低壓、中壓燃氣管道管壁外緣兩側0。7米以內的區域。

安全控制範圍是:

(壹)輸油管道、次高壓、高壓、超高壓輸氣管道管壁外緣兩側各5米至50米範圍內的區域;

(2)低壓、中壓燃氣管道管壁外緣兩側0。7米至5米範圍內的區域。

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油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劃定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區域控制線,提出控制要求,送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在規劃管理中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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