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移植是法律文化交流的方式之壹,是移植者和被移植者之間法律文化的相互吸收和交流。但是,法律文化的交流並不是完全接受他國的法律文化,而是根據我國的地理環境和政治習慣,有選擇地“為我所用”。日本法律制度就是這樣受到唐朝法律制度的影響。
第壹,法律框架,日本的法律體系深受唐朝的影響。
大化改革前,日本法律結構的起源是以姓氏制度為基礎的習慣法。之後,日本以唐為範本,開始移植唐的法律結構,並以此為範本模仿和建立日本的法律結構。日本通過移植和模仿,完全照搬了唐朝的法律框架,同時在唐朝的整體框架下,還改變了框架中的章節順序。另外,法律制度演變了很久,唐朝壹直是壹以貫之的妥協。
(1)對於日本來說,此時正處於封建制度建立的初期,而唐朝已經處於封建制度的成熟階段。在歷史變革的重要時期,唐朝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自然吸引了日本,法律的移植成為必然。
第二,唐朝特定法律制度對日本的影響
在法制上,天皇中軸線和官制可以說是日本政治的重點,這也是日本移植唐律的重點。唐朝的皇帝和官員制度表明,中央集權和官僚主義依附於皇帝,這是吸引日本的地方。日本的現代化正是吸收了唐制度的精華,形成了“天皇不僅是宗教和宗法的首腦,而且具有德治國家聖子和法治國家專制君主的性質,高高在上於人民之上。”系統。與此同時,日本“將唐朝的服飾、宮殿建築、禮儀為我所用”,“修飾棱角,形成自己的日本模式,洋洋自得”。除了天皇和官制,日本在身份、土地、稅收、司法等方面也深受唐朝影響。
(1)在天皇制和官制層面。
就中央官制而言,唐朝分為三省六部,由中書省制定,省政府討論,尚書省實施。日本二官八省,其實是對唐朝三省六部的繼承和變異。就地方官制而言,唐朝設立郡縣,郡縣總督由中央任命,對皇帝負責。日本有壹個國家、壹個縣和壹個省。國家部由中央政府任命,郡和省由地方大亨和貴族統治。在這方面,日本的中央集權遠遠落後於唐朝,這也是唐朝的經濟發展水平遠遠優於日本所決定的。無論中央還是地方,趨勢都是皇權的逐漸擴張,形成“臣服於君主”的制度。
(2)宦官制度。
宦官制度是基於皇帝宮廷的享受而形成的。日本沒有移植這個系統。究其原因,“這與日本歷史上沒有嚴格發展的奴隸制,天皇權力較之中國天皇有所削弱,以及平安時期宮廷中大量女性官員的存在有關,尤其是女性官員不僅接管了太監服務監察的職能,還方便統治者縱情淫亂。”(3)日本在唐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女官制度。當時唐朝的官僚制度是當時的制度文明和模式,是國家開始中央集權,控制地方和官員的有力工具。日本在移植和改編方面走在了當時社會的前列,取得了改革的實際效果。
(3)身份系統。
在唐代,人們分為三類,即皇族、貴族和官僚,以及好人和壞人,尤其是好人和壞人。日本通過移植把人分為兩種:好人和下賤人。好人是從皇族、貴族到普通農民的最自由的人。賤民是非自由人,分為五個等級:淩戶、官戶、家人、公婢和私婢。可以說,日本的身份分類是唐朝制度的“翻版”。
(4)土地制度。
唐朝實行均田制,國家主導土地分配。通過控制土地,人民被統治。唐朝是按勞耕種土地,關心的是田間收獲的結果。雖然日本將土地制度命名為“阪田制”,但日本聲稱其“將利益授予人民使用,充滿了平均分配土地的精神。”其實是仿唐制。
(5)稅收。
日本的財稅制度主要是借鑒唐的租佃制。唐代賦役分為租、庸、調、雜,與田地、人口有關。日本的稅收與人口數量和批地面積有關。可見日本完全是“抄襲”。
(6)司法方面。
唐代司法與行政混淆不清。日本司法制度是由行政制度“兼任”的,只是在具體司法部門的設置和名稱上略有不同,實質上是對唐制度的小修改。
3.唐代法律制度對日本的影響及啟示。
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交流、溝通和進步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優秀的法律文化對落後的法律文化進行引導和評價,促進其學習、完善、升華乃至適應我們的優勢。就中日兩國而言,尤其是在唐代,日本的法制以唐為主是歷史的必然。唐朝在法律框架、法律觀念、法律實施等方面的成功經驗深深影響了日本。日本以唐為模板的廣泛移植,促成了日本革新的成功,也為後世日本國體改革奠定了歷史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