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婚姻: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的相對自由和對幸福婚姻的大膽追求。《唐代婚姻》規定,子女未經父母同意而建立婚姻關系的,將被法律承認,只有未成年和不尊重長輩的,才被認為是非法的。這壹規定在法律上為他們的自由選擇開了綠燈。
《唐律上》規定“婚姻必有媒”,民間也有“無媒不可擇”的說法,但實際上很多青年男女並不尊重這種束縛,自己選擇婚姻,有婚姻決定權(包括初婚、離婚、再婚的決定權),也有父母允許自己結婚的。例如,唐玄宗時,宰相李“每天讓六個女人在窗下玩耍,每當有貴族子弟來訪,就讓女兒們自己選擇丈夫”。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禮教是用來維護封建統治的。掌權者往往比下層民眾更重視禮教,維護禮教的權威,而社會上流行的風尚也大多是自上而下的推廣,比如李朝宰相,下層民眾就不言而喻了。
(2)離婚再婚更自由。
按照古代的儀式,丈夫有權對妻子“出殯七次”,但唐朝的法律也有“三不去”:“辦姑姑喪事;那些結婚時窮,後來富的;“有苦難言,有去無回”的規定,保護了女性的權益。但是唐朝的女性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唐朝的法律允許感情破裂的夫妻離婚。對婦女離婚再婚和丈夫死亡沒有任何限制和約束,這在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創造了壹定的條件。再婚的社會壓力很小。所以唐代女性貞節意識不強,離婚後再嫁相對自由。從普通人到皇室貴族,都比較好。從歷史事實來看,唐朝離婚再婚比較容易。離婚當然是由丈夫提出的。與此同時,主動離婚或拋棄丈夫的女性也很多。有人因為老公心虛要求離婚,有人因為家庭要求離婚,有人因為老公生病要求離婚。還有就是民間女子因為對婚姻不滿而離婚。這說明唐代離婚更自由。所以從公主的女兒到老百姓,寡婦再嫁是常事。新唐書?《公主傳》記載,從高宗到蘇宗朝共有98位著名公主,除12早逝外,第壹次結婚的有59位,第二次結婚的有24位,第三次結婚的有3位。他們是定安公主、玄宗戚公主和肅宗孝公主。同時,顯赫的官家也不忌諱娶已經再嫁的女兒。丞相宋景之子娶寡婦鄭;離婚後,顏廷之妻嫁給了刺史王彥,後來王彥犯罪,顏也救了他。韓愈的女兒,壹個書香門第,也先適應了,然後嫁給了範。可見,士子並不禁止再婚。民間寡婦的改嫁可謂簡單隨意。《西洋雜記》載:“忽聽得船上啼哭,我偷窺之。我看到壹個年輕的女人,她很漂亮,安慰著簡。她晚上簡單老套,問妳結婚了嗎?堂弟嫁到某家,卒無子嗣。現在她無處可歸。她能為君子,故謝之,即其表妹歸郝。”沒有儀式,只是要求和承諾,郝只感謝它。可見平民寡婦再嫁並不難。
(3)男人害怕內在。
唐代有很多關於妻管嚴的記載。唐高宗以他妻管嚴的天子而聞名,而唐中宗更以他的妻管嚴兒子而聞名。在他面前,演員唱著“回到波爾,害怕女人,真好。外面只有裴炎,裏面沒有李老。”皇族如此,這種現象在下層官員和普通民眾中也存在。在當兵的李廷弼三天沒回家,妻子恨雲:“來了就砍!”李非常害怕,他哭著搬到了壹個佛寺,他不敢回家。
唐政權的風俗習慣中有很多鮮卑風尚。唐朝多民族統壹國家采取的更加開明的民族政策,也使得周邊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大量湧入中原,對唐代社會產生了影響。這使得唐代婦女能夠在社會舞臺上發揮作用。
(壹)宮廷女性參政
唐代女性較高的社會地位不僅體現在婚姻家庭領域,還體現在社會活動中。我們以社會活動中最重要的政治領域為例。自漢武帝以來,中國人壹直反對女性參政,認為女性參政是混亂的。但在唐代,社會對女性參與政治活動還是相當寬容的。早在初唐時期,唐太宗的公主們和她們的駙馬們就是壹股非常活躍的政治力量;後期,武則天作為女性,長期執掌政權。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她因日後公然稱帝、攻擊歷史家族而受到輿論的批評,但公眾對她早期在朝廷做二聖,或以太後身份掌控朝政,甚至廢帝的行為並沒有太大的反對。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也是頗有政治頭腦和才華的。她生活在吳侯、中國和瑞士,多次參與或組織宮廷政變。在宗瑞統治時期,她更是大權在握,朝臣都由她統治。史書說:“丞相七人,正門下五人。”衛皇後和安樂公主也模仿武侯和太平公主。之後,唐朝的公主和皇後對國家事務保持著巨大的影響力。雖然中國以前也有過傑出的女政治家,但大多是以皇太後和皇帝母親的身份參政,依靠中國人對孝順和母親的尊重,為自己的政治影響力找到合理的名分。皇帝的女兒、妻子甚至皇室女性成員能夠像唐朝那樣名正言順地參與和討論國家大事的現象,不僅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前所未有的。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可見壹斑。
(2)從家庭關系來看,唐與前生最大的不同在於女性有財產繼承權。
呂思勉的《隋唐五代史》記載“在唐朝,不需要沒有近親...雖有至親,但為地方分產,余產仍傳給女兒,遠親不得爭產”。在封建社會,繼承權與家庭中的血緣和地位有關。在宗法社會制度下,繼承體現的是宗法制度,始終以兒子為本位。唐代婦女獲得繼承權,這在封建社會是絕無僅有的,表明婦女不僅經濟地位提高,政治地位也相應提高。
(三)其他社會活動
唐代婦女可以公開參加許多社會活動。妳可以隨時露臉,去郊區城市玩,去看歌劇,看足球,也可以春天和男人去景點郊遊,而且不限於城市,遠到郊區也可以。《開元天寶探春遺》載:“每逢正月子夜,各路女子跨馬而酬,於園中或鄉間,為探春之宴。”
唐代婦女也活躍在商業領域。《太平廣記》卷382中,河南官員引用《易洸記》:“洛陽郭大媽居才子之地,以此為業。”
還有壹點很有特色,唐代盛行女子運動、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女子馬球,與那個女子被關在閨房無人知曉的時代形成鮮明對比。唐人也寫過《我老婆踢球》來贊美女足的繁榮。
此外,唐代女性在服飾上也進行了壹系列大膽的嘗試,如摒棄權簾遮臉,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在天寶時期,許多婦女也模仿男子的服飾,穿長袍和襯衫,起初在宮中流行,後來逐漸流傳到民間,成為普通婦女的日常服飾。這些方面足以說明唐代女性的地位之高。
總之,從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婦女的婚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是比較高的,這壹方面與唐代的政治經濟因素有關,另壹方面也與當時剛剛受到沖擊的封建禮教還沒有發展到嚴酷的程度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