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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中小學校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安全管理,維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保衛、學校及周邊地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學校安全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遵循教育規律,堅持政府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建設、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構建學校安全防控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管)、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立學校的安全。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七條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在校期間和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期間的安全。

中小學校教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第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服從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任何危及學校、學生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

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工作。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協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知識宣傳,發布學校安全公益廣告,客觀公正報道學校安全相關信息,營造良好的學校安全輿論環境。第十條鼓勵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與學校安全教育培訓、技術研發、管理研究和宣傳評估相關的活動。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及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學校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教育、公安等部門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校園安全管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行政部門在校園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

(二)檢查學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消除安全隱患;

(三)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四)組織學校領導和安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五)加強對學校教職工法治教育、師德教育和工作紀律教育的監督檢查;

(六)指導學校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及時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七)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八)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校園安全管理工作:

(壹)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學校處置校園突發事件,配合學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學生上下學、上下學、團體旅遊等重點時段的高峰服務工作;

(二)衛生部門指導學校開展衛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指導學校建立健全衛生檢查、消毒等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指導有條件的學校搞好衛生(保健)室建設;督促和指導學校做好學習生活環境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住建部門指導學校加強對其建築、燃氣、給排水、供熱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市場監管部門指導學校制定和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對學校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應急預案,依法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實施學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五)生態環境部門督促和指導學校做好實驗室過期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回收和處置工作;

(六)應急管理部門督促和指導學校做好防災減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學校主管部門做好學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導相關法律服務機構為學校安全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務;指導相關調解委員會依法做好相關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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