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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款規定了預期違約。根據違約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期限違約。如果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則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和提前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合同到期前,當事人明確表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依照本條規定,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之前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是什麽情況?

(1)拒絕執行。合同當事人的拒絕,也稱違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也稱部分履行,是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其余部分不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義務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在不定期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時間內履行的,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已履行的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對於質量缺陷,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的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法律上或實際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守約方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對方履行。

(2)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在《民法典》第585條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低價格或者報酬。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合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擔保方式的,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反法律原則和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以上是《合同法》第108條的司法解釋,規定了預期違約之後是提前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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