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及對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應納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應稅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高收入人群逐漸增多。相當壹部分人已經從過去單純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轉變為通過第二職業、承包經營或投資股份等多種渠道獲取收入。他們中的壹些人每月收入超過壹萬元甚至幾十萬元,在分配中出現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的過度懸殊。國家必須運用稅收杠桿進行調節,以確保社會安定團結,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正是利用稅收杠桿,征收個人所得稅。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超過50%。這樣不僅直接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也嚴重削弱了個人所得稅調節和穩定社會經濟的功能。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找出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尋求對策,是壹項重要的任務。1.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是由英國自1799開始的。經過兩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現代政府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並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較晚。從1980開始,國家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調整暫行條例》、《城鎮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在1994的稅改中,將上述三個稅種合並,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在1999,宣布從65439。至此,個人所得稅走進了中國的千家萬戶,直接關系到每壹個公民的利益,引起了理論界和普通民眾的廣泛關註。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統計分析顯示,近20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都在高速增長,特別是1994新稅制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年均增幅高達48%,每年增加118億元,是同期增長最快的稅種;1980年個人所得稅只有16萬元,2006年5438+0年收入增加到995.99億元,超過消費稅,成為中國第四大稅種,在壹些地方是第二大稅種。對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個人收入的調節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規模較小,占收入的比重過低,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不相適應,阻礙了個人所得稅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必須進壹步發展和完善。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壹是公民納稅意識差,基層稅務征收機關認識滯後。個人所得稅在我國開征時間不長,納稅人受到我國長期以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傳統的影響。另外,宣傳工作不夠深入,沒有形成自覺申報納稅的習慣。納稅意向淡薄,主動承擔納稅義務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些人甚至拒絕納稅。就基層稅務征收機關而言,對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再加上個人所得稅的減少,分散、隱蔽的稅收很難征收,往往對征管工作重視不夠。因此,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存在監管不嚴、執法不嚴、處罰不利等現象。此外,社會各界對基層稅務征收機構的支持和配合不利,有的甚至聯合起來對付稅務部門,造成個人所得稅征管困難。第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點直接產生弊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具有公開透明的特點,其征收選擇在收入分配環節,是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直接扣除。所以容易造成稅收對抗,增加征收難度,這是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 * *性質。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壹個典型特征是分類所得稅制;它的壹個明顯特點是不能累進征稅。不按照納稅人的綜合承受能力征稅,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很多納稅人的收入難以納入征稅範圍,為各種偷稅漏稅提供了便利。例如,A、B兩個納稅人,在12個月中,每個月獲得800元的勞務收入而不納稅,而B在壹個月中獲得9600元的勞務報酬,剩下的11個月沒有收入,卻要繳納1760元。這種納稅方式很容易被人利用,化整為零就可以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第三,個人所得稅及具體征管措施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結構和內容比較單壹,對納稅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細化,如缺乏對納稅人權利的基本規定。具體來說,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制度缺乏適當的配套措施,扣繳制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由於扣繳義務人法律地位和責任人不明確,壹些單位不願意履行扣繳義務或不積極配合,難以實現源頭控制。稅務部門無法通過各行各業獲得準確的個人收入信息,無法打擊偷稅漏稅行為。四是管理模式落後,征管信息不暢。我國征管機構以行政區劃和管理層級為基礎,多塊結合的管理體制,有專門的管理員管理納稅人。在這種傳統管理模式下,征管機構壹線力量相對不足,大部分仍以原始人工操作為主,導致信息傳遞不準確;且時效性差,甚至無法跨征管區域傳遞和受理,導致內部機構間信息閉塞。此外,由於缺乏與相關部門的有效配合措施,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機關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同壹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收入,未經納稅人主動申報,稅務機關無法匯總;更值得註意的是,國稅和地稅機構分離後,如果配不上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信息就不暢通。第五,缺乏對個人收入的有效控制。我國還沒有真正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個人收入申報登記制度。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制度不夠透明,公民隱性收入來源廣泛,情況復雜,稅務機關根本查不到,難以掌握真相。同時,銀行結算系統不夠先進,各種轉賬結算系統復雜,我們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禮金支付。這些都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了困難。第六,現行模式關於扣除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合理。只有基於“凈收入”的概念,對個人征稅才有意義。因此,要取得應納稅所得額,就必須從調整後的毛利收入中扣除納稅人應扣除的費用。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獲得相同數額的收入所付出的成本和費用的比例是不同的,甚至相差甚遠;因此,規定所有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夫妻分別申報制度也不合理。在實行累積稅率的類別中,夫妻合並申報更加公平,有利於家庭稅負的調整。防止偷稅漏稅,公平分配收入。此外,我國稅收征管理論相對薄弱;調節個人收入的稅收制度有待完善,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有壹定的制約作用。二、解決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面對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尋求對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對個人所得稅有壹個完整的認識,了解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環境和現狀,樹立立足現實的積極意識,深入層層,重點突破,制定操作方案,確立具體的征管目標,可分為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1)近期目標是加大力度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堵塞漏洞。當前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壹是做好申報納稅工作。加強代扣代繳。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扣繳法。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納稅申報辦法,促進納稅申報和繳納工作的全面發展。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我國目前的稅收征收環境下,短時間內完全申報納稅是不可能的。必須從我國現階段的民情出發,加強代扣代繳,實行源頭控制。同時,要進壹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當前,全面深層次地實行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途徑。二是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制度。把定期檢查和定期專項檢查結合起來,在日常檢查中重點檢查重點單位、專班和高收入個人。每年3月前定期開展壹次專項檢查,完成上壹納稅年度納稅人普查和科學抽樣檢查。通過這些檢查,進壹步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增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法制觀念。同時,查處壹大批重大偷稅漏稅案件和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並依法進行補稅、罰款和處罰,以削弱不自覺申報者的僥幸心理,從而規範納稅人的行為,在壹定程度上堵住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第三,做好對高收入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各征收單位要因地制宜,明確征稅對象,將高收入階層和高收入個人列為重點納稅人,采取蹲點調查、跟蹤審計等方式,與相關單位密切配合;解剖典型表格,重點突破,層層把關,核實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支出情況,以此計算稅款,同時做好高收入群體的申報納稅工作,加快全國範圍內的納稅申報納稅進程。對賬戶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額率、定額征收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督促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戶,引導納稅人走向自主經營之路。第四,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優化稅務機關的服務。公民不僅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還應享有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利。納稅方便,有知情權、申訴權、隱私權、保密權和舉報偷稅漏稅權。這些都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應該公示;它應該得到保護和實施。稅務機關要在改善和優化服務的前提下,為納稅人創造更加便利的納稅條件。例如,他們可以采取稅收公告,設立政策咨詢,稅收政策熱線等服務方式,以顯示對納稅人的尊重和保護。公民有了主體權力意識,才有更強的納稅義務意識和更高的納稅意識。(2)長期目標是解決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要樹立現代管理思想,依靠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稅收制度和征管體系,需要做到以下幾點:壹是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稅收管理是壹門知識性、技術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培養壹批既懂稅法、又懂會計、又懂計算機的專業人才,不僅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也是整個征管體系建立的內在要求。只有建立壹支具有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高素質隊伍,才能有效協調國稅和地稅的征管,溝通內外信息,指導稅務代理人;開展稅務咨詢業務等。二是積極推進稅務師和計算機的推廣應用。客觀來說,稅收征收需要整個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征管信息的暢通,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範圍廣,工作量大;稅務代理可以把稅務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脫出來。計算機應用和聯網是解決信息不暢通問題,完成稅源政治監控,實現收入申報繳納監控壹體化,實現數據資料* * *享受和動態管理的根本途徑,也是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的必要條件。三是盡快過渡到嚴管重罰的模式。我國個人所得稅不嚴,處罰不利。參考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壹條有效途徑。嚴格管理就是嚴格的政策設計,健全的法律制度,嚴格的征管。重罰就是嚴懲違反稅收法制的行為,使之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通過嚴控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第四,稅務機關應建立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大型信息和數據處理中心。以此為依托,整合全國各地的納稅申報中心,形成覆蓋全國各行各業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全面占領稅源信息;幾戶* * *享受動態處理,完成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篩選、判斷、匯總、審核和數據統計。只有通過現代化的管理技術,才能最終減少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面積和數量。五是完成向綜合所得稅制的過渡。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與稅收公平原則相違背,自身的缺陷也增加了征管難度。同時,分類所得稅制不容易實現多重調節目標。縱觀世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史,個人所得稅的總體趨勢是從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因此,我國應逐步建立能夠覆蓋全部個人收入、以個人和家庭為申報主體的綜合所得稅制,從稅制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的不利因素,盡管綜合所得稅制對綜合配套條件和征管水平要求較高。但是我們也應該努力實現這個目標。第六,建立完整的稅收體系調節個人收入。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唯壹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同時直接向人征稅;稅負無法轉嫁,是納稅人逃避個人所得稅的壹個基本動機。為堵塞稅制漏洞,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有效達到調節個人收入水平的目的,國家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和社會保障稅,建立和完善調節個人收入的稅收制度,避免出現單獨征收所得稅的情況。總之,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出臺較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範圍過窄,收入占比偏低,個人所得稅還存在缺陷,與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的財政收入、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以及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將進壹步發展和完善;建立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科學稅制,同時建立強大的稅收征管隊伍。全面有效地監控個人收入,從而實現縮小貧富差距、增加國家財政的目標,為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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