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內部實施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設置、會議紀要、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嘉峪關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按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制定的,普遍適用於行政管理,以政府令形式發布實施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壹定時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復適用的正式文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機關對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第五條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應當遵循有備無患、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規章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備案。第七條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壹)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制定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政府。
(五)部門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依照本辦法報送各級政府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報送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報送機關應當按照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將電子文本上傳至指定的信息平臺。
報送備案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壹制定。第九條規章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壹式5份。第十條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備案,報送三份正式文本,壹份備案報告、壹份起草說明、壹份制定依據和壹份相關材料。
規範性文件的文號、有效期、公開屬性和解釋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第十壹條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註冊;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暫緩註冊。
中止備案登記的,制定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補正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正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第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下列事項和內容進行審查:
(壹)制定主體;
(二)制定程序;
(三)制定機關是否超越了法定職權;
(四)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認證等內容;
(六)是否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七)是否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單位權力或者減少單位法定職責;
(八)設立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主管理的事項是否違法;
(九)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競爭,幹擾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的情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審查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可以采取專題調研、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和論證會、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等方式,有關方面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吸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相關行業專家,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專家輔助審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