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城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井蓋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設施檢查井及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窨井蓋由產權單位負責檢查、維修、養護管理。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涉及地下管線施工工地、拆遷區域的井蓋,以及未竣工驗收確定管護責任單位的井蓋,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管護責任發生變化的,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第五條井蓋必須符合相關產品的質量標準。
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相關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城市道路範圍內的井蓋安裝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應與周圍路面平齊,相對高差應符合相關行業技術規範,確保行人和車輛通行無噪音、無位移、無損壞。
對不符合設計施工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井蓋,市城管部門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維修更換。第六條井蓋必須標明檢查井的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如無標誌,井蓋產權單位應負責更換。禁止混用不同類型的井蓋。第七條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井蓋設施的位置、規格、材料、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信息,報市城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井蓋設施檢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進行日常檢查和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壞、移位、震裂的,應當立即修復、更換和維護;發現井蓋設施下沈或者坍塌,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誌,采取排險措施,並及時維修。
(三)接到投訴或者維修通知後,應當在兩小時內到達現場,對缺失或者損壞的井蓋應當立即修復、更換;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風險,並對下沈和塌陷的井蓋設施進行及時維修。第八條井蓋產權單位應當公布服務電話,建立聯動機制。檢查中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產權的窨井蓋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誌,通知相關產權單位及時補足、更換或者修復,並在產權單位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井蓋的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壞或者接到舉報電話的,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及時補裝、更換或者維修。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或者壓井蓋。檢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維護和檢修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誌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井蓋被盜竊、損壞、占用或者被非法收購的,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市城管部門或者產權單位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對制止和舉報盜竊、損壞、侵占和非法收購井蓋的有功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二條對破損、開裂、廢棄、老舊井蓋的回收,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指定井蓋定點回收單位,禁止個人和非定點單位購買井蓋設施。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井蓋未標明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個井蓋處以500元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井蓋產權單位接到投訴或維修通知後未履行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十二小時的,處以二千元罰款;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擅自移動、占用、壓井蓋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