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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體育賽事審計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大型體育運動會資金管理和經濟活動的監督,維護財經紀律,保證各類體育運動會資金的合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根據運動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大型體育運動會是指由國家體委主辦的全國運動會和全國城市運動會、國家級以上綜合性體育運動會以及大型單項國際比賽(以下簡稱運動會)。第三條審計機構和人員

(壹)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在組委會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組委會的決議、決定,獨立行使對組委會各部門、各競賽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權,對組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委會審計機構由派駐國家體委審計局(以下簡稱審計局)、主辦城市政府審計機構和地方體委內部審計部門選派人員組成,主要是主辦城市政府審計機構。審計局負責指導和監督運動會的審計工作。

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審計或會計專業知識。第四條審計內容和重點

(1)審計內容:

1,運動會預算及其執行和決算;

2、廣告、專利、贊助等集資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3.支出範圍和標準的合規性;

4.往來賬戶結算;

5.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財產物資的來源、分配、處理和管理;

6.協議和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運動會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大型維修項目,由建設單位商當地政府審計機關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審計。

(2)審計重點關註組委會財務部、籌款部、大型活動部、新聞宣傳部、電子技術部等部門的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審計部門的主要權限

(壹)使用組委會經費和財產的有關處室和單位,應當及時向組委會審計機關提供有關計劃、預算、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各項經濟活動的報告、相關管理制度和文件。

(二)審核有關部門的賬簿、憑證、報表、預決算、財產和資料。

(三)參加組委會及各部門、各辦公室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及時了解工作動態。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獲取相關文件。信息和其他支持材料。

(5)對阻撓或妨礙審核工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者,經組委會同意,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和修訂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七)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組委會決定和決議以及嚴重損失浪費的,經組委會同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八)對審核中的重大問題,可以直接請示並及時向組委會報告。第六條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壹)根據組委會的要求和運動會的實際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經組委會批準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核實並征求意見。

(四)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正和改進的處理決定和建議。

(五)檢查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整改意見。

(6)賽後向組委會提交審計結束綜合報告,並抄送組委會審計局。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組委會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九條本規定由國家體委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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