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在組委會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組委會的決議、決定,獨立行使對組委會各部門、各競賽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權,對組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委會審計機構由派駐國家體委審計局(以下簡稱審計局)、主辦城市政府審計機構和地方體委內部審計部門選派人員組成,主要是主辦城市政府審計機構。審計局負責指導和監督運動會的審計工作。
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審計或會計專業知識。第四條審計內容和重點
(1)審計內容:
1,運動會預算及其執行和決算;
2、廣告、專利、贊助等集資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3.支出範圍和標準的合規性;
4.往來賬戶結算;
5.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財產物資的來源、分配、處理和管理;
6.協議和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運動會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大型維修項目,由建設單位商當地政府審計機關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審計。
(2)審計重點關註組委會財務部、籌款部、大型活動部、新聞宣傳部、電子技術部等部門的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審計部門的主要權限
(壹)使用組委會經費和財產的有關處室和單位,應當及時向組委會審計機關提供有關計劃、預算、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各項經濟活動的報告、相關管理制度和文件。
(二)審核有關部門的賬簿、憑證、報表、預決算、財產和資料。
(三)參加組委會及各部門、各辦公室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及時了解工作動態。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獲取相關文件。信息和其他支持材料。
(5)對阻撓或妨礙審核工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者,經組委會同意,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和修訂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七)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組委會決定和決議以及嚴重損失浪費的,經組委會同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八)對審核中的重大問題,可以直接請示並及時向組委會報告。第六條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壹)根據組委會的要求和運動會的實際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經組委會批準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核實並征求意見。
(四)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正和改進的處理決定和建議。
(五)檢查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整改意見。
(6)賽後向組委會提交審計結束綜合報告,並抄送組委會審計局。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組委會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九條本規定由國家體委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