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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Z有哪些與法律調整相關的政策?

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規定。

據悉,此次調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的十二項規定。2013上海自貿區部分法律暫時調整涉及的條款為12,增加了對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調整。上述行政審批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3年內試行。

《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基本法”,反映了上海自貿試驗區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全貌。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綜合監管、法制環境五個方面的制度創新,譜寫了上海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的嶄新篇章,也讓上海自貿試驗區奏響了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最強音。

在投資開放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實現了從“正面清單”到“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轉變,改革了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即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之前,可以準入的領域和限制是通過負面清單明確表示的,但清單上沒有列出的,都可以視為可以自由準入的投資領域。截至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經發布了兩份負面清單,清單中限制投資的領域在減少,投資限制逐步開放。

負面清單發布後,這壹重大立法變革也得到了眾多外國投資者的壹致認可,極大地促進了外資在外資保險、外資銀行等領域的投資。究其原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遵循了“除非法律禁止,否則就是法律允許”的解釋邏輯,體現了“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貿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目標和任務。三年來,上海自貿試驗區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大力改革原有的監管理念,采取“壹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理、區內自由流通”的原則,確保自貿試驗區內各類貿易高效流通。同時,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體制改革,包括海關和檢驗檢疫引入無紙化通關、入港前報關等改革措施。此外,上海自貿試驗區積極推進國際貿易單壹窗口制度,形成了區內跨部門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企業可通過單壹窗口壹次性提交各管理部門所需的標準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也可通過單壹窗口反饋。通過這三大主要措施,大大降低了貿易企業的時間成本,充分保障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國際貿易的快速通關。

金融領域的開放也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點睛之筆。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根據國務院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先行立法、先行先試。壹年來的實踐表明,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由於上海自貿試驗區放寬了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事前準入監管,為防範相關風險,監管制度也相應改變。至此,上海自貿區特別強化了四類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包括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區域內信用管理,建立統壹的監管信息平臺,打擊交易失信行為;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同時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加大對不規範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加入市場監管,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管理標準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具體監管措施的舉措也充分體現了上海自貿試驗區與國際接軌、進壹步提升競爭力的迫切需要。

在透明原則上,上海自貿試驗區專門出臺了四項措施,包括規定上海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制定並公布政府權利清單,制定規範性文件時必須向社會公眾和有影響的人士公布草案征求意見,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和同壹信息發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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