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關於離婚財產侵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最高法院認定離婚財產侵權的法律依據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分居兩地的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二。主要內容1。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或口頭約定的,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勞務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二)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兩地分居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5.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壹方或雙方贈與的禮物和贈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量。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6.壹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8.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作的,被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被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被占財產價值的壹半。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11.離婚時,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沒有收入的種養業,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份額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13.不應分別使用的夫妻所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1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的,可根據調查後的情況予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15.離婚時壹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者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18.壹方婚前所借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該房產而產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20.離婚時,夫妻財產未從家庭財產中分割,壹方要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對壹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離婚財產侵權主要涉及非法隱瞞夫妻共同財產,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如果對方不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還可以申請行政強制措施,凍結對方銀行卡和個人征信,以強制對方接收行政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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