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我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有以下六種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三)記過;(4)留校觀察;(五)責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三條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和行為的;組織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將被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條凡觸犯法律受刑法處罰的,壹律開除學籍。
第五條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壹)被拘留者,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二)罰款和警告,給予記過處分。
第六條盜竊或者詐騙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務的:
(壹)價值在200元以內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價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拘留或責令退學。
(3)多次作案,且價值在200元以下者,視情節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4)多次犯罪,累計200元以上者,開除學籍。
(5)曾因盜竊受過紀律處分並屢教不改者,將開除學籍。
(6)盜竊或偽造他人證件冒名頂替財務者,除追回財務外,給予記過、留堂檢查或責令退學處分。
(七)竊取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8)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包庇肇事者的,從重處罰,給予拘留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共設施的:
(壹)故意損壞公物價值不滿100元的,除雙倍賠償損失外,予以警告。
(2)故意損壞公共財物價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除雙倍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損壞貴重物品的,除加倍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離校前故意損壞公共財產和設施的畢業生,從重處罰,給予記過直至責令離校。
第八條隱藏、出售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壹)藏匿、出售贓物價值不滿100元的,給予警告。
(二)藏匿或者出售贓物價值在100元以上,不滿2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藏匿或者出售贓物價值在200元以上,不滿3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藏匿或者出售贓物價值在300元以上的,給予拘留或者責令退學。
(5)收購贓物者,按其價格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走私、販私、非法經營和非法倒賣:
(壹)走私、販私的,視其走私物品和價格,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非法經營、非法倒賣的,視其性質和利潤,給予警告直至拘留的處罰;屢教不改者,勒令退學。
(三)禁止參與社會傳銷、直銷等營銷活動。不能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反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擅自倒賣或非法轉讓學校科技成果的,視情節和後果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制造事故、策劃或者參與鬥毆、作偽證或者為鬥毆提供武器的:
(a)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言語戲弄,以各種方式制造麻煩)
1.未打人,但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予以警告。
2.打人的要記過。
3.對造成他人輕傷的,給予留觀處分。
4.造成他人重傷的,將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5.指使他人報復打人者的,不論是否打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6.鼓勵他人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7.對證人進行報復、威脅或者毆打的,給予拘留或者責令退學。
8.對不遵守公共秩序,違反公共場所管理規則,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發生糾紛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責令退學處理。
9.帶頭起哄,破壞公共財政,幹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規劃師
1.策劃他人打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留觀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人身傷害或公共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或留黨察看處分。
3.策劃他人打架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4.在非本校學生中策劃或介紹打架者,按上述條款從重處罰。
(3)戰鬥機
1.打人造成壹般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2.打人造成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3.打人並造成他人重傷者,將被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4.用武器打人的,視後果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
5.先打人,加重壹級刑。
6.打架兩次以上者,將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4)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壹方,造成打架局面發展並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打架鬥毆後,糾集他人進行報復或尋釁滋事的,視情節輕重,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5)為他人作戰提供裝備者。
1.根據危害程度,給予記過直至責令退學處分。
(6)作偽證。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犯第(壹)項至第(五)項之壹,同時作偽證的,處第壹級處罰。
(七)打架鬥毆後,不通過組織解決,“私了”敲詐勒索的,加重壹級處罰。
(八)犯本條兩款以上罪的,分別處罰,加重最高處罰。
(九)因打架鬥毆受傷的,應當承擔傷者的醫療、護理等必要費用,並賠償傷者的經濟損失。
(十)不按管理部門裁定(次數、時間)支付賠償金或罰款者,加重壹級處罰。
第十壹條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
(壹)在學校或練習場打麻將的,除沒收麻將牌外,給予記過處分。
(二)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的,除沒收賭博工具和賭資外,給予記過處分。
(3)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或賭博用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個酒鬼還是酒鬼。
(壹)酗酒的初犯,給予警告;屢犯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醉酒肇事的,按照相應規定,加重壹級處罰。
第十三條未經學校批準,擅自結婚的,責令退學。
第十四條流氓行為、不正當性關系、道德敗壞或其他不檢行為:
(壹)賣淫、嫖娼或者介紹、容留賣淫者,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
(2)實施偷窺、騷擾等流氓行為的,初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將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三)非法同居的,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4)留宿異性宿舍或異性宿舍者,將責令退學。不向宿舍其他人報告的,給予警告。
(五)無正當理由在外過夜的學生,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記過直至責令退學處分。
(六)在廁所亂塗、亂畫、亂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責令離校。
(七)有擾亂治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觀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或者吸食、販賣毒品的。
(壹)觀看或者收聽淫穢書刊、光盤、錄像或者錄音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傳播、復制、出租淫穢書畫、錄像帶、錄音帶、光盤的,處留觀、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
(三)吸食鴉片、註射嗎啡等毒品或者販賣毒品的,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無故不按時註冊者
無故壹次未按時報到者,全校通報批評;給予嚴重警告兩次;給予記過三次。無故逾期兩周未註冊者,按自動退出處理。
第十七條遲到、早退、曠課。
(壹)無故遲到、早退超過五分鐘者,視為曠工壹小時。
(2)壹學期累計曠課四小時者,給予通報批評。
(3)壹學期曠課累計八小時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四)壹學期曠課累計達十六小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5)壹學期曠課累計滿24小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6)缺課壹學期累計32小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七)壹學期曠課累計達四十小時者,予以留校察看。
(八)壹學期曠課累計達五十小時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考場紀律的人員。
(壹)違反考場紀律的,視情節輕重和學生的諒解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試紀律構成作弊的,視情節輕重和學生的諒解態度,給予拘留或責令退學。
(3)要求他人代考的,責令退學。
(4)為他人代考的,責令退學。
(五)在課堂測試和實驗中,請人或為他人代勞的,視其清潔程度和學生的理解態度,給予上述處罰。
第十九條擾亂學校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和各種集體活動秩序的人員:
初犯或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該領導將被記過。
(二)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給予拘留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在食堂內堵塞起哄者給予通報批評,不聽勸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因在考試成績、獎勵、畢業分配等方面不滿足教師、幹部或者管理人員個人意願或者要求而進行侮辱或者威脅的。,予以記過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冒用他人信件、包裹、匯票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罰。
(六)教唆或者組織他人罷課、罷餐的,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破壞環境衛生,妨礙校園管理秩序,影響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
(壹)在學校建築、圖書館內。在學生宿舍等禁煙區域吸煙者將被批評教育,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草坪、花草樹木者,除加倍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經學校同意,在學校舉行公開集會、演講、講座、報告等集體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建築物、課桌等公共財產上塗寫、刻畫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罰。
(5)在學校張貼(公共廣告欄除外)各種宣傳片、廣告、告示、海報、通知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六)在學校散發電影、錄像等宣傳品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7)承包電影、錄像的,給予記過處分。
(八)違反《學生宿舍管理條例》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罰,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
第二十壹條穿著、存放與學生身份不相稱的服裝和發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在校學生累計記過兩次以上(含記過)的,將被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受到行政處分的,應當同時給予下列處罰:
(壹)停止其享受的獎學金。
(二)接受國家貸款的,停止貸款壹年,確有悔改表現,有進步表現的,可以重新申請貸款。
(三)壹年內不得參加獎學金評選,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號。
(四)受到記過(含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取消授予學位資格。
第二十四條拘留壹年。受緩刑的學生,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可以按期釋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辭退;表現不好或屢犯錯誤的學生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畢業前不能辭退,不能畢業,視同畢業。壹年後,經工作單位鑒定,學校批準,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在處分決定下達前,被處分人所在學院應當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被處分人。受處分學生如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向學校政教處提出書面申訴。學生處接到投訴後,會在壹周內進行審核,並給予回復。
第二十六條處分決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
(1)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適當處罰。結論要和我見面,允許我申辯,申訴,保留意見。學校應該審查我的投訴。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處分決定由所在學院發給學生家長。
(2)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須經高校學生工作小組討論,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或副校長簽字,報政教處審核備案後公布。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提出意見,經政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責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校長審定,並報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3)同壹違紀事件涉及多個學院學生時,由學生處協同相關部門處理。
(四)在調查事件過程中,根據需要,政教處有權責令有關學生停課,協助查明事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未列的違法行為,但應給予行政處分的,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適用於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解釋權在學生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1997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