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的效力可分為壹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壹般效果也稱壹般效果,即各種債都有效果,主要包括:債務通過履行實現,債務人的義務消滅;債權人承兌遲延,從而減輕債務人責任;請求執行;損害賠償;債權人有代位權;債權人有權撤銷等。特效也叫特殊效果,即不同債的獨特效果,包括:完全不還或雙倍還;支付違約金;終止合同;同時履行的抗辯或拒絕首先來自給付;相對人免除或者減少待遇支付;債權讓與抗辯;減少付款等。
還有債務的主要效應和次要效應之分。前者指債務人的付款;後者表現為債務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的責任、遲延的責任和債務的保全。關於債的效力,各國民法的規定形式不同。比如瑞士債法的規定,分為債務的履行、不履行債務的效力和與第三人的關系。法國民法的規定分為債務的支付、作為和不作為的債務、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害以及對第三人的影響。德國民法規定了債權人的給付義務和遲延。我國《民法通則》在債權部分和民事責任部分分別規定了債的壹般效力和壹些特殊效力。
原則上,債務的效力僅限於當事人,即債務的相對性。這體現在《合同法》中,即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在某些情況下,債務的效力涉及第三方:
(1)債權的物權化是指債權具有某種物權的效力,即具有世界效力。債權物權主要體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即出租人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時,受讓人雖非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買賣不破約”針對的是羅馬法中的“買賣不破約”。
(2)債務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財產被不當減少而危及其債權,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法律措施。債務保全措施有兩種,即: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這兩種權利都打破了債的相對性,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所以是典型的債的外部效力。
(3)其他相關合同是指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權利或者約定義務的合同,包括使第三人受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的合同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如上所述,債的效力可分為壹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債務的壹般影響
債務履行的壹般效果,(1)滿足債權,債務人的責任由此消滅。(2)排除給付不當得利的發生,不得為非債務清償而請求返還。(3)債權人承兌遲延時,債務人的責任減輕。
債務不履行的壹般效力,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壹切債務關系,必須善意地進行給付,以滿足債務關系當事人根據約定的債務或者依法規定的債務所能期待的最大利益,達到給付的目的。為了“實現給付或填補給付之利”,債法壹方面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債務人設定了附隨給付義務,另壹方面也賦予了債務人運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這些義務與各種債務所固有的本金支付義務壹起,構成了債務關系中的壹組義務。債務人在支付時不得違反這些義務,違反這些義務的效果構成了債務效力的主要形式:1。主給付義務是債的關系所固有的,不同於其他債的給付義務。違反主要支付義務會導致部分不履行、延遲支付和不完全支付。2.從屬支付義務——沒有獨立的目的,只是協助確保主要支付義務的履行。不完全支付會從違反支付義務產生,支付失敗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原支付變得不可能時才會產生。3.附隨義務——補充或獨立的附隨義務,保證債務的效力充分實現,以達到壹定的附隨目的。當該義務為不作為義務時,其違反構成給付的壹部分,當該義務為作為義務時,其違反效果與主給付義務相同。
根據不履行的形式,概括為:(1)不能支付的,永久不能執行的,可以免除債權人的支付義務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如果付款被延遲,債權人可以請求執行或損害賠償,或兩者兼而有之;(3)如果支付不完全,債權人可以請求補足或替代支付,或要求損害賠償。此外,當債務有不履行的危險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
2.債務的特殊影響
各種合同的債務的特殊效力,如在買賣合同中減少付款請求權,在委托合同中未披露委托人的幹涉權和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中的選擇權,在保證合同中壹般保證人的抗辯權,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債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請求權效力。隨著債法的發展,債的效力也表現為對第三人的效力和物權的效力,如債權人的撤銷權和代位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買賣不破租賃”、公司債券的處分方式與動產的處分相比較等。
1.合同(1)的債務被兩次沒收或返還,(2)支付違約金,(3)合同終止,(4)履行抗辯或同時拒絕付款,(5)債務人免除付款時,可以請求付款。
2.無因管理的債務(1)我主張非法無因管理的利益,(2)管理人對必要的、有益的費用以外的報酬的請求權等。
3.締約過失責任——如果處於締約準備狀態的壹方當事人違反了其先前的合同義務,如保護、照管和保密義務,或者惡意訂立合同,遭受損失的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