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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跳樓有責任嗎?

大學生頻繁跳樓,那麽面對這樣的跳樓事件,消防是否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接下來,華旅的小編。com整理了壹些關於大學生跳樓,學校是否有責任的知識。歡迎閱讀!

學生在校發生傷亡事故,學校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首先取決於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規定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也有類似規定。

可見,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傷害事故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和管理的義務;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的,可以免除;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雖然《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沒有規定學校應當對成年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損害承擔責任,但《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隱患;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學校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采取相應的內容和防範措施。"

可見,學校對成年學生還是有壹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的。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對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受到損害的,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責任是嚴格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就不能免責。

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學校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的責任為過錯責任。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的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即可以認定學校有過錯,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傷害中,受傷害學生不必對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承擔舉證責任,但學校必須對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法律推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傷害案件中,受傷害學生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以及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與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可見,在法律上,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負有比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更嚴格的教育管理責任。

判斷學校是否盡到責任的法律標準。

本案中,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是否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標準是什麽?

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負法律責任:……(三)學生具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四)學生自殺或者自傷的;”第九條第八項規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學校發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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