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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將迎來“三讀”,有望實現突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將於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將審議9項法律修正案草案,其中證券法將迎來“三讀”,這也牽動著眾多投資者的心(相關報道)。

據@新浪財經

市場人士期待《證券法》在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方面能夠有所加強或突破,筆者也提出了壹些期待。

壹是明確實行註冊制。目前《證券法》規定了核準制,科創板註冊制改革的順利實施急需法律支持。法律要有前瞻性,建議證券法明確公開發行股票統壹註冊制。

當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還是批的,所以可以規定新證券法在明年或者更晚的某個時候正式實施。在此之前的過渡期內,科技創新板將先實行註冊制改革試點,主板仍沿用核準制,兩種制度並行。

實行註冊制主要是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的關系。證券法的修訂要以註冊制為主線和突破口,重新系統地明確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所和監管部門的責任、義務和權利,需要徹底重構。註冊制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壹個公開的問題。資本市場是有最低門檻的,但是各個板塊的上市門檻可以適當調整,主板等準入門檻應該對企業更友好。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實行註冊制必須有相應的退市制度。目前《證券法》中幾條原則性的退市規定,上市公司容易規避,導致上市公司退市困難。建議《證券法》增加關於公司治理的退市條款,直接剔除雙頭板等治理極其混亂的上市公司;同時,賦予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觀自由裁量權,防止上市公司參照規則、抄瓢規避退市紅線。

三是進壹步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證券法》目前只規定了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建議將新三板明確納入“其他證券交易場所”。

新三板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市場,目前基本接近註冊制。筆者認為企業進入新三板門檻太低,投資者門檻太高,導致了新三板的流動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業的主要準入門檻是“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但特殊企業無需遵守這壹門檻。如此低的門檻導致新三板良莠不齊。建議適當提高新三板掛牌門檻,提高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價。

目前各地的證券交易所市場(四板市場)還沒有納入證券法。四板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石,在服務地方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投資者投資身邊企業的重要渠道。建議《證券法》為四板市場留出重要位置,對其融資制度、交易制度、信托制度、監管制度等做出原則性規定。

四是加強對市場操縱的打擊力度。操縱市場是a股市場的根本原因。目前《證券法》規定的市場操縱手段可能難以涵蓋當前市場上的主流操縱手段。應根據當前漲停操縱和信息操縱的新特點,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計算機程序交易等操縱手段,提出有針對性的規範和打擊條款。

五是加強投資者保護。

首先要完善股東投票機制。現行的壹股壹票資本多數決規則只是股東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促進股東實質上的平等,無論大小,所有股東都是平等的經濟行為體。建議a股可以規定所有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的投票權不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不考慮股東持股比例,同時建立分段投票權制度;此外,還需要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最低表決權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資者訴訟機制。要探索完善“模式訴訟+委托調解”機制。針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群體糾紛。,上訴法院可以選擇示範案件先審理判決。證券監管機構在處理大規模群體性糾紛時,應當加強示範訴訟後適用調解方式的強制性。對於不願意參與調解的違法違規主體,可以通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嚴格資質審批、頂格行政處罰、失信黑名單等措施進行威懾和引導。

第三是怪第壹惡。在之前的壹些虛假陳述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由上市公司賠償,董很少被追究責任。上市公司只是壹個名詞。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應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這些人就是“首惡”。建議重新安排上市公司和董事在民事賠償中的責任順序。董事長顯然是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第壹補充賠償責任,而董事會秘書或財務總監應當承擔第壹補充賠償義務,上市公司應當承擔最後補充賠償義務。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熊秋瑾

編輯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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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企業培訓常用哪幾類課程?

    有四類。

    課程體系的開發應與人力資源規劃體系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階段和總體要求相結合。應在系統的崗位分析和崗位素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根據不同的能力層次、專業和崗位要求設計企業培訓課程結構,建立從崗位到能力再到課程的企業培訓課程庫。

    1,函數型。

    這種課程模式是針對工作職能的,更適合擁有眾多子公司、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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