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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別人打卡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嗎?

代員工打卡是否會被辭退,要看妳的公司是否明文規定“代員工打卡”屬於應該被辭退的處分範疇。壹般來說,代表員工打卡應該屬於大於壹的範疇。我們的員工手冊規定,累計超過兩個大於壹就可以辭退。妳去那裏看看妳的員工手冊,看看處罰條例裏有沒有相關規定。

還有,要看妳當天讓人打卡的動力。是為了避免上班遲到或曠工被發現嗎?可能公司會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罰。如果是曠工,就是“打卡”和“曠工”,他兩罪並罰。另外,有些公司可以在孕期請假,壹個月壹天,這些可以問清楚公司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

壹、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沒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限制。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不需要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具體來說,可以分為提前通知取消和即時取消。

1,通知發布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通知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況: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立即解散: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在第壹款規定的幾種情況下,雇員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情況屬於立即解除,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立即解除。

註:對於上述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無需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無需雙方協商壹致。主要包括過錯解雇、無過錯解雇和經濟性解雇。

1,故障解除

(1)匯總

即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錯誤解除的程序沒有嚴格的限制。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

(2)適用的情況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解雇

(1)匯總

即勞動者本人沒有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此前1個月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註意上述每個條件之間的順序關系)

3.經濟裁員

(1)匯總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因經濟或技術原因壹次性裁減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經濟性裁員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在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適用的情況

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家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

(4)裁員後重新招聘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六個月內再次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5)經濟裁員的例外情況

即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依據第四十條關於無過錯辭退和第41條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壹)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任務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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