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我們應該對我們在執行業務中所知道的商業秘密保密。
3.拒絕接受委托人表示的會計處理、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4.對客戶提出的會計原則問題應予以說明。
代理記賬的法律基礎1。以代理記賬業務為基礎,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補充?代理記賬?規定允許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者沒有會計人員的單位委托有關會計服務機構代理記賬,首次確立了我國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1993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時,為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6月23日1994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特點代理記賬是指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為辦理記賬、核算、報銷業務的壹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未設會計機構或在相關機構中設有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和應設賬戶的個體工商戶;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記賬、核算、報銷;代理記賬的性質是壹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業化的表現。代理記賬的法律表現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和規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是否要選擇公司作為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要看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要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壹般來說,單位的規模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復雜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大、經營管理要求高的單位,壹般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托單位應該而且必須是小型經濟組織和應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麽是小型經濟組織,國內目前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壹般可以根據註冊資金、銷售額、從業人員、總資產等綜合判斷。應當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不免除建帳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6月1997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是強制性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審批權屬於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