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代理結算協議的有效性

代理結算協議的有效性

法律主觀性:

(壹)代理合同成立後,新的債務當然成立。但這個新債不是原債的延續,而是不同於原債的另壹個債。因此,原債的抗辯不能在新債中主張,新債應當是債權人接受貨代的主要利益,因為債務人不能利用原債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更容易實現貨代債權。(2)新債務清償合同成立後,在新債務清償期屆滿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在新債不能履行,或者無效、被撤銷的情況下,才能請求原債履行。因為債權人雖然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約定了債務人以新債清償原債,即對債務人負有壹定的義務,即應當先從新的、獨立的債權中尋求滿足。如果債務人履行了新債,就相當於同時履行了原債。(3)和解合同成立後,新債不履行,原債不消滅,所以原債的擔保從債本身繼續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貨代付款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清償原有債務。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此,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了貨代合同,原債務的訴訟時效應中斷並重新計算。合同僅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原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4)如果新債和原債都達到了清償期限,新債未履行時原債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新債或原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新債時,原債消滅;另壹方面,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原債務,新債務已經失去存在的理由也就消滅了。(5)委托結算貨物的合同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債權人行使原債權還是新債權不受限制。對於與合同結算有關的事項,要嚴格依據實際的法律程序和要求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合同條款中認定的結算行為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從法律上界定,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錯誤。(1)原有債務關系必須存在。只要存在債權債務,原債務無論是合同債務、無因管理債務、不當得利債務還是侵權行為債務,都可以通過代理清償。至於原債的標的,就不用問了。(2)原付款應由其他付款代替。給付形式包括給付金錢、交付財產、轉讓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不作為等。只有當壹種支付替代了另壹種支付,才能為替代者還清。即使是同壹種支付形式,也可以設置替代支付,比如用大米代替玉米,用牛代替馬。(3)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因為貨代付款改變了原債務中的給付,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協議才能成立。否則不會有還清財產的法律後果。(4)必須有債權人和其他有權現實地獲得付款的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即以物抵債合同成立。這種以物抵債的合同是壹種重要的合同,而以物抵債只有在債權人和其他有權收取的人實際收到的情況下才能生效。民法關於消滅債務方式的規定包括以物抵債。即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務雙方約定將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以消滅債務。以物抵債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肯定的,也體現了民事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以貨抵債是有效的。液體和流動電荷無效。但這個新債不是原債的延續,而是不同於原債的另壹個債。

法律客觀性:

和解協議代替債務可以分為幾種情況。壹、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代替債務的效力為1。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以債務代替債務清償債權,但未明確債務代替債務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抵債和解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抵債債務應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從拍賣、變賣價款中清償債務。2、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當事人明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務歸債權人所有。該協議應被視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禁止抵押和流動的強制性規定。3.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當事人約定以房屋或者土地等不動產清償債務,並明確表示債務清償後可以贖回。債務人或第三人已按約定辦理了物權變動登記,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雖然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可以主張對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抵押物的拍賣或者變價中得到補償。二。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雙方達成的替代金錢的清償協議的有效性。根據協議的履行情況,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分為1兩種情況。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的代錢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應履行清算程序,抵押財產應折價、拍賣或變賣,且壹方當事人認定該協議可變更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如果是金錢債務,則確定債務的數額。在這種客觀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往往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確認這種協議的效力。同時,為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不受損失,還應賦予雙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代貨和解協議的救濟權利。2.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代替財產的清償協議,完成給付行為。如果已經辦理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者股權轉讓,代替財產的和解協議當然是有效行為。壹方反悔,要求確認代理和解協議無效的,不應支持。但萬壹當事人認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債務償還行為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三人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轉移責任財產,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履行的代付款無效。三。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代理和解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代理和解協議為不動產的,在辦理完產權轉移手續前,該協議對雙方不發生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反悔不履行代理和解協議,債權人請求繼續履行代理和解協議或者確認抵押物權屬的,不予支持。關於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學界壹直存在爭議。本文僅從性質和現行法律規定兩個方面對代付款和解的效力進行分析,不評論和解協議的整體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標的物、金額、期限和履行方式。”第八十七條進壹步規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執行結案。”綜上所述,通過上面的簡單介紹,我們知道通常有三種情況。當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以物抵債和解協議時,必須擬定以物抵債和解合同,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通過上面的簡單介紹,我們知道通常有三種情況。當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以物抵債和解協議時,必須擬定以物抵債和解合同,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 上一篇:大神們,妳們審計各單位的賬目都是查什麽,怎麽查?
  • 下一篇:道德格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