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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的法律標準

法律分析: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0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公司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維權:

(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調解不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序。要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可見仲裁比調解有更強的司法保障。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4)除上述法律途徑外,職工還可以采取行政執法的方式,即向單位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部門舉報。

律師提示:(1)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補休。

有些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用補休代替制度加班費是違法的。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為帶薪休假,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安排補休。

(二)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員工也可以要求加班費。《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特指“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是壹種不是由標準工時制度決定的工作制度。企業通過合理確定職工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確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但規定的條件是“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企業需要支付加班費。

(3)在勞動合同或企業內部規章中,“為企業正常經營需要安排的加班,企業無需支付加班工資”等條款無效。

壹些企業在勞動合同或員工守則中做出類似上述條款的規定,認為員工簽訂此類合同後無權向企業主張加班費。《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勞動合同的所有條款都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規定的類似條款應為無效條款。即使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員工仍然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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