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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稅港區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滅火和應急救援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消防工作、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設施裝備建設、滅火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

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捐贈消防公益事業。

鼓勵消防研究和創新,推廣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第六每年11.9為全省消防活動日,當月為消防安全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宣傳、紀念、表彰獎勵等相關活動。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實行消防安全“壹崗雙責”制度。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將其納入國家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用地,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建設;

(三)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職消防隊;

(四)組織防火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

(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九條省重點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根據市、縣消防專項規劃或者公園消防專項規劃,建設與公園發展規模相適應的消防基礎設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人員,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三)開展園區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指導園區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履行當地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消防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支持和保障省重點工業園區的消防工作,並根據園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消防救援機構要引導園區企業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自律,促進園區企業合作,開展聯合宣傳、教育培訓、聯合演練、應急聯動,推進* * *建* * *治* *,構建消防安全區域合作新機制。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經費和業務經費;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本級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改,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壹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職責,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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