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證註銷與註銷的區別1。相關法律關於撤銷和註銷的規定:1。房屋登記辦法中關於註銷和註銷的規定。1.註銷第三十八條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申請註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壹)房屋滅失的;(二)放棄所有權;(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撤銷第八十壹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證或者公告無效,但房屋權利是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2)《土地登記辦法》只規定了土地權利的註銷登記,沒有規定註銷。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註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消滅而進行的登記。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壹)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二)依法被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三)因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註銷登記的。第五十壹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持原土地權屬證書申請註銷登記。第五十三條已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自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註銷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在行政法規中,“註銷”與“撤銷”的區別壹般表現為:(1)權利證書本身的合法性。“撤銷”多適用於權利證書本身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情形:以欺騙等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或者因業務程序不當取得。權利證書從壹開始就不符合規定。“註銷”是指因有效期滿或者不適應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依法註銷,前提是持證人持有的證件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2)法律效力不同。“撤銷”壹般可以具有確認權利證書違法的法律效力,是對無效行政審批的壹種糾正措施。權利證書被撤銷後,因其本身的違法性,自始無效,否定了撤銷前權利的正當性。撤銷只是終止權利,壹般在撤銷之前是合法的,但並不僅僅因為權利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就否定撤銷前權利的合法性。(3)此外,“註銷”常作為壹種形式,有時可以起到確認實際已經喪失的權利終止的作用。而“撤銷”只能對實際權利行使。4.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 (壹)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但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無意義的;(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三)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八條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向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法院申請註銷房產證: (壹)房屋滅失的;(二)放棄所有權;(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權屬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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