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用工備案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我市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發〔2006〕46號)和“三位壹體”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進行用工備案,適用本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進行用工備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下列權限管理我市勞動就業備案工作:
(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屬用人單位、中央和省駐青用人單位;
(二)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城陽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高新區、保稅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上述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實際經營場所與註冊地不壹致的,以註冊地為準。
第四條勞動用工備案包括勞動合同備案和工資備案,實行網上備案。
第五條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備案時應當首先開通網上用戶,用戶名和密碼應當是用人單位在人社部門網上辦理用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公共服務時獲取的用戶名和密碼。
第六條勞動合同備案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類型、起止時間、續訂日期、變更日期和內容、解除或終止日期和原因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勞動用工備案應當壹體化辦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自續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
第八條工資備案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制員工、勞務派遣制員工、離退休員工、實習生等的月工資或勞務費。月工資是應付工資的數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壹個工資發放日之前,將每位員工的工資發放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備案系統。
第十條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勞務派遣制員工的工資備案。對於註冊地在青島轄區以外的勞務派遣單位,由用工單位負責被派遣到青島工作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備案。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認真核對工資備案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正確,職工種類等信息齊全。如果用人單位錄入的工資信息有誤,可以在錄入之日起30日內修改。超過30日的,應當報有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修改。
第十二條勞動用工備案信息是用人單位實施工資指導線(工資集體協議)備案實施方案的基礎信息,用於核對職工人數、工種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工資集體協議)備案前完成勞動用工備案。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集體合同備案、未成年工登記時,應當首先檢查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備案情況,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享受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提升培訓政策時,應當將用人單位的從業記錄作為審查內容。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在參加我市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時,不得評定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模範用人單位。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部門的合作,向同級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用人單位名單(信息)。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新登記、變更、註銷的用人單位名冊(資料)。
第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合作。每年6月30日前,將上壹年度(65438+2月底)已備案勞動合同的職工人數及其工資備案數據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在考核檢查用人單位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企業所得稅工資稅前扣除的規定,加強對勞動合同備案人數和工資備案人數稅前扣除的審核,通過對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數據,加強稅收監管。比對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事勞動就業備案的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相關信息給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9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