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保護公司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級各類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儲存、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
5.7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帽子、膠鞋、口罩、防護眼鏡、毛巾、手套等。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5.7.1工作服發放
工作服分為夏裝和春秋裝。發放的顏色、款式、數量、周期見新天地崗位與工作服發放顏色、款式對應表。具體標準為:所有在崗員工有1套夏裝/12個月;春秋兩季工作服:生產區全體員工1套/24個月,其他部門1套/36個月。
5.7.2營運資金發放標準
工作帽的正面穿有""
“全棉工作帽”標誌:壹線消防工作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帽子,其他員工不發放。
5.7.3工作鞋發放標準
根據規範要求,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應覆蓋防靜電膠皮,其他場所的工作人員應選擇防靜電膠鞋;機床操作人員選擇防油皮鞋;消防員、冷工、電焊人員應選擇高幫黃色皮鞋;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執行;水鞋選擇壹般的水鞋。
5.7.4毛巾、肥皂和口罩的分配標準
如果需要經常進入生產區域、生產班組或生產車間,兩年壹雙膠鞋、壹雙袖子,壹年壹條毛巾,壹個月壹塊肥皂、壹個口罩;對於不需要進入或基本不進入生產區的,每兩年發壹副袖套,每年發壹條毛巾,每月發壹塊肥皂,不發膠鞋。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生產班組或車間時,必須在生產區司爐崗更換棉工作服和膠鞋後方可進入。肥皂是大方或馬頭普通肥皂。口罩:防塵口罩為GB/T2626-92,規格為301AB防塵口罩;口罩選用GB19084-2003,規格為14×18_×16層。手套等物品應根據相關標準和工作性質進行選擇。
絕緣鞋、防護眼鏡、布手套、橡膠圍裙等用品只發放到需要防護的特定崗位。
所有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詳見附件二“湘南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5.7.5享受特種服裝的單位或個人:武警保衛部門的警察、消防人員,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和標準:《湖南省經濟警察改革實施方案》、《湖南省公安廳警衛人員管理暫行規定》、《05式警衛著裝標準》、《05式警衛服裝尺碼系列》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但不再享受其他防護用品。
5.8分銷要求
5.8.1所有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影響和危害員工健康和安全的崗位或場所,應按標準發放相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否則不予發放。
5.8.2生產管理部勞保用品保管員和各單位物資業務員應根據設備的可靠性,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和維護設備。安全環保部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5.8.3公司根據人力資源部《人員調配通知單》中註明的工種發放相應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5.8.4公司所有人員憑《勞動防護用品領取卡》領取個人防護用品,並進行審批登記,無卡或遺失的人員到安全環保部重新辦理,否則不予發放。批準後,每月收集防護用品領料單。如果有些物品暫時缺貨或其他原因需要跨月領取,則必須將領料單作廢,重新領取。不辦理的,該領料單視同領料,後果由該部門承擔。
5.8.5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檔案,每年1月5日前,制作本年度需領取的個人防護用品清單和本單位員工工種列表壹式兩份,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員工領取登記卡,交安全環保部審核。如有員工變動等情況,應單獨上報,以便掌握費用。
5.8.6安全環保部、物資公司、生產管理部共同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儲存、審批、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安全環保部根據各單位提交的年度申報表,制定公司全年所需防護用品計劃,提交物資分公司匯總後上報南嶺民爆。安全科和物資科可對提供防護用品的廠家進行現場“三證”和信譽檢查。生產管理部負責勞保用品倉庫的管理。
6管理措施
6.1勞保用品采購部應根據安全環保部提供的所需用品的品種、數量、規格和要求,在指定地點采購或訂購,不得從非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和廠家進貨。
6.2勞保用品和特種服裝必須入庫,發放必須經安全環保部門批準。所有采購的防護用品,未經技術安全環保部組織的專項驗收簽字,不得入庫,財務審計部只有簽字才能入帳付款。未經審批,防護用品保管員不得隨意發貨,並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堅決杜絕先拿貨後填單的不良行為。驗收標誌的形式可以是專人、多人、員工代表。
6.3消防行業單位及相關單位新員工憑人力資源部人員調配單領取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第壹次可領取兩套工作服和兩雙工作鞋進行更換,但下壹次需領取第三套和第三雙。非消防工作單位新員工首次只領取壹套。
6.4因生產、工作等不利因素造成個人防護用品損壞的,需本人寫申請說明情況,單位簽署意見,經安全環保部調查核實後方可補發。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損壞、被盜的,公司不予補發,但不影響生產。如果以上情況影響生產,我會申請或者公司強制購買。
6.5員工調離公司、停薪留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本單位防護用品業務員將收回已領取的所有防護用品或打折,並出示證明。回收的原則是,消防工作單位及相關單位人員發放的防護用品不足三個月,非消防工作單位人員發放的防護用品不足六個月;如果轉崗人員有上述情況,又不想被公司回收,則按優惠處理,優惠原則是按原工種使用年限進行優惠。否則,技術安全環保部憑單位證明簽署意見或出具證明,公司不予辦理調動、停薪留職等手續。
6.6員工因工作變動,應根據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員調配通知單》註明的工種發放相應的用品。變更前,消防工作單位及相關單位人員多余物資已收集且發放時間不足三個月,非消防工作單位人員發放時間不足六個月的應退回安全環保部。不退者,按原工種服務年限強行折價扣除,不足部分按現有工種分配標準補足。
6.7所有因工傷被調離崗位壹個月或離崗壹個月或被其他單位借調的員工,停止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員工復工時領取防護用品的時間相應延長。
6.8由於工藝和工作環境的改善,原工種的用品發放標準應相應修改。
6.9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發放給未領取發放時間的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6.10公司消防工作單位及相關單位各工種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見附表。附表中的“備用”壹詞是指崗位集體備用,不會發放給個人,但集體備用防護用品將由單位指定人員保管。
6.11公司所有承包商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按合同方案執行,標準不得低於公司規定的標準。
7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1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緊密,啟動是否靈活,外觀有無缺陷,對有害因素的防護效率程度。
7.2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範圍內,不得超限;不能隨便更換,更不能以次充好。
7.3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不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如果員工未能履行此項並造成人身傷害,公司將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8.勞動防護用品浪費的判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判廢:
8.1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8.2不能滿足相關標準和法規規定的功能指標。
8.3在使用或儲存期間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達不到原有效防護功能的最低指標。
8.4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作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