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土資源部提出了相關意見。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建房,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嚴格執行規劃,嚴格控制農村建設用地規模。
(壹)完善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抓緊編制和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城鄉建設用地統籌安排的總體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布。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做好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
(二)嚴格按規劃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重點建設農業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農民新村集中建設。規劃撤並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房屋新建、改建和裝修審批。
(3)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夜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各省(區、市)可在下達給縣(市)的城鄉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中增加農村居民點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當與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新增耕地面積後,應當在農房建設年度總體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同等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應於每年年底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範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房建設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惠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房審批方式。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實際需要,每年年初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由縣(市)依法審批後逐筆審批宅基地供應。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使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由村、鄉(鎮)逐級審核,分批次報縣(市)批準,由鄉(鎮)逐戶實施。
(5)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執行?壹戶壹宅?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壹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六)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程序。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
各地要規範審批行為,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應當向社會公布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權限等有關規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在審批戶口的過程中應該怎麽做?現場有三個人嗎?。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需要去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宅基地依法批準後,應當實地丈量並放出;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去實地查看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明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變更登記,壹戶壹改、壹案壹登記,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實保障?壹戶壹宅?法律制度的實施。要依法及時調解宅基地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縣、市、鄉(鎮)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每個村莊?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撤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和土地整理水平,應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資?按照有規劃、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的原則。
(10)加大盤活現有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組織?空心村?還有閑置的宅基地,空置的房子,?不止壹棟房子?調查和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力度盤活現有建設用地。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荒地和廢棄地。凡村內有庫嘎查和舊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鄉、舊宅基地建住宅,也必須符合南向規劃。對嗎?不止壹棟房子?和空置房屋,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業騰出多余的宅基地。新房要退出舊房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舊房按期拆除,舊房基地移交。
(十壹)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縣(市)、鄉(鎮)應當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補充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省(區、市)、市、縣要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壹部分資金用於農用地開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耕地開墾費,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家政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國家土地方針、法規和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理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壹步健全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房,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預防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紀的,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全文)北京2016 12/24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的,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全面清理各類開發區,認真落實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決定。土地市場整頓取得積極進展,有力地促進了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但是,土地市場整治的效果仍然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亂占土地、亂占耕地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因此,我們必須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土地存量,加強節約用地,深化改革,完善法制,統籌兼顧,標本兼治,進壹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決定如下:
壹是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1)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開展土地法律法規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我國國情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和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現土地利用方式轉變,走符合我國國情的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道路。進壹步提高依法管理土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合理利用土地。違法違規批地、占地的,要負法律責任。
(二)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審批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屬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為單個建設項目審批拆分土地。
(3)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應當按等級折算,防止多占少補,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的,必須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應納入專賬管理,不得減免或挪作他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也必須將補充耕地費用納入項目預算。
(四)禁止非法壓低土地價格招商引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基準地價制定並公布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除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低價標準。違反規定轉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著力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強土地管理執法,嚴肅查處違法批地、占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責任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征用土地和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處罰的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管理。
(六)嚴格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修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不得設立開發區(園區)和新城區(小區)。清理後保留的開發區,必須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集中布局、集約用地、產業集聚的原則嚴格審查。嚴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涉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和主要布局變化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七)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是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結轉計劃指標必須嚴格調控。完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下達和考核辦法,對國家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鎮、村莊建設用地分類下達,按照定額指標和利用效率分別考核。
(八)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凡不符合規劃且無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為鞏固土地市場整治成果,不再新增2004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凡過去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2004年底前不能全部償還的,暫停該地區2005年農用地轉用計劃。
(九)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發展改革部門應通過適當方式通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審批或審批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者預審不合格的,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十)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應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沒有未經授權的通道?住的村子?和其他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引導新建農村產業向規劃確定的建制鎮和小城鎮集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集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十壹)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必須確保現有基本農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並在土地權屬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註明。基本農田保護圖的備案應在新壹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三個月內完成。基本農田壹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不可逾越?紅線?。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最高法定標準執行,通過繳納土地復墾費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植樹等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建設?現代農業園區?還是?設施農業?以任何名義,比如占用基本農田,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第三,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補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確保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達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統壹的市、縣征地年產值標準或者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全額納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活。對於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通過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預留必要的耕地或者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當異地安置。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
(十四)完善征地程序。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被征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必要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民知情並確認的相關材料應作為征地審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公示。
(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未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用的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四、完善土地節約和收益分配機制。
(十六)落實加強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努力盤活存量。新建項目應首先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濕地。開展建設用地資源存量普查,研究制定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調整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占地占用?花園工廠?。在開發區(園區)推廣多層標準廠房。在工業用地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積率的,原則上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也要節約合理用地。以後供地,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的約定要寫進用地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監管要求,比如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加強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管的同時,進壹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收制度,加大對建設用地征留的稅收調節力度。
(十七)推進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嚴格控制劃撥土地範圍,逐步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抑制過度占用、亂占和浪費土地。除按現行規定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外,工業用地也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經依法批準,原劃撥土地用於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轉讓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並按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交易低於市場價格,政府將行使優先購買權。
(十八)制定和實施新的土地利用標準。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分別禁止和限制淘汰類和限制類項目用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繼續停止高檔別墅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審批。
(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後,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土地已被征用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具備耕種條件的土地,應當交給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耕種。用地單位的閑置土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方式。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後分,按規定標準全額上繳國庫,不得減免,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分繳。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減免和拖欠的,要依法追回。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照法定用途使用,中央財政主導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探索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抑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為。
五、建立健全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責任制。
(二十壹)明確土地管理的權利和責任。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權力和責任在中央政府,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權力和利益在地方政府。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負主要責任。在保證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安排,按照法定權限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按照規定用途決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壹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種形式,確保耕地保護目標落實到基層。(二十二)建立耕地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國務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實施耕地保護責任考核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監察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定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向國務院報告。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在安排中央控制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表彰和傾斜。未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國通報,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基本農田。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情況也要定期評估。
(二十三)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占用基本農田、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及時解決、減免或拖欠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未按期完成基本農田圖件備案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實行補充耕地監管問責制,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二十四)加強土地執法監督。建立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公開標準。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堅決糾正非法使用土地只有通過罰款去走法律程序。違法使用的土地及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不得以罰款或者補辦手續代替;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後,從新的高度征收征地補償費和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出土地督察,監督土地執法。
(二十五)加強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設。2004年底前,完成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領導幹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基層隊伍建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編制和經費落實到位,充分發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在土地管理執法中的作用。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壹的土地分類、調查、登記和統計制度,啟動新壹輪土地調查,確保土地數據的真實性。組織實施?金土項目?。充分利用現代高新技術加強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耕地保護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網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采取什麽措施?三個代表理論?要以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把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為檢驗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標準。高度重視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建立嚴格、科學、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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