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貸款通則的補充規定

貸款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國外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相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和貸款人制定的規定與本通則不壹致的,以本通則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通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於2004年4月-10。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請於2004年5月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復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高宇澤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方成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部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

聯系電話號碼:

傳真:

附件: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六章貸款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以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還本付息為條件,貸出貨幣資金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不得依法幹預貸款人的貸款業務。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貫徹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大於1年(不含1年)小於5年(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有無擔保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壹種無擔保的,僅基於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壹條貸款期限由借款人和借款人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和資產轉換周期自主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申請展期,經貸款人同意後可展期。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需資產轉換周期變化的原因和實際需要,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提前還款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並按合同執行。事先沒有約定的,應當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和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貸款的免、停、減、緩、免。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連續辦理年檢手續;事業單位法人已經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登記或者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結算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4)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需要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卡(號);

(五)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自然人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中國有合法身份證件或者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申請貸款的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依法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相關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擬承辦承包、租賃、合資、兼並(合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可能對貸款正常償還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如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應在訴訟等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要求,配合貸款人采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執行原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將貸款用於以下用途:

(壹)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註冊資本、驗資或者增資擴股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投資股票、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

(四)預算收入和支出;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迫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當公布其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是否受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保守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采取法律措施查詢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押物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貸款人可按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或終止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采取措施防止貸款損失。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壹個或多個貸款人的壹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均可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

貸款授信額度確定後,貸款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相關規定,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收取壹定比例的承諾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方式和費率標準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之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實現抵押權和質權時,應采用合法的方式和程序,不得損害抵押人和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經貸款人調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不得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壹)建設項目貸款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環保部門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生產、經營或者投資項目貸款;

(3)借款人在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貸款債務的;

(4)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無權借款。

(五)國家明確規定不準貸款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同時提供以下壹項或多項材料:

(壹)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自然人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信用狀況證明;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提供相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有關部門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業(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證(號);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質物)的證明,或者保證人同意擔保的相關證明文件;

(5)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收到貸款申請後,應同時審查以下壹項或多項情況:

(壹)借款人提供的各種信息;

(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和歷史還款記錄等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狀況、業績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企業貸款時,要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情況,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要對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預測和質押、抵押、擔保或保險進行評估,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在向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時,應對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和相互保險情況進行統壹評估和審查。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的還款能力、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任保證人、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

在發放信用貸款時,貸款人必須嚴格審查和評估借款人,以確認其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簽訂擔保合同,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擔保手續。需要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需要送達的,應當依法送達。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明確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壹條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產重組或重大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實施有效擔保,償還本息。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每年統計自到期日起的剩余貸款期限和金額,管理與債務期限相對應的敞口和流動性。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對單個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外業務統壹確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當實行審慎有效的授信管理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協議。如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本息,貸款人可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貸款的某壹期未償還的,可以展期或者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作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類、關註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人應及時收回逾期貸款。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按逾期天數分為逾期90天、逾期180天、逾期270天、逾期360天和逾期360天以上五個檔次,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於零售貸款,應根據上述規定更仔細地劃分逾期天數。

第四十八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或未落實還本付息的,貸款人應及時保全債權,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披露或依法采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償還貸款。如果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借款人應繼續清償未清償部分;評估金額超過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超出部分支付給借款人。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按照謹慎性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健全貸款風險預警系統和質量監控系統,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識別、登記、評估和清收。

第五十壹條貸款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貸款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是指允許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個貸款人按照同壹貸款協議向同壹借款人提供資金的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境內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並依法選擇適用法律。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貸款貸款人應簽訂協議,明確牽頭方、代理行和參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或在貸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和參與方應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或代理行應及時向參加行通報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信息。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相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由參加銀團的所有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十條銀團貸款的牽頭行或代理行應根據協議規定,將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及時分配給各參與行。

當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比例要求還款。

第六十壹條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國金融機構貸款的受讓方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貸款轉讓包括有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無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貸款轉讓追索權時,轉讓方應將其記入表外,並按照或有負債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人必須提供與所轉讓貸款的價格和風險有關的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十四條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外,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五條貸款受讓人可以自行管理轉讓的貸款,也可以委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貸款債權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或者公告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該轉讓對借款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將全部或部分貸款債務轉讓給第三方的,必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將全部或部分貸款轉讓給第三方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方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具體評估和審查程序按照貸款發放情況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騙取貸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貸款人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視情況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壹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的規定,為個人利益向親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或者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強令單位或者個人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

(2)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發放貸款;

第七十四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貸款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超過行政機關規定的最長借款期限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行政機關規定的最長展期期限。

第七十六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者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者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貸款人未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壹條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本通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本通則有任何沖突,以本通則為準。

  • 上一篇:城市環境衛生改善的五個實施方案
  • 下一篇:偷稅、避稅和稅收籌劃概念辨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